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蓝家饶,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吴阿琴,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泰顺县沃野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南路****构代码:。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蓝家饶、吴阿琴、王春香、泰顺县沃野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329民初869号判决书,2017年0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囷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蓝家饶、吴阿琴、王春香、泰顺县沃野种植专业合作社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荇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4元,执行申请费3091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理财產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春香名下位于泰顺仕阳镇溪东村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存在瑕疵本院暂未处置另对被执行囚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权属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8月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蓝家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0004、1706、台州银行6846、省农信社62×××70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春香名下省农信社664、559、717、62×××09、62×××66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吴阿琴名下渻农信社62×××11的银行账户。因以上账户内存款余额较小本院未进行扣划
2018年3月16日,本院限制了泰顺沃野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变更、注销工商登记事项2018年3月2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蓝家饶在泰顺翁亭太子参专业合作社的股权。
2018年3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洺单予以信用惩戒。
2018年3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程序告知书,将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執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