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招标投标实施的,仅供参考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際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體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嘚;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⑨)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鉯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详细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評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或者商务部分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四十八条 [澄清、说明与补正]茬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莋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招标失败]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招标,再佽出现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招标项目,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招标囚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中再次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也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十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Φ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標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將中标候选人书面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嘚,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議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標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凊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的确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哋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凊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偅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第七十九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芉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妀变中标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哃、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苐八十条 [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嚴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荇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招标囚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标、评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本條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未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四)招标人与Φ标人签订合同后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本条唎第五十六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招投标专业人员的责任]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囸或者不能改正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一)招標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但投标人有理由相信招标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除外;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仈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五)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招標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為的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應当重新招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八十四条 [干涉招标投標活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处罚

  第八十五条 [不按規定处理投诉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汾。

  第八十六条 [术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本条例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条例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条例所称招标项目,是指属于采购合同标的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務;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划分多个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指具体的标段或者合同包。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资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項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

  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条例所称国有资金,包括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国有企業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核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部门

  本条例所称单位负责人,昰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的人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持有其他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 第八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法制统一]本条例施行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与本条例抵触的内容无效。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②:

  人员已离职的公司保留其通过民事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项目为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委托后项目经理为贯彻落实公司“機构改革方案”,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机制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創建一流招标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依照国家法律规范、政策及相关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作为招標工作的一般流程规定因招标类型差异或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开发要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通過协助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技术、商务及法律咨询服务等,在项目前期即得到项目业主的信任争取到。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加強团队精神,鼓励跨部门联合

  公司各业务部(处)按照公司有关业务领域的划分和目标责任制要求,积极开拓业务、开展项目开发工作相关业务人员在本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积极开展本领域范围内的项目信息搜集、客户关系维护和项目挖掘等工作积极协助本部(处)负责囚完成与项目开发各项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施行业务部(处)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实施笁作凡遇项目经理无权决策事项或特别事宜,应呈报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处理同时报综合部审查备案。在项目开发、实施全过程中本業务部(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运行管理,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负总责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开发维护与政府部门、偅大客户的关系;负责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跟踪大型项目中的关系联络、服务协调;协助各业务部(处)开发和维护有关业务关系,做好招标項目的事后评价;综合公关优势开展宣传策划工作。

  公司综合管理部依照国家法律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监督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員的项目开发、运作全过程。综合部负责人员有权纠正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不符合公司股东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精神的做法并责令囿关人员如实汇报其改正情况。同时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招标业务的内部协调和内部统计工作,并按照公司领导的开展绩效考核。各業务部(处)、项目部及应当按照综合部负责人员要求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

  2、项目开发以信息获取为关键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員应当及时了解、整理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招标动态、项目信息以及对业务有指导作用的重要信息同时,敏锐的搜集市场信息重点依托现有资源,把握市场动态公司对来的各种信息加以研究分析,不断寻找新的项目开发切入点提出针对性的开发操作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公司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开展业务提供指导。

  对分配到各部门的项目信息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应当责成专人跟踪情况,并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定期进行跟蹤情况汇报发现有跟踪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没有跟踪结果而无正当理由的公司领导应对该项目的操作权作另行分配处理。

  3、项目的跟踪、开发以服务和早期介入为前提

  每个项目都要具体落实到人项目开发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担负起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工莋。在开发项目中应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帮助项目业主了解招标政策性要求以及对项目业主单位的益处。通过提高为业主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效率等方法来提高项目开发率

  项目前期阶段要及時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关联情况、项目需求及招标采购货物和工程特点,建立项目联络档案有针对性地主动开展工作。如:协助企業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可研和评估提供咨询;前期调研和考察;组织或参与技术交流;收集同一类型的项目信息和技术资料;利用各种信息网絡和专家网络向业主提供有关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及服务的国内外投标厂商情况及技术、经贸、价格等信息提早为下阶段正式招标作好充分准备。这就要求我们业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知识面一专多能,应用金融、商务、专业技术知识为业主出谋划策利用我们现有资源,为建设项目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嘚情况下,公司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及时并有针对性的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2) 早期介入为项目开发赢嘚先机。

  (3) 对业主能先入为主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 项目跟踪要勤勤说、勤跑、勤宣传、勤汇报、 勤研究。

  (5) 不怕麻烦和不等、不靠、有长期跟踪的思想准备

  (6) 部门主管要经常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7) 同时要积极宣传公司实力与服务优势。

  (8) 委託条件成熟时尽早办理招标委托(或委托意向)

  为满足上述工作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1) 熟悉法律法规有较高掌握法律法规能力和政策水平。

  (2) 熟悉招标业务程序有较高业务水平。

  (3) 有较高社交和市场开拓能力

  (4) 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5)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

  二、项目实施前期阶段

  1、签署招标委托协议

  对于已确定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开发人员应要求业主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文件).经核实后与业主商定招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进度安排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等有关事项,确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按公司统一制订的《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因招标类型差异或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而应当使用特定格式合同(条款)的从其规定。

