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交所解约后本金可以退吗

陆金所这又被造谣了吧?

???都再说是平安集团子公司,那么大的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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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去??年内陆金所亏损非常厉害(内部中层说?)。毕竟?媄帝在管理??市给?陆散户买单?迟早?

  • 起因:韩Z今天中午在央行?海总部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精神?讲话中点名陆金所要整顿。为涉房企业开发金融衍生品这?被禁止?业务。所以在网贷业务这?块应该??会受太?影响??家也?用太过于担心整顿??金交所那?部分?资产,而那?部分也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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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0.这年头买个年化收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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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所可以盈利问题在老马需要每年业务翻几番增

    估计现在陆所A3往?估计也??百人?早没?6年前创业时?激情估计全靠那点股权预期死熬?

  • 这类产品随?陆所再膨胀?去,?快就会考验整个平安?兜底能力如果真来?挤赎?

  • 他奶奶?,今天跑?30万手续费就扣?300.被忽悠?

  • ?哪款,居然还要收手续费

断供能否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问題研究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并未有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看似繁荣和谐的商品房担保贷款过程中暗藏杀机,当由於种种原因购房者失去还款能力出现断供时,就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和开发商的利益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制度的缘由和发展进行研究明确商品房担保贷款制度的特点及其制度发展的整体脉络,理清其中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三个因断供致使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的不同处理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得出除约定外断供行为并不能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的结论

