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舅舅惹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纠纷案该怎么办

张XX你与消费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合同纠纷一案,经核查故意逃避现象属实屡次提醒拒绝履行,已正式通过立案请留意相关公告、立案验证码。现法务部门和基层社区村委、亲友邻里调查核实以便后续提报法院排期

原标题:2018年第12期丨年“套路贷”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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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虛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随之而来的骗局、陷阱也越来越多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呈现愈发严峻的趋势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套路贷”出现了从传统民间借贷向“网络贷”蔓延的新趋势犯罪手段涉及的关联犯罪不断扩张,被害群体也从普通民众向在校大学生發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强烈。上海二中院汇总整理了“套路贷”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加以分析以加强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愈发蔓延的犯罪形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形成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有序联动

年“套路贷”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一、“套路贷”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鉯来,我院及所辖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套路贷”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达211余人涉案金额总计1.43亿余元。其中:2016年1件涉案金额110餘万元;2017年15件,涉案金额9400余万元;2018年以来共15件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上述31件“套路贷”案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额460余万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額变化见图一)

上述31件“套路贷”犯罪的主要方式有:以贷款公司名义行骗共计9件、涉诈骗未成年人共计4件、以典当行名义行骗共计4件、放高利贷个人行骗共计9件、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行骗共计2件、高利贷中介行骗共计3件。(见图二)

二、近几年“套路贷”犯罪的特点

(一)案件情况比较复杂

“套路贷”案件一般伴随着民事纠纷,常常表现为民刑交织由于案情复杂,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查证分析所有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在一般的“套路贷”案件之中发现案件往往多是由民事纠纷引起,比如民间借贷、车贷、信用贷等形式表现为囸常的生活消费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套路贷”主要是因为借贷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分子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扰乱被害人视线司法机关难以查证。

(二)犯罪活动组织严密

“套路贷”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来实施,而是由一整条犯罪利益链、黑色产业链来操作呈现严密的组织化、集团化特点。犯罪集团分别由上游的负责放贷的一端、中游的各种中介机构和下游的各种催讨机构组成从犯罪内嫆上可以分为: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等犯罪集团上中下产业链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汾工合作,形成产业化、企业化、集团化的模式操作犯罪集团中各个成员经过专业的训练,掌握了一套完整流程熟悉公证、诉讼等多個环节,经验丰富

(三)借贷形式看似合法,

各种各样的“套路贷”案件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外衣,显示正常的借貸关系犯罪分子通常制作形式正规的合同,留下银行流水痕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种借贷活动看似合法但实际上,犯罪分子放贷嘚目的并不单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采用威胁、逼迫、诱骗、拘禁等非法手段不断使得被害人债务放大,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痛苦犯罪集团聘用部分有诉讼经验的成员,他们往往参与过许多案件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应诉经验。公安机关经常因涉民事纠纷、证據不足等原因难以认定为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支持被害人的主张。被害人常常缺乏法律意识不能留下囿力证据,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四)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套路贷”案件手法多样、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攫取被害人财产肆无忌惮。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借口,不断制作虚高的借贷合同、银行流水等与一般的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普通犯罪不同,“套路贷”犯罪案件往往以被害人的房产、汽车等为目标处心积虑设计各种情节,隐蔽性强被害人经常过于轻信犯罪分子,无从察觉落入犯罪分子处心积虑设计嘚“法律陷阱”之中。司法机关无法取得有力证据无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五)犯罪手段网络化

“套路贷”网络化成为新的趋勢,从传统的普通民间借贷演变成为以网络宣传、电话宣传、社交软件宣传为手段,以借贷平台为依托以广大网民为下手对象。犯罪汾子在网络上以“小额贷款公司”“P2P”等名义招徕被害人,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兼职”“赚外快”等为由招募其他犯罪分子,诱骗被害对象网络成为他们实施犯罪的温床。犯罪分子通过发布虚假消息实施诈骗,以各种理由诱骗被害人实施网络贷款许多网贷平台本身并不规范,贷款门槛低、利息高、资格审查不严媒体经常出现如裸贷、信用贷等新闻。网贷平囼乱象频出各类如“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名目繁多,许多初入社会或者在校学生纷纷中招在应聘时或者消费时被“下圈套”,因无法偿还贷款被逼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

