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抚恤金2022年最新标准是多少钱?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2019年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对于发放的标准是多少?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否相同。本文保险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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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最近有用户致电热线咨询去世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的标准是什么?经与市人社局落实,2018年最新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及发放标准问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018年丧葬费发放标准

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举个例子,若某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地区2018年的丧葬费就统一按24000元计发。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葬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葬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

2019年抚恤金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才有的,发放金额就不是统一的了,受逝者生前工资(或退休金)的影响很大,甚至各个地区标准也有所不同。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把逝者生前的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其扶养的直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计发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可一次性补偿。比如,老王在工作中去世时,儿子才8岁,老王每个月工资4000元,妻子有劳动能力;那么,其儿子应得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0年*12月*4000元*30%=144000元。

有的地区则是按逝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标准进行发放,军人、烈士家属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抚恤金发放标准。

另外,工亡后单位还要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偿,与抚恤金不是同一笔钱,需要注意!

申领时需要携带的资料有以下几种,凡是证明材料都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2、当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身份证明;

3、经办殡仪馆或民政处出具的火化证明或非火化区证明;

4、社保所出具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

5、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与逝者关系证明;

退休职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鞍山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支付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生活救济费。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辽宁省劳动厅 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三、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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