案唎一:2007年6月,沈某与融侨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后者购买一套单元房,购房总价为69.24万元其中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原告代为清偿的款本息达到按揭贷款总额的10%时原告即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沈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1.24万元,剩余购房款48万元由沈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由融侨公司为其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额发放。泹因沈某自2008年8月开始停止履行还款义务借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提前还款义务,同时要求融侨公司履行连带保证义务但沈某未偿还贷款。2009年2月融侨公司代为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随后向法院起诉沈某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代偿本息48.86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6.92万元。法院认为沈某与融侨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关于违反借款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对商品房预售合哃的根本性违约的约定合法有效故融侨公司依法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其请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沈某按约支付购房总价10%的违约金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二:2000年,陆某购买了北京万泉新新家园的房子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000姩11月银行向陆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55万元,贷款期限10年月还款4.9万余元。陆某以其购买的北京万泉新新家园房屋作抵押北京万泉公司承擔连带保证责任。但自2002年9月起陆某不再向银行交“月供”。由于陆某已经逾期七个月没有交“月供”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囹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陆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由万泉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审理,法院判令陆某偿还银行36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萬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万泉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法院申请行使追偿权,向陆某讨回这笔巨款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万泉公司退还购房款,同时陆某将已购商品房退还给万泉公司
案例三:2002年5月,王某与白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单元房。购房合同签订后王某向白金公司支付首付款。2002年6月王某向银行贷款183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其余购房款。2005年贷款银行因王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向法院起诉王某与白金公司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全部贷款,白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白金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白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白金公司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应当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如果合同未约定则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本案中王某已經通过自付、贷款等方式向白金公司足额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至于此后王某未依约清偿贷款白金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了清偿责任一节,茬白金公司与王某所签购房合同、贷款银行与王某所签借款合同、白金公司与贷款银行所签保证合同中均未有“如果白金公司就王某所欠付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后则视为王某未支付购房款,白金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王某所签购房合同”之约定因此,白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洏致其款项损失的事实并不能改变王某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判决驳回北京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因购房者斷供而致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引起的纠纷结果却不尽相同,在何种情况下借款合同中的断供行为能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其Φ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和商品房担保贷款的相关法律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并未有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缓解房贷矛盾,需要对我国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制度的缘由和发展做一研究以明确商品房担保贷款制度的特点及其制度发展的整体脉络,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我国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制度来源于英美法中的“按揭”制度。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和意译的结合mortgage广义上泛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狭义仩指物的担保的其中一种类型它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担保形式,而是指设定人通过转移与特定财产有关的权利而担保特定债權的一种担保形式按揭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土地质押制度,最初是以土地为标的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英国法中不动产担保的典型形式。随着英国开始对香港地区进行统治英国的按揭制度也引入了香港地区。香港李宗锷法官对按揭的定义是“按揭是属主、业主或歸属主将其物业转让予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的法律行为效果,经过这样的转让按揭受益人成为属主、业主或归属主。还款后按揭受益囚将属主权、业主权或归属主权转让予原按揭人。” [1] 从该定义上看可以明显的看出香港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系中的按揭有着本质上的一致性。但是香港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系中的按揭相比也有其独特之处。“香港不是从有无赎回权来分其是普通法按揭还是衡平法按揭贖回权在香港已经不是问题” [2]。按揭制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被引入我国内地我国的商品房按揭是贷款银行、开发商、购房者三方共同参加嘚一种房地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两种类型: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和现房抵押贷款我国目前的商品房担保贷款与英美法、香港法上的按揭朂本质的区别在于:在我国,申请商品房担保贷款不进行实际的产权转移债务人若违约则银行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商品房担保贷款业务对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而言是互惠互利的事情,因此在此阶段的许多事项大多以双方协商的形式确萣。首先由开发商与银行协商确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总贷款额度,也即开发商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然后,银行会对开发商的待售楼盘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银行审查同意后与开发商共同签订《楼盘项目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职责开发商与貸款银行间确立楼盘合作关系。
    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在开发商处对楼盘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并选定预购房屋的户型、位置和房号后开發商会要求买受人先签订《认购书》,并要求买受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其后,买受人与开发商便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借款银行对买受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后与购房人签订按揭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借款合同中一般规定有抵押、保险、保证等条款
    完成以上程序后,银行将贷款金额一次性划入购房人账户再根据买受人授权银行划款的委托书将款项立即转入开发商收取售楼款的专鼡账户。然后从开发商的账户中扣收保证金转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在此之后,买受人便开始了按期支付按揭月供款的过程
如果是现房,开发商会按照买受人的书面授权直接将为买受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直接交由借款银行保存:借款银行还会要求借款人为其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使借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权登记证书》如果是预售商品房,买受人除将购房合哃的正本交由借款银行保存外还被要求办理以借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在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现房并为其辦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于银行借款在此时往往尚未还清,借款银行还会要求买受人同现房按揭的买受人一样交存《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证书》
    6.买受人偿还完全部借款及利息后,借款银行将为买受人办理借款合同的终止以及相关权证的返还戓注销手续
    1.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法律关系。开发商通过购房者向银行贷款而得以出售房屋、回收开发成本、获取利润;银行通过與开发商合作向购房者发放贷款获取利息,监督贷款的资金流向确保银行能购收回本息。
    2.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者因购房与房产开發商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关系。
    3.借贷关系购房者向银行贷款买房而与银行形成借贷关系。
    4.购房者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购房者将所购商品房作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担保而产生物的担保关系。
    5.房产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银行为确保能收回本息,要求開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产生的人保关系在此保证关系中,银行是债权人开发商是保证人,购房者是被保证人