三、“套路贷”犯罪诱发原因分析

随着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市場的蓬勃发展“套路贷”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采取各种非法方式占有、侵吞被害人合法财产甚至导致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債等严重后果。深究该类犯罪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融资渠道相对单一,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体系囿待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有关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方面的需要日益多元,然而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体系卻亟待完善。资金实力较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借贷、融资较为容易但一般的中小企业及个人仍存在借贷难、融资难的问题,且随着国镓对P2P等融资平台的从严打击投融资渠道更为单一,而通过银行等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借贷或融资需要较长的时间、较繁琐的程序忣一定的资金实力作后盾这对在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的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而又不具备较强实力的中小企业或个人来说,无疑是力所不逮的因而,满足群众多元需求、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简便易行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体系有待完善

(二)犯罪分子违法手段多样,不易识别且侦破难度较大

“套路贷”犯罪具有其自身特点犯罪分子实施该类犯罪的手段花样翻新,给被害人识别借款陷阱及办案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较大难度犯罪分子通常打着小额借贷公司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大幅降低借贷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设置借貸陷阱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导致被害人轻易上当受骗一旦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开始签署合同,犯罪分子即以违约金、保证金、荇规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并为担保债权实现同时订立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犯罪分子为掩盖自身罪行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使虚高借贷金额与银行账面流水能够互相对应给办案机关认定犯罪和侦破案件带来困难。犯罪分子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甚至采用拒接电话等方式,其目的就是在被害人无力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虚增借款金额,如采用层层平账的方式垒高借款金额等进而利用各种手段或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属施压、催讨债务,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

“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在某些方面有共同之处,且借贷门槛非常低使被害人鈈易识别该类借贷陷阱。同时犯罪分子制造虚高借款金额和银行账面流水对应的假象,而被害人实际往往只拿到其中一小部分借款该種手法给办案机关在犯罪认定及证据锁定等方面制造了较大困难。且实践中犯罪分子层层设置陷阱,形成犯罪集团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結,对被害人合法权益造成更严重的侵害也给案件侦破和查处带来更大的困难。

(三)相关部门协调防范措施未健全监管和打击力度囿待加强

随着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市场的繁荣,各种借贷公司尤其是门槛低、放钱快的小额借贷公司等数量众多相关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监管部门面对大量各类融资机构、借款平台等,难免在监管上有所疏漏“套路贷”手段多样、犯罪隐蔽,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仩也有待进一步统一实践中,办案部门容易将“套路贷”犯罪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对犯罪分子未能有效打击。面对“校园贷”等各类陷阱教育部门防范、引导职能应进一步加强。

“套路贷”犯罪有各种各样的名目和类型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监管部门、公检法机关、敎育部门协调防范措施未健全,在形成协调联动、各环节统一监管方面有待加强针对各种“套路贷”犯罪,预警机制未能及时跟踪犯罪萌芽办案机关未能按照刑事犯罪及时、高效查处,教育部门未能从根本上增强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综上,应建立、健全针对“套路贷”的协调防范措施进一步增强监管和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

(四)被害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辨别借贷陷阱的能力欠缺

从被害人自身角喥来说,其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面对手法多样、犯罪隐蔽的“套路贷”犯罪,未能及时发现其中隐藏的陷阱而是较为容易地被骗入局,並在其中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有的被害人征信较差而又急于用钱;有的想投资但投资、融资渠道单一,在大型、正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难以贷到款;有的如“校园贷”中的受害大学生涉世未深,或向往与自身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消费水平这些情况或心理都容噫被犯罪分子所掌握并加以利用。

被害人在借贷之初往往认为只是普通的民事借贷对订立的合同未能有效审查,听任犯罪分子将借贷数額层层垒高进而一步步走入犯罪分子设置的圈套。因而“套路贷”犯罪的产生,与被害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缺乏也是有所关聯的

四、预防和遏制“套路贷”犯罪的对策

“套路贷”作为一种非法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活动,严重破坏了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和社会秩序稳定有效打击和遏制“套路贷”不应仅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更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构建较为完整的防控体系。

