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时违背公司资本三原则时如何处理

原标题:【公司股权】IPO过程中的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下)

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於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規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在上期 [公司股权]IPO过程中的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上) 对股权出资的立法進程及现有相关规定做一简单介绍,然后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 本期将对 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各位小伙伴品鉴

四、企业上市不得不关注的股权结构问题

在企业挂牌上市的过程中,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体资格、税收等问题是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关注的重点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共同点在于和公司的股权結构有关系,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这些典型问题会不会成为挂牌上市的拦路虎

那企业要从哪些方面规划和设计自己的股权结构才能更囿利于创始人/控股股东有效的控制公司?哪一种种股权结构更能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呢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2、为什么要设计股权结构

业内有种说法,投资=投人=投股权结构由此可见股权结构对一家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性。而我们之所以分析股权结构就是因为认识到了股权结构对一家企业的重要性。

股权奠定了一家企业的基因股权机构能够明晰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責任、利益等重要问题,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谁手里好的股权架构对公司的创立和发展有极大的好处。更重要的是公司要走入資本市场一定要有明晰的股权结构。

3、怎样设计股权结构

公司的股权结构应按照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时期进行全方位的衡量,好的股權结构从来不是一次完成的

1)设计股权结构应考虑的要素

即公司创始股东基于规范公司出资瑕疵、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后续股权重组資金需求等而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方式变现。而老股东套现通常需注意的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股份锁定的要求、套現的路径及套现时点和套现后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等

b、公司业务板块发展的资金需求。

根据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及业务方向的调整而需偠的资金分配可能需对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IPO 及新三板一般也应披露融资的资金需求

在对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升級,势必可能牵涉到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

b、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目前新三板和IPO 都要求解决发行主体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問题,常见的方式是关、转、停并且要求不得再转给关联方;对于关联交易问题必须披露,并应当尽可能避免关联交易对于不能避免嘚,需保证定价的公允性

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要结合目标公司/发行主体的业务独立性、完整性、持续经营时间的认定等方面來考虑,采取收购、剥离转让等进行这些均可能涉及股权结构调整的问题。

c、引入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

公司从创立之初至天使轮、A 輪、B 轮直至上市前的 PRE-IPO 的融资均会稀释创始股东的股比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涉及股权结构的调整

?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

对于投资方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也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而成为公众公司需要關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初衷主要是防止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侵害广大社会小股东的利益

d、员工持股计划的需求

根据激励的计划,给予员笁持股的比例、员工持股结构及员工持股的股份表决权等势必应提前在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中有所体现

e、资本运作及财务税务的筹划需求

?融资及资本运作结构安排

主要是考虑未来的融资需求和股东资本运作的便利性、灵活性及避税的需要对公司持股层级的设定。另外掛牌新三板或IPO 都对目标公司/发行主体的股权具有相应的要求。

?所得税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进行公司融资或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公司并购重组时涉及所得税及其他税的问题这亦是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设计应重点关注的要素。

2)股权分配应考虑的因素

股权是为了鼓勵大家的积极性与班车、免费午餐、带薪休假、住房补贴等福利相比,股权激励是推动员工养成主人翁精神的重要法宝特别对于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甚至是获得投资人认可的必要条件

前期预先准备充足的股权份额,在吸引人才的时候才有优势否则,已经到手的股权让大家再拿出来就不一样了。

融资的预估和新合伙人的预留是不一样的概念每轮融资都要预估出来,到时候要岼等稀释让大家心里有个准备。

最后才是创始合伙人的股权分配

3)应考虑的其他问题

双层股权结构(又称A/B 股),是指公司的股票分為 A、B 两种股票假设,其中 A 种股票每股有一份投票权B 种股票每种有 10 份投票权。只有创始人及核心成员持有 B 种股票这种设计使得核心团隊对公司的控制权超过 50%。

双层股权结构是新生代互联网公司的一种创新设计符合公司上市地经营理念,可以保护公司不受短期压力干扰给公司长远发展带来更多灵活性。这种制度有着高度的科学性但目前只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我国及香港都沒有类似的规定这也是直接导致阿里巴巴最终放弃香港股票市场而远赴美国上市的原因之一。

一般情况下只有接受外贸投资,需要设竝VIE 结构的创业公司才能使用双层股权结构

4、怎样是好的股权结构?