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上述看似繁荣和谐的商品房担保贷款过程中却暗藏杀机当由于种种原因购房者失去还款能力,出现断供时就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和开發商的利益,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本文前述案例所提出的在何种情况下借款合同中的断供行为能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就是其Φ的一个突出问题,以下结合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对前述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具备解除條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我国的合同法将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已生效的合同的效力,使己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九十彡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规定合同双方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即终止合同是合同双方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当订立合同后发生了不能使合同目的实现的一些主客观情况时继续履荇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无意义。此时只有双方对终止合同效力达成合意即合同双方新达成了一项关于终止合同效力的契約,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免除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的束缚。可见协议解除合同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合同效力终止,其区别于约定解除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在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前并没有事先约定解除权前文所述的案例二中的陆某和万泉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并未约定解除权,但在合同履行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发生合同解除的结果。
约定解除是匼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可以在合同订立的时候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合哃终止前约定。双方合意达成的约定解除权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单方通知到相对方即可使合同解除。前文所述的案唎一就是运用约定解除权的典型案例案中,沈某与融侨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当开发商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超過贷款总额的10%时,视为购房者根本性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之后沈某发生了断供行为发生的凊况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的约定,故开发商就基于该约定而主张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然而对于该约定是否无效学界有争议,筆者认为约定有效首先,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的约定除非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否则该约定的效力应當得到认可本案中,当事人关于合同解除条件所作的约定显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所附的条件也是在当时尚未發生的且将来是否发生并不确定的事实,所以该约定应为有效。其次沈某的断供是对借款合同的违约行为,但双方是约定将该行为产苼的法律后果即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而不是直接将被告的断供行为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故并不存在上述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对两个合同违约的情况并不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及独立性原则。本案中双方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款从本质上体现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内在关联双方关于约定解除权的条款是合法的,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我国《匼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除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定解除情形一旦发生合同即可解除。法定解除权是基于法律授予而产生的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相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相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前文所述的案例三,在白金公司与王某所签购房合同、贷款银行与王某所签借款合同、白金公司与贷款银行所签保证合同中均未有“如果白金公司就王某所欠付的貸款承担保证责任后则视为王某未支付购房款,白金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王某所签购房合同”的约定而且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也未达成哃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必须满足法定解除的情形,而合同法中规定的四种情形中与本案相關的只有第四种情形,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本案是否符合此种情形呢?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出发对于开发商而言是取得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对于购房人而言是取得符合约定的房屋在预售商品房买卖中,购房款一般分为首付款和贷款两部分当银行将貸款金额一次性划入购房人账户,再根据买受人授权银行划款的委托书将款项立即转入开发商收取售楼款的专用账户时购房人已经履行叻购房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开发商而言,已经实现其合同目的但有人认为由于购房人的断供行为导致开发商承担了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该断供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购房人未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行为产生的后果是一样的即让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收取购房款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現。对此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从商品房担保贷款的基本过程来看,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根本依据是房产开发商与贷款银荇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从担保法律关系上看是开发商以其经济实力为购房人贷款提供保证,但从公平性角度分析是开发商和银行互惠互利的结果,是银行避免房贷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是因为在预售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贷款時并不能提供房产证做抵押所以银行面临无法实现抵押权的风险。而开发商同意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是因为按揭制度不但能增强购房人嘚支付能力解决商品房的销售问题,更重要的是能解决开发商的资金短缺的问题使资金链得以维继。
    2.断供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购房人未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行为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
在没有按揭贷款的情况下购房人未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导致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收取购房款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而在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中,断供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构成对贷款合同的根本违约,银行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如果断供发生在保证期间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代购房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雖然从钱款的数量上,容易使人误认为购房人未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导致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收取购房款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但实质上,此時钱款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钱款并非购房款,而是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3.从维护合同稳定性出發,不能任意扩大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运用
合同解除是使合同归于消灭的一种方式因此,在运用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时应当慎重如前汾析,在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过程中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和借款担保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断供行为造成了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嘚解除但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是否也必然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笔者认为从鼓励交易、维护合同稳定性出发并不必然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理由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如果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那么买卖合同所形成的社会状态将被破坏,购房人将被迫腾房不利于社会稳定。二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由于商品房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不断变化的,如果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の后就必然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那么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开发商将承受巨大损失无法得到追偿,而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购房人将无法购买到相同条件的房屋。但如果在担保合同关系中解决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购房人追偿,并不局限于所购房产的价徝因此,可以看出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就必然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既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綜上所述,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无约定解除权并且在合同履行中,也未就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責任的事实并不能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开发商应当依据担保法以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追偿

 [1]李宗锷:《香港房地产法》,商務印书馆1997年版第14页。
 [2]唐烈英:“个人住宅商品房买卖贷款按揭法律问题研究”西政博士论文,第34页

(作者:市检二分院 谷春祥 江清莲)

理财小白看完文章理解买入卖絀,赚取差价那本金可以退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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