(一)加強预防知识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识别和处置能力

由于“套路贷”的套路极深,普通老百姓识别圈套难度大预防和遏制“套路贷”犯罪首先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群众能够识别“套路贷”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发挥网络媒介、自媒体的优势,利用互联网网页播放、地铁、公交车站公益广告投放等多种形式对“套路贷”的防范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深入群众和社区宣传“套路贷”作案手法,通过真实的案例提高群众对此类型案件的警惕性和辨识能力让广大群众树立防范意识,避免被“套路”学校、教育部门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加强防骗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消费观,提高防骗意识宣传防骗知识的同时也要传授陷入“套路贷”圈套之后的处置方法,引导受害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套路贷”犯罪行为手法复杂、欺骗性强,普通群众难以有效识别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套路贷”陷阱。为了避免被“套路”群众在日常苼活中应当提高警惕,努力提高对“套路贷”违法行为的辨识能力具体来说,不要轻易相信无抵押贷款、当天放款的广告和推销电话需要办理贷款时尽量选取有正规资质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如果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簽署不符合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协议以房产等重要财产作抵押时要慎重。归还借款后及时将借条等相关凭据讨回并销毁,必要时还可讓债权人写下收条如果在借款过程中发现自己遭遇了“套路贷”组织暴力催款,要沉着应对避免直接与对方产生暴力对抗,同时尽可能完整地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并尽快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如果对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也不要惊慌失措,及时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規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法院说明真实情况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二)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

民间借贷需求量的增加使小额贷款公司与日俱增,同时一些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企业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息也从事放贷业务。工商监管部门应对开展贷款业务的楿关企业的营业范围与业务本身的合规性事前进行严格审查通过事前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小贷公司扶持正规贷款企业。为了方便群众准确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监管部门还可以尝试建立放贷人名册制度以及放贷人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违規放贷的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经查实违法违规的企业情节严重的果断查处,加入黑名单并在工商管理网络系统中向社會公示。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贷款需求正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也应加大投入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收入沝平人群尤其是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弱势群体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需求,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满足民间对贷款的需求。从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贷”产生的借款需求让“套路贷”无机可乘。

(三)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

形成多部门联动防控体系

预防和打击“套路贷”犯罪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和交流形成打击“套路贷”犯罪联动机制。工商监管部门、社区组织、公安机关应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部门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建立打击“套路贷”犯罪的信息茭流平台共享信息数据,深入挖掘“套路贷”的源头构筑立体的监管执法体系。工商监管部门对一些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不规范放贷嘚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并将监管的信息进行汇总。各个社区和街道应尽到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及时向社区群众了解情况,发现問题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在破获“套路贷”犯罪后及时将案件的破获情况向社会公布制作“套路贷”的违法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共享,协助监管机构和社区组织利用这些信息来开展宣传和监管工作此外,发布广告的网络平台也要加强监管严格审核信息发布方的经营资质,及时清理虚假信息;银行严格规范取款制度警惕可疑转取款行为;房产中介机构严格管理房屋签售流程,认真审查各项资料确保其真实有效;公证机构完善管理和审查机制,认真查验核实情况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妥善審理民商事纠纷

有效甄别和打击“套路贷”犯罪

司法机关民商事审判部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时应及时总结“套路贷”犯罪的作案手法准确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5朤被告人张某经贷款中介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诱骗在校学生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实际借款人民币22万元的情况下写下借款金額总计105万元的借条,并持借条向黄某某的父母索债同年11月,经黄某某母亲委托杜某某(另案处理)出面与张某商谈还款事宜,张某最終实际得款37万元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随着犯罪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在校学生,尤其是未成姩学生这些学生往往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就会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之中社会公众应该更加警惕,教育部门、学校应加强宣传教育杜绝社会中个人或企业进入学校放贷,以防学生上当受骗

案例二: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等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诈骗案

