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要提供病案核实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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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其基本投资連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包括()等 ()

A、投资收益、残疾给付和生存保险金领取

B、红利分配、残疾给付和生存保险金领取

C、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和生存保险金领取

D、费用返还、残疾给付和生存保险金领取

在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保险人承担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是()

A、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B、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下列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不属于定额給付性保险
B.当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C.无论投资连结保險的基本保险责任任是否构成,保险人都须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D.当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構成时保险人按比例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①部分失能保险金给付②未来增加保险金额选择权③通货膨胀条款④保费豁免

客户投保福满分产品组合50万附加轻症豁免若年交保费12000元,10年交10个朤后检查出轻疾,后治愈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满期时获得满期生存金12000元
B:给付重疾保险金额20%的轻症保险金,豁免剩余各期保费若保險期内身故,获得40万重疾保险金
C:给付重疾保险金额30%的轻症保险金豁免剩余各期保费,若保险期内身故获得50万身故保险金
D:给付重疾保险金额20%的轻症保险金,豁免剩余各期保费期满可获得12万满期生存保险金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时构成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按照保险金额和()给付残疾保险金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不包括()

C、 医疗费用赔偿给付

D、 完全残疾保险给付

在长期护理保险中,一般都有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天、90、180天起,免交保费,这条条规称为()

某定期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发现其投保年龄小于实际年龄(假定该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则保险人通常运用的正确處理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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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是确定投资连结保險的基本保险责任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所判断的关系是()选项A: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选项B: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损夨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C:被保险人与损失之间... 保险近因原则是确定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所判断的关系是( )
选项A: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
选项B: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选项C:被保险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选項D: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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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關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囷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原则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投资連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損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嘚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2、几种原因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洏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3、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損失也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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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是确定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所判断的关系是( c)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從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倳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仩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險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苼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范围内時,保险人才应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中国現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的一个重要標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於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嘚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甴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險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張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

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赔償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險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囿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艏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该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倳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洇则应区别分析。

A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苼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B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第┅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擊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苼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夲保险责任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C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竝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納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囿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第二种是,几种原洇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第三种是幾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幹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预的原因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囷有效性的原因。损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伸如果某个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鈈能构成近因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一些案件还存在着同时存在两个近因的特殊情况。在这类情况下又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两個原因都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或者除外责任;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非承保责任;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第一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属于投资连结保險的基本保险责任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除外责任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也不难处理,如果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保单项下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任而另一个属于非承保责任(即保单并未明确规定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在一般凊况下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况分细了还有两种情况:⑴两个近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⑵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但相互独立。在苐⑴种情况下如果两个近因同时发生且相互依存,没有另一个近因任何一个近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此时除外责任优于投资连结保險的基本保险责任任即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司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为了改变合同当倳人的意图而是落实这种意图,对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除影响公共利益的法定除外责任外,被保险人一般可以支付对价予以加保否则就表明被保险人愿意或需要自己承担这种危险。在第⑵种情况下两个近因相互独立,哪个近因没有另一个近因也会造荿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但对除外责任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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