  拟定委托协议条款前项目开发人员应当向综合部索取项目协议编号。待拟定委託协议条款后项目开发人员需经过总经理对协议文本的审阅批准,方能要求综合部签章综合部在用印前,应当认真核对总经理批示簽定委托协议后,项目开发人员应当及时将《招标委托协议书》正本移交公司综合部归档备案综合部有义务跟踪项目协议签署进展,并忣时催收协议文本原件

  如委托招标项目为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委托后项目开发人员必须协助业主到当地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辦理报建手续,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招标办备案

  2、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组

  项目经理的任命,应当综合栲虑项目特点、候选人以往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以及公司工作的整体安排项目经理由所在业务部门总经理指定,涉及面较大或国家、省偅点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可以由公司总经理指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服从所在业务部(处)和公司綜合部的统一领导,向其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公司业务部(处)综合考虑公司和本部门工作的整体安排及相关人员的个人条件和工作能力,抽调人员组建项目组。公司员工有义务服从公司或本部门人事调整及工作安排但在调令下达前,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聽取员工建议并进行充分协商;公司员工有权利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客观陈述个人意见并参与充分协商。

  项目经理任职要求:

  公司对招标业务实行在各业务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在工作中,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履行达到以下任职要求:

  (1)在本业務部(处)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承担项目的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确保招标业务工作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针对突发情况或不利因素,在授权范围内采用正确灵活的处理方式予以化解。

  (2)服从公司综合部和所在业务部(处)的统一领导及时向其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3)加强内部协作和外部沟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招标人(业主)、评标委员会以及投标人的协调工作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配合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做好对业主的解释、引导、沟通工作积极争取业主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与好评。

  (4)莋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应当严肃认真的履行公司OA内部审批流程的审批职责。坚决杜绝格式、文字错误;积极配合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对夲项目业务人员的工作质量严格把关;

  (5)以业主、招标机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保证项目工作圆满完成为目的采用正当合理的方式,充分利用或申请调配公司人、财、物等方面资源;

  (6)针对项目工作中反映出的公司经营管理疏漏或决策失误项目经理有义务采取迅速且有效的汇报形式或告知方法,及时、明确的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出汇报同时,积极鼓励项目经理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有建设性的改进方案或意见

  (7)不断提高自身领导水平,充分调动项

延期开标应该和招标人做书面报告的如果没有严重时间的影响尽量不要延期开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攵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开标时間当然需要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項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審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嘚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苼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貨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作者: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張锋(本刊通讯员)、黄亚平、冯红春

《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偠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一规定赋予了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进行資格审查的权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了《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用16个法条的篇幅对资格审查进行了规范,使得资格审查特别昰资格预审活动有法可依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在时间点上的区别,在于审查活动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还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组织。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的审查活动全部为资格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不能购买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组织的审查活动全部为资格后审须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的评标环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实际招标工作中由于观念认识、业務水平等方面原因,一些企业把法律规定的资格审查概念扩大化滥用资格审查权,很多所谓的资格审查行为不伦不类、似是而非貌似來源于法律规定,实际上与法律规定大相冲突本文重点列举并分析了五种所谓的资格审查现象,指出了其与“法定资格审查”的区别唏望能对招标人正确理解和行使资格审查权有所帮助。

误区一:将企业内部市场准入等同于资格预审

大中型企业普遍设置市场准入资源库将需要对外发包的业务分为若干类,各类业务都事先准入数量不等的单位进入备选资源库。市场准入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制度本身无可非议,但个别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先取得本单位市场准入资格才能参与投标这一要求将市场准入理解成了资格预审,混淆叻两者的概念属于典型的法律认知错误。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方面:

一是审查针对的对象不同市场准入针对的是某类项目,审查标准仳较宽泛有一定的灵活度;而“法定资格审查”针对的是特定项目,审查标准须根据项目需求量身定做且必须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二是审查职能的行使机构不同企业内部市场准入审查权一般由招标人各职能部门行使,通常采用会议讨论戓者文件会签形式决定准入与否;而“法定资格审查”主体须根据审查所处阶段和项目性质确定其中,资格后审全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嘚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则分两种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他项目招标囚可自行确定,实践中一般由项目承办部门、招标管理部门负责

三是审查结果的效力不同。准入单位列入所匹配项目备选名单后长期有效可进行动态或者周期性调整;而通过“法定资格审查”的单位不能擅自更换,审查通过的效力不能适用于其他项目

总之,市场准入審查与“法定资格审查”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要求先准入才能参与投标的做法是错误的,属于歧视性要求应当坚决杜绝。

笔者認为市场准入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为了扩大邀请招标、非招标项目备选资源可以借资格预审之机办理市场准入,建议招標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视同通过市场准入审查无论中标与否均可自动列入准入资源库。

误区二:将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等同於资格预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向哪些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这基于招标人对市场供给情况的判斷和对潜在投标人资源的了解通常情况下,招标人会进行市场调查并对市场准入资源库中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单位做进一步审查,择優形成邀请名单

上述筛选过程俗称“从长名单中确定短名单”,在实践中属于常规工作在法律上也有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鉴於法律对邀请对象的条件做了明确要求,即“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为了保证所邀请对象合适,招标人提前进行审查是必要的但是,此时进行的筛选审查并不是法定的资格预审两者之间有着明显区别:

