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宏胜人参加工厂、集安市源晟参业有限公司、集安市头道镇贵军养殖加工厂、集安市晴日人参加工厂、集安市头道镇锦鹏人参加工厂
申请执行人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宏胜人参加工厂、集安市源晟参业有限公司、集安市头道镇贵军养殖加工厂、集安市晴日人参加工厂、集安市头道镇锦鹏人参加工厂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928,225.00。元其中: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利息1,094,045.2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朤31日止)、评估费19,700.00元、执行费14,480.00元2017年9月14日,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孙秀丽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头道大街27号(房屋所有权证號:号,丘号:106、幢号:022面积186.5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丘号:106、幢号:010面积177.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丘号:106、幢号:014媔积137.44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价分别为391,713.00元、373,569.00元、288,624.00元;孙晴日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集安市头道镇头道大街(房屋所有权人:李文科,房屋所有權证号:号丘号:104、幢号:018、房号:102,面积262.15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价为917,525.00元上述房屋总评估价为1,971,431.00元。2018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分别以評估价为起拍价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一次拍卖(总起拍价1,971,431.00元),现已流拍2018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1,971,431.00元对上述房屋予以接收用于抵偿被执行人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宏胜人参加工厂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1,800,000.00元、评估费19,700.00元、执行费14,480.00、利息137,251.00元。未执行到位的利息956,794.8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集安惠鑫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吉集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義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