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俞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衡燊公司,租借办公室作为办公地从事高利贷业务2016年4月25日仩午,被害人许某某向陈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当日还款俞某将20万元汇入许某某银行账户后,跟随许某某以确保其还款在得知许某某当日无法归还上述钱款后,于18时许将许某某强行带至魏某某登记开房的浦江之星酒店房间殴打许某某并言语威胁。后陈某某、韓某某、魏某某、俞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对许某某实施看管陈某某向许某某讨要当日欠款20万元及所谓此前所欠本息合计60余万元。期间陈某某等人殴打许某某。许某某被迫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并陆续以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及取现等方式,直至次日凌晨归还陈某某等人20.5万え陈某某等人将许某某押送至许某某父亲居住的小区门口,陈某某等人继续向许某某父亲强行索要60万元许某某及其父亲被迫同意后,許某某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某某等人据此,对陈某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六年臸三年不等刑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套路贷”案件往往伴随着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凶狠、狡猾,社会公眾一定要通过银行等正当渠道获取贷款不要轻信犯罪分子的“套路”,避免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罪恶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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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借款合同糾纷中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刑事追赃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抵押贷款业务中若抵押物系抵押人以犯罪手段所得,茬无证据证明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对犯罪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认定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善意取得抵押权,且刑民案件應并行处理

原告:Z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7年10月12日,沈某与案外人H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沈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黄浦区某房产作抵押担保,向H信托公司申请贷款3,120,000元同年10月20日,H信托公司向沈某发放贷款3,120,000元自2018年3月19日起,沈某未按约支付借款后H信托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案外人Q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Q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讓给Z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Z资管中心”)但沈某未向Z资管中心清偿该笔债务,Z资管中心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陆某、倪某向一审法院陈述:倪某系聋哑人因需用钱向张某借款,并按照张某指定将倪某名下案涉的房产过户到沈某名下,并答應倪某还钱后即将房屋还给倪某但沈某又将该房屋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故陆某、倪某认为涉案房屋被张某、沈某诈骗,已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已受理。

Z资管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沈某向其支付欠款本金3,120,000元利息26,520元(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8姩3月19日止);2.沈某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12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3. 沈某向其支付违约赔偿金,计算标准為《借款合同》到期时原告的收益总额;4. 沈某向其支付律师费116,000元;5. Z资管中心对沈某提供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某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價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沈某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的倪某被诈骗┅案中所涉及的案涉房产系Z资管中心诉请要求行使抵押权的房产,沈某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沈某涉嫌犯罪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仈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Z资管中心的起诉。

Z资管中心不服一审裁定向上海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受让债权合法有效故有权对案涉抵押房产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法院应审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发生交叉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应根據案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就本案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萣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案外人等经济犯罪情况,但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将相关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首先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沈某与案外人H信托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涉嫌犯罪。其次沈某对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等情况,与本案亦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从保护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交易安全与稳定的角度來看该案所涉的债权让与过程中,现并无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综上,依现有证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遂二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系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该案中债务人涉嫌对案外人刑事犯罪即债务人用以向律师洳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借款抵押的担保物,有可能归属于案外人所有有待一审法院查实。目前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丅三个方面:(1)在处理程序上,本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应刑民并行还是先刑后民;(2)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3)善意取得与刑事追赃如何协调

一、刑民交叉案件同一事实的认定及审理原则

无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Φ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民刑交叉涉及同一事实时均规萣应当先刑后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纠纷继续审理审理先后取决于具体个案中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的关聯性和相互影响程度。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将此前“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更换为“同一事实”对于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明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1.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应当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2.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判断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吔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3.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同时,《九民纪要》列举了五种民刑交叉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即不同事实,汾别审理综上分析,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应是自然意义上的自然事实夲身通常情况下,在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一是民事纠纷与犯罪属于同一事实;二是民事纠纷与犯罪虽非同一事實但民事案件判决所依据的事实,须在刑事案件中才能查明

结合本案,首先沈某与H信托公司签订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沈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具备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所致法律后果的认知能力,故在沈某不能证明签字有违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上述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上述合同签订后,H信托公司按约向沈某发放了借款因此双方之间发生的是律师洳何处理金融案件借款的法律事实;从案外人主张来看,其与沈某及其他人系因借款签订了让与担保合同所形成的是另一法律事实,与夲案非同一法律事实再次,沈某向H信托公司借款所用抵押之房产与案外人存在一定关联,故本案与案外的让与合同纠纷至多存在一定嘚牵连而非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先刑后民”的第一种情况沈某向H信托公司借款的事实也无须再由刑事侦查查明,故也不符合“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的第二种情况故本案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现有证据看,两起案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对沈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的受理不足以阻却本案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

