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如何赔偿

本合同所有八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二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需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两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2.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3.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4.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以上就是我对“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做出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加我微信沟通。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二)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三)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四)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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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包括:
国寿康宁终身至尊版保障81种重大疾病,共分为二组,第一组别内的3种重疾最多给付2次,其他77种重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可赔付1次,每次赔付100%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保障为30种,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累计赔付3次。
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赔付。
未满18周岁身故,身故保险金=给付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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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够用:回归到最基本的保障设计,重疾和轻症保障都比较全面了,不但轻症种类达到了50种,还另外增加了7种特定重疾,可以额外赔付50%保额,保障基本够用了;

2、中国人寿大品牌,服务网点多:在全国各省市,包括一些乡镇地区,基本都能找到中国人寿的服务网点;

3、投保年龄相比同类产品更广泛,0-60岁均可投保;

您好,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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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3.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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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特定疾病保障,确诊特定疾病,额外赔付50%保额,包含了7种男性特疾+7种女性特疾+7种少儿特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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