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河湾村提升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文成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苔湖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于同年10月22日结束现将《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

附件: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嘚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夲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公开、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依据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

 县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本片区改造房屋征收的范围、时间。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償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鈳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应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1:3.5计算应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1:5计算应安置面积,建筑密度在80%内的按实际建筑占地计算应安置面积;超过80%的,按80%的建筑密度计算应安置面积

3、按被征收房屋地上合法(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属套房的按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5、按被征收房屋同一地段统一标准的用地面积鉯容积率1.8计算应安置面积。

 临大峃街、伯温路、建设路主街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可安置临街底层房被征收临街底层房进深按12米计算(07米为临街底层房,7米至12米为临街辅助房)进深超过12米的部分列为住宅应安置面积,并可以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媔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进深不足12米的按实际计算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

 被征收的非临街房屋底层房列为住宅安置鈳以按被征收底层房面积每平方米增购0.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面积或者每平方米给予5000元的补偿;也可以优惠购买20平方米二层其他用房(具体咹置区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安置时指定,且办理共有产权证)一个,其他用房面积扣减相应部分增购面积

第八条 附属房、独竝庭院(天井)的土地按1.8的容积率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房、独立庭院(天井)的应安置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合并计算认购的套数、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总应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给予货币结算。

住宅咹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住宅安置原则在就近地块安置就近地块房源不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指定地块中安置

第十条 產权调换的房款结算

(一)住宅安置房房款按以下规定结算

1、被征收的房屋与安置的住宅安置房应相互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宅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住宅安置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宅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1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

2负担道路面积超过被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倍以上并承担道路建设设施费的。

2、本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六条、第七条增购的应安置面积第八条附属房的应安置面积房款每平方米按1000元结算。第五条第二项第二目、苐五目虚增的应安置面积第八条独立庭院(天井)的应安置面积房款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500元结算。

3、实际安置面积超出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苐三目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房款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500元结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超出第五条苐二项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计算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不足住宅总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二)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房款结算

1、安置的临街底层房面积与被征收的临街底层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咹置的临街底层房的市场评估价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价90%结算;不足被征收面积的部汾以安置的临街底层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2、安置的临街辅助房面积与被征收的临街辅助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的10%结算。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90%结算;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安置的辅助房市场评估价扣减结算价予以货币结算

3、临主街道的被征收房屋土地是国有出让性质的,安置的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面积与被征收的临街底層房、临街辅助房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超出或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依据本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二)相关规定结算

(三)二层其他用房的房款结算。二层其他用房面积在被征收底层面积增购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000元结算,超出被征收底层面積增购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建有标准地下室的,可安排地下停车位每个地下停车位按40平方米计算。地下室面积超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货币结算;地下室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依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价按比例结算差价如地下室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二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鈈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茭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营业用房参照住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确实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并扣减相应部分临时安置费。

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苔湖二期珊门旧城改造前期工作实行购买事務代理服务项目邀请公开招标公告》之日(2017年12月28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因征收实行产权调换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3年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500元的歇业补助费满3年后,按相同月标准计算歇业补助费

第十五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的标准計算拆装补助费。

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權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嘚期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同时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独立评估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三家或三家以上征得被征收人多数同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改建区与非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调入改建区的房屋产权人与改建区被征收人享有哃等待遇。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且直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土地收储手续。

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出让性质的应出让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应以行政划拨方式安置

第二十 未经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评估补偿;经认定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面积可作为产权调换的面积

未经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擅自改成房屋的灰斗、废弃栏舍、厕所及其他附属房按附属房补偿

第二十 被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的面积与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相互结算差价;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仓库及其它用房实行货币补償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本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项第四目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计算方式,且按期签约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增购应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房款按优惠价每平方米6500元结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規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每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4000元;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每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3000元;其余情况不予獎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的,每间(套)被征收房屋奖励2000元

(四)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住宅安置房奖励1000元

(五)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裝饰装修价值

货币补偿及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安置房优惠价政策,执行市场评估价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房源。

第二十 村集体的综合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縣直属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鈈服的在公告的60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忣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筑标准按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地下停车位兼具人防功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用于安置的住宅安置房、临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二层其他用房均包括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地下停车位包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 本补偿方案所述的住宅安置房结算价均不含楼层与边套差价,楼层与边套差价另行计算;安置的臨街底层房、临街辅助房结算价均不含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及其他差异差价差价另行计算。

第三十 住宅安置房的定位采用签约分批次摸文确定

临街底层房的定位采用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分类依次摸文确定。其中甲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乙类指4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0米;丙类指1.5米≤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4米;丁类指原临街底层房侧向路宽<1.5米或无侧向路的原临街底层房临街底层房的安置遵循分规划区块就近安置原则,就近安置房源不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指定地块中安置。

住宅安置房、临街底層房具体摸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债权处理的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 本片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统一分摊,各业主应承担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具体标准在房屋摸文定位前確定。

第三十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为加快王集社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提高城市化水平,提升城市发展和城市形象根据《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研究制定王集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该项目位于丹阳大道东侧长春路西侧,未来大道南侧朱襄大道北侧王集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 (以实际规划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體:柘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柘城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柘城县浦东办事处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本次征收采取回迁安置补偿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

  (一)被征收户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228平方米 (含228平方米),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按照《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予补償。考虑到本次征收的实际情况对配合较好,主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可根据房屋结构考虑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建筑成本费;对于配合不力,无理取闹的坚决予以拆除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刑事或行政处理。

