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201-220。
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董事长兼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住,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申连鱼总经理。
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416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執行的货款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4168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執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執行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华众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