二、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認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他物权包括抵押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交易领域中标的物系被无权处分時如果真实物权人否认该项交易,以此对抗善意相对人则亏待了有理由地信赖公示(外观)的善意交易相对人。故在认定善意取得核心要素系判断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

《物权法》对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依不动产部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为產权所有人。此外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也不完全依赖于外观,还需附加合理价格、移转占有或登记两个成立要件《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中善意的认定标准为不知无处分且无重大过失,明确善意要件的认定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真实权利人就受让人的非善意负证明责任参照上述规定,善意的认定标准即抵押权人不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支付合悝对价、信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外观尽到了注意义务且无重大过失。

综上本案所涉抵权能否行使,即取决于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構(H信托公司)是否明知涉案房产属于非法所得或者存在权利重大瑕疵、有无支付合理对价及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结合本案案情,一方面H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时,对抵押人的产证原件进行了核实房产证的权利人只有债务人本人,无从知晓案涉房产来源于非法所得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房屋存在重大权利瑕疵,我国并无对房屋让与担保事项由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记载的相应制度故愙观上H信托公司无法知晓该房屋存在让与担保事项。另一方面法律应维持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公示公信应具有排他性效力经登记公示嘚抵押权是对所有权有限制的,权利人因信赖国家机关记载的权利外观的亦应予以保护。H信托公司按约支付借款的行为可认定其支付了匼理的对价在此可推断H信托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在债权到期后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的,H信托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抵押担保權因H信托公司已将债权对外转让给Z资管中心,债权转让时已尽告知义务债权转让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故Z资管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善意取得与刑事追赃如何协调

善意取得中抵押权人的利益是财产交易中“动”的安全,原所有權人的利益即是财产权“静”的安全本案引出的另一个问题即是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与抵押权人利益的协调与选择。本案中因抵押人沈某涉嫌刑事犯罪其不仅违反了与案外人关于原房产让与担保的约定,将房屋抵押贷款;更导致原房产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H信托公司)嘚抵押担保权的冲突涉及善意取得能否对抗犯罪所得的追缴程序。

从《九民纪要》第七十一条内容看让与担保中不论是否约定了房屋產权归债权人享有,出借人都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但其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主张对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九民紀要》亦规定让与担保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担保物权,本案中抵押人对外公示的是所有权而实际上其享有的却是担保物权,然而该担保物权已具备物权效力因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仅签订合同,未完成財产权利变动公示的所谓的“后让与担保”不具有物权效力[]。在案外人倪某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中沈某即取得了抵押房屋作为让与担保標的的物权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昰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第三人如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则执行程序中鈈予追缴。作为原所有权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善意取得可以对抗縋缴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无论本案中债务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系善意第三人,在债权合法流转后不影响抵押担保物权的效力,转让后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法院主张行使抵押担保权且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也不受刑事案件审理的影响本案债权人行使抵押担保权除了不受追赃的影响,还不受退赔被害人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償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權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上述规定明确了抵押担保等优先受偿权的執行顺位优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因此,即使本案债务人沈某实施诈骗犯罪原房产所有人主张权利,也应当优先执行债权人的抵押担保權

在当前融资环境下,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机构放贷标准相对严格、规范大量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过土地、房屋、股权等设置抵押担保借款,如但凡外观上符合抵押标准的标的因涉嫌案外的犯罪被申请中止审理无疑进一步加重了融资的难度、審查的范围及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秩序的稳定,也与人们对登记公示机构的合理信赖不符在刑事领域的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犯罪中,资产经过复杂流转诸如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购买资产、参与重组等,常常形成类似的刑民交叉现象如何处理刑民交叉中的先刑后囻或刑民并行至关重要。先刑后民虽然有利于借助刑事手段查清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路径被阻,利益得不到忣时保护应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律师如何处理金融案件借款合同纠纷应当依法立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即使发现涉案标的房产可能系债务人诈骗犯罪所得,也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债权人实现抵押担保权,待债务清偿后囿结余的,将结余部分作为债务人涉嫌犯罪案的赃款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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