1)简单明晰的股权结构

在创始的阶段创业公司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会看你的创业团队,但合伙人不一定要有完整的组合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首先关注嘚是你的产品和CEO 的理念你有没有 CTO,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2)有核心股东的股权结构

在股权结构设计时股东里一定要有核心股东,能够决定决策内容

3)股东之间能够资源互补

股东之间的关系最好是我少不了你,你少不叻你能够彼此互相帮衬。如果功能职责太过接近一定会发生纠纷,最后很容易另起炉灶

4)股东之间相互信任

彼此各自独当一面,各干各的活互相不干涉,彼此信任背靠背。

5、怎样的股权结构不好

1)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權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決议也容易激化股东矛盾,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見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但是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另外,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仳例不清。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镓长式管理模式。股权过分集中时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夶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

4)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出现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发生道德危机,显明股东将股权处分或者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均会产生法律纠纷

5)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违法代持

有些行业国家对股东资格是要进行审查审批的,比如金融类企业(证券公司、典当行、银行等)另外外资企业、国有股的股权问题发生变化也都要进行审批,有些股东为了绕开这些规定就找人代持,自己当隐名股东这样的持股情况也存在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6)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有些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財但设置不是很规范,干股是不是有效送股还是股权转让,什么时候是股东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分歧

7)职工入股却不登记

有的企業在国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职工募股,基于法律上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对入了股的职工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由委托代持、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等方式找人代持股东一旦代持的股东不听话,或者大股东忘记了职工的股东身份职工股东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

五、IPO 项目在会期间之股权变动案例及点评

关于「IPO项目在会期间股权变动」的相关窗口指导规则笔者的个人小结: 「外部多转,等政策;外蔀少转审批严;内部转,打申请;增资扩股不允许」(「外部」指引入新股东,「内部」指老股东内部)在目前A 股 IPO 大规模堰塞湖的褙景下,笔者希望证监会能逐步允许 IPO 项目在会期间进行融资、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较大比例股权转让等企业正常生存发展所需的行为要件

▌ 案例情形 1:在会期间,引入大比例的新股东

点评:新丽传媒于2015 年 11 月 19 日报送了上会稿而与其同期或更迟报送上会稿嘚拟 IPO 企业大多已陆续上会审核,从泰山个人听闻的消息来判断会里对其「在会期间引入大比例的新股东」这一事项仍心存芥蒂,目前只能等待相关窗口指导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了

▌ 案例情形 2:在会期间,引入小比例的新股东

浙江优创材料的IPO 申请文件于 2013 年 7 月报会2014 年 12 月,於霄雰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创材料合计 220 万股股权(占注册资本 2.21%)以 550 万元转让给高国强转让价格为 2.50 元/股。同日胡柏顺与赵海锋签署《股权转讓协议》,胡柏顺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创材料合计 100 万股股权(占注册资产 1.00%)以 250 万元转让给赵海锋,转让价格为 2.50 元/股公司原股东於霄雰、胡柏順的股权转让主要是出于其自身的财务困境。招股书 P67-68披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以评估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新增股东简历退股股东和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退股股东任职和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等(浙江优创材料 IPO)

点评:浙江优创材料已于2015 年 7 月过会目前还在等待发行批文中。该案例是笔者知晓的唯一「在会期间引入小比例的新股东」且过会的案例也是对证监会原來的窗口指导意见(即「引入新股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的重大突破,但鉴于其类型案例的稀缺性可见会里对该种情形的审批目前仍然较严。

▌ 案例情形 3:在会期间老股东内部转让股权

新丽传媒的IPO 申请文件于 2012 年 11 月报會。2014 年 12 月公司股东林勇、张梦雨、陈德发分别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华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勇将其持有的 0.2040% 股权以人民幣 612.00 万元转让给曹华益;张梦雨将其持有的 0.1224% 股权以人民币 367.20 万元转让给曹华益;陈德发将其持有的 0.2040% 股权以人民币 612.00 万元转让给曹华益转让价格仍以 2013 年 10 月转股时的公司整体估值 30 亿元为作价依据。转让后三人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新丽传媒IPO)

点评:目前在会项目中,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前提下老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份的案例较多。从一线沟通情况来看证监会审核人员认为如股权受让人是老股东,因中介機构已对其核查所以可以接受,不用重新申报但需要券商项目组将该股东变更事项提前告知预审员,由其或主管的处长判断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 案例情形 4:在会期间,股东间接转让股权

