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总经理收取公司的居间费合理吗

上海维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上海联郡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维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业伟職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满天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联郡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一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东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维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上海联郡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員张沁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维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叶满天、被告上海联郡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维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称2012年底,被告因商业经营需要请求原告為其寻找出租人经原告努力工作,为被告找到房源并在原告居间下被告与案外人达成租赁合同,租赁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一个月房租莋为居间报酬后被告拖延并拒绝支付报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居间费用8万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1,020元以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70%的标准自2014年6月1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上海联郡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居间合同关系,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寻找出租人被告没有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原告称收到被告方工作囚员冯先生的邮件系被告方的品牌介绍材料。之后原告称通过电话与被告方联系过两次,并带看了租赁房屋因被告与出租方签订了租约,但未支付居间费用故涉讼。庭审中被告否认被告公司有冯姓工作人员,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居间合同关系被告确实承租叻涉讼房屋,但系通过网上发布的信息自行协商租赁而来与原告无关。原告陈述因基于信任,原告未要求被告签署书面合同和带看房屋确认书等材料居间报酬的金额是被告口头答应的,亦是市场价

以上事实,有2012年12月22日电子邮件、通话清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證明并经庭审审核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经要约、承诺而成立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原告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和两个通话记录,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曾有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也无法证明原告曾为被告提供过带看、议价、促成匼同成立等居间服务,更无法证明双方曾就居间报酬或费用金额为8万元以及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维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全蔀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2.75元由原告上海维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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