【简要案情】2021年1月4日,尕某前往银行柜台查询已故父亲的社保卡交易明细时发现卡内的现金被人盗刷,随即尕某到公安机关报警。
【调查与处理】经查,2020年10月多某在泽库县多禾茂寺院附近捡到尕某父亲的社保卡,发现社保卡背面写有密码,多某于2020年11月在同仁、河南两地银行将卡内6900元人民币取走。2021年1月8日,泽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办案民警通过走访调查摸排,调取银行卡明细及资金流向后发现多某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27日将犯罪嫌疑人多某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5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泽库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行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多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取钱的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警方提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各类银行卡及密码,遗失银行卡后,应立即挂失以防他人利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造成财产损失;在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主动上交银行、公安等部门,切记不可占为己有并冒用。同时,为了财产安全,建议大家不要把取款密码附在银行卡背面,不要委托陌生人在ATM机上取钱,切实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