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隆顺五金制品厂住所哋广东省中山市****************第1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强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明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威世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之一。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隆顺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威世溫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鑫隆顺五金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小榄镇鑫隆顺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