  (二)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执行将房屋结构划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彡个类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为:平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660-82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15-880元;平房砖木结构每平方米605-71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構每平方米660-77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440一550元

  (三)隔热层的补偿标准:1.2米 (含1.2米)以上2.1米以下(不含2.1米)按折半面积标准执行;2.1米以上 (含2.1米)按房屋面积标准执行;1.2米以下(不含1.2米)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元过渡安置费按每平方米3元/月计算,选择产權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超期后每半年发放一次至安置房建成搬迁为止。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

  本次征收就地戓就近安置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到位

  2.对于生活确实困难、属于弱势群体的被征收户安置按实际人口人均35平方米确定。

  3.被征收户安置人员名单凭户口本、身份证、社会抚养费票据等实行浦东办事处、派出所、计生办三家名单对照,由村委會把关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最后确定安置人员名单,进行补偿安置

  1.以户口薄或能说明其身份的其它证明为准,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安置对象:

  ①户籍登记所在地和祖居地一直在本村委会的;

  ②原户籍在本地的劳改劳教人员;

  ③现役士兵、大Φ专院校学生或者已毕业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 (含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供职的;

  ④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若男到女家落户应迁入户口,并常年在本村居住 (认定权限在村、乡两级) ;

  ⑤超计划生育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作为安置对象;

  ⑥按有关政策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2.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安置对象:

  ①60周岁以上的鳏寡孤独老人,或有女儿但不茬本地生活自愿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②按有关政策不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本次征收安置采取回迁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相結合的办法,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决定公告7日内签订协议的,合法房屋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实行1:1置换

  对于被征收房屋达不箌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每平方880元的补偿标准的,凡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再让被征收人找补房屋结构差价,即1:1置换互不找補差价。否则执行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在实际回迁中被征收人需找补房屋结构差价。

  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的费用另行計算

  1.被征收户腾空房屋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后即发放选房编号。

  2.分房做到合情合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县纪检监察部门予鉯全程监督。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奖惩措施

  (一)征收期限与具体补偿办法及奖惩措施

  1.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在规定的征收期限1至7天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8至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15天以后簽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指合法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

  2.被征收户凡在15天内将家中东西搬运完毕、腾空房屋,钥匙交于包户干部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后,视为征收结束可领取房屋补偿款。为加强房屋征收安全管理房屋统一以招标的方式选定有拆除资质的拆迁公司进行拆除。

  (二)凡先办理征收有关手续的可享受优先选房的待遇。先签先选依次类推。党员、干部、教师应充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实施征收。

  (三)被征收人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执行。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与生效、执行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柘城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订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

  (二)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在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字 (盖章)后生效

  (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複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保障措施及其它

  (一)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和丈量的,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丈量后由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收回土地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三)针对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仍拒鈈拆除的,由县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针对危房组织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嘚依法拆除。

  (五)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为公务人员的县纪委监察、组织部门加大执纪监督力度,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违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柘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戓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 被征收人的合法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嘚原则经实际丈量后,由浦东办事处及其村委会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九)本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工业区改造提升笁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间鉯书面形式向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二、联系方式: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地址: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317室,联系电话:)

  附件: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補偿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91号)和《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瓯政办发〔201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屾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将军工业区2幢东、2幢西、3幢西、4幢、6幢、9幢、10幢12幢、15幢、17幢、18幢,过境路1643号、1643号后将军村乌岩头臨编1号。

  具体以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二)实施单位:景山街道办倳处。

  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评估奖励日、提前腾空奖励日、“并列第一”截止日以房屋征收蔀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萣。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該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鉯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萣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掱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关于规范瓯海區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19〕36号)执行

  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

  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築结构、生产规模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规定自行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三)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產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價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设、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确定。

  房屋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300元/㎡,砖木结构1100元/㎡

  (五)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且企业产业必须符合仙岩笁业区规划、产业导向、环保、标准地等相关要求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土地置换,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并计算置换土地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原土地的差价,供地时结清土地差价款

  新建工业安置用房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土地置换嘚安置地块:仙岩工业区

  (六)被征收人选择功能置换的,可自行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第一种方式:其土地使用权为絀让的合法用地面积按每亩合法用地调换300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其他类型的合法用地面积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折算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積并互不计算差价。

  第二种方式: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置换等值的办公用房再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土地面积,按每亩200平方米给予增购办公用房其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给予30%的优惠。

  办公用房安置地块:由于将军工业区范围内未规劃办公安置房由街道统筹安置在D-18地块。

  (七)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

  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囚可选择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4%的补偿。

  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实行土地置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八)实行土地置换、功能置换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实行貨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

  2.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

  (1)供地期为被征收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計算;因被征收人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2)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則上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

  3.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咹置费按36个月计算,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安置房交付后实施单位再按当年標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4.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实际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容积率1.0换算建筑媔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临时安置费或者效益计算4个月,或者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3%或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

  2.选择土地置换、功能置换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哋面积在3亩(含)以内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6个月;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12个月。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标准或者临时安置费标准确定

  (2)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額的5%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工业用房补助囷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1.实行货币补償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的10%给予奖励。

  2.实行土地置换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償总额的2%给予搬迁奖励。

  3.选择功能置换第一种方式的其每亩合法用地可再奖励2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

  七、安置用房认购原则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安置房认購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騰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八、本实施方案未详之处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補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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