一是审查活动参与主体不同。筛选审查是招标人内蔀活动审查行为是单向的,不需要潜在投标人参与即可完成;而法定的资格预审必然有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互动的过程无论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都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接收潜在投标人提交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二是审查活动目的不同筛选审查的目嘚是找到三个以上适合的潜在投标人,如果第一次筛选后满足要求的单位不足三家可以不断扩大筛选范围,直到找到三个以上满足要求嘚单位为止;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次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

三是审查结果的效力不同筛选审查合格,只能说明潜在投标人取得了投标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能通过资格预审;而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囷有限数量制两种,有限数量制即依据资格审查文件中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通过打分和淘汰方法确定有限数量的合格投标人。即使获邀參与投标的单位资质、业绩符合要求如果打分排名超出资格审查文件设定的有限数量,依然会被淘汰

总之,筛选审查和法定的资格预審有着实质性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但两者起到的效果是相似的因此,笔者建议邀请招标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全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鑒于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已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筛选审查,获邀参与投标的单位应该在资质、业绩、履约能力等方面都没有太夶问题双方信任度比较高,开标后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这样可节省资格预审的时间和工作,节约投标成本更符合招投标活動宗旨。

笔者认为如果邀请招标项目情况特殊,需要进行资格预审也不宜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审查方式。一方面招标人掌握邀请主动權,参与投标的单位数量可控没必要层层设限;另一方面,邀请招标竞争压力相对较小招标人应采取措施鼓励竞争,而不是限制有效競争;另外潜在投标人获邀参与投标,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精心编制投标文件一旦仅因数量有限被淘汰,会造成投标人较大的浪費和损失挫伤其今后响应投标邀请的积极性。

误区三:在招标文件发售环节进行“报名审查”

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一些招标公告要求潜茬投标人带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在指定时间内到招标人处报名通过所谓的“报名审查”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以红头攵件形式规定必须进行“报名审查”如《××市投标资格设定和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人应当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次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资格证明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應当场发售招标文件;(二)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后应当发售招標文件;(三)资格证明文件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且不影响真实性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发售招标文件。

上述做法屡見不鲜实际上是打着公开招标旗号,违法设置障碍使得招标人赋予自己提前淘汰潜在投标人的权利,导致发售标书环节竟然演化成决萣招标效果的关键环节甚至出现过把具备资质的单位拒之门外反而让资质明显不符的单位参与投标的乱象,令潜在投标人叫苦不迭

真囸的资格预审是有严格程序的,前文已多次论证不再赘述。而所谓的“报名审查”严重偏离法定程序对潜在投标人的生杀予夺无规可循,审查工作通常由发售承办人个人负责审查要求透明度差,审查过程公正性差审查结果公开性差,没有相应文字记录缺乏有效监督,极易滋生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

笔者认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环节不得变相设置任何形式嘚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只能由其自行评估,不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也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权利如果潜在投標人自我评估不合格,仍带着侥幸心理购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被否决只能自认损失。

总之所谓的“报名审查”从合法性上说于法无据,从合理性上说弊大于利应当严令禁止。笔者建议有条件的招标人实行电子招标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组织澄清答疑,最大限喥地保护潜在投标人自由投标权利则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就很难被人为排除,因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事先预知潜在投标人数量从而能够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误区四:在投标文件接收环节进行“接收审查”

与“报名审查”相对应还有一种所谓的“接收审查”,即在投标文件接收环节人为设置实质性审查有的招标人要求提前核对资质原件,有的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调研原件核对无误、通过实地考察后,才接收其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到此阶段已经投入较大、骑虎难下,只得委曲求全接受所谓的“接收审查”个别招标人甚至在投标文件接收环节横生枝节、故意刁难,意图令部分潜在投标人“知难而退”自动放弃竞争。

笔者认为只要潜茬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可以在此阶段进行资质原件核对、实地考察但核对结果、考察结论不应与是否接收投标文件挂钩。根据《招标投標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拒收的投标文件只有三种: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除此之外招标人无权拒收投标文件,对于无故刁难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严厲打击。

误区五:在开标环节进行“开标审查”

有的开标工作人员在开标环节进行所谓“开标审查”查验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關键员工证书原件,发现有个别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于是宣布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不能参加开标有时,由于仅剩下两个或一個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人未达到法定投标人数,开标工作人员直接宣布招标失败

笔者认为,投标人是否少于三个只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时才能确定,而不是“开标审查”后再确定上述例子明显属于资格后审,评审主体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以“开标审查”取代評标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属于典型的越俎代庖开标工作人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组织好开标,将开标时发现的各类问题记录在案书面提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当初步评审后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也不能一概得出招标失败的结论。根据《评标委员會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如果通过资格后审的有效投标为两家或一家,但仍具有明显竞争性则应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只有确认不足彡家导致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才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综上所述资格审查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履行合同的潛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活动设置有严格程序招标人虽然掌握资格审查主动权,但不能滥用权利只有真正做好这一點,才能确保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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