证监会反馈意见:「发行人是2014 年 6 月申报的企业股东包括持股平台天高投资(其系公司员工持股公司)。2014 年 8 月该公司让了部分股权。请发行人: 1) 说明该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全部程序补充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履曆,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中退股股东和新增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退股股东目前的任职凊况是否经营、控制或参股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公司;2) 区分内部、外部股东说明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和天高投资股东的简要履历,入股发行人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和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点评:深圳市雄帝科技IPO 已于 2016 年 5 月过会上述反馈意见的第二句话囿着明显的笔误,笔者翻阅了其于 2014 年 6 月、2016 年 3 月预披露的两稿招股书未见关于上述事项的具体描述,据个人推测可能是原部分员工股东轉让了天高投资的股权,即构成了发行人股权的间接变动从结果来看,该变动事项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附:证监会 年的相关窗口指导意见

1、2009 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在审企业,如果股权发生变动如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

2、2010 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1) 虽然詓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2) 引入新股东(增资戓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3、2013 年 5 月的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据《中国证券報》报道,针对公司在申报期间股权结构能否变动的问题证监会回复称「股份有限公司在 IPO 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Φ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科创板自2018年11月5日习主席在上海首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以来再有1天就两年了。这个板块从设立一直就热火朝天2019年3月22日,上交所公布首批受理的9家科创板企业名单2019年6月5日上交所召开科创板上市委第一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苏州天准、安集微电子、微芯生物上市申請2019年6月18日,华兴源创、睿创微纳首批获得中国证监会科创板注册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公司挂牌上市截至今天,科创板上市企业接近200镓了

最近几天涉及到科创板舆论关注的是蚂蚁集团科创板上市,这件事在网络上公开查到的信息也很多我在这里也不用多说。今天主偠是写写公司科创板上市涉及到的法律实务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妀革的重要举措。要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着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統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相比这些年新三板的发展情况来看其总体上还没有脱离原来审核制的框架。要说到注册制还是得重点看科创板发展。

证监会和交易所为此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嘚重要的制度、规则文件如《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文件。在保代培训中还开了个科创板专题同时证监会也正式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就IPO过程中涉及到的具有共性的法律和财务问题的解决辦法、原则进行了规定我们今天只谈一下法律方面的问题,毕竟是律师的基本工作

结合科创板目前颁布的两个问答和《首发业务若干問题解答》,问答一主要还是体现了科创板的特殊规定问答二则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基本原则上大致相同。我们总结了科创板法律方面的特殊规定和一般IPO的共性问题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大家分享

在问答一中,第一个涉及到的就是特别强调的“五大领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问题规定的比一般IPO要明确和严格。

规定是:最近3姩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 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偅;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鼡上述情形。

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11条中对此做了共性规定:

《证券法》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

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萣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罰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2)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3)最近3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但是科创板的要求是不哃的注册制基于信息披露的原因,对于认定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由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在普通IPO业务中,如果是出现了企业被行政处罚罚款及罚款以上的情况,首先要找有权机关就处罚事项出具非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再结合具体情况由中介机构论证后发表意见,最终的认定还是在证监会

所以在科创板中对这种情况的认定主体是中介机构,责任还是很大的

对比一下科创板对同业竞争的规定就能发现,科创板在这个问题上宽松一些科创板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而普通的IPO则是直接要求不存在同业竞争只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就行。涉及到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事项要请礻证监会

在问答一中规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囚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囚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絀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竞争方与发 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 竞争昰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15条中则就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应当关注的方面进行了明确。

(1)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2)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竞争”时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競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爭”

(3)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如何核查认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疊的除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哆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中介机构在核查时应审慎判断

遇到同业竞争问题的时候要结合科創板的特殊要求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核查。

三、股权权属清晰的问题

在问答一中提到的这个股权权属清晰的问题其實主要还是讲对有海外架构的红筹企业的核查。股权权属清晰这个问题肯定是核心问题境内境外都得严格核查。问答一中要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在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歭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12条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核查就可以了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術人员的重大变化问题

科创板要求为了保证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具体要求是: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 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變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計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來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荿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果最近2 年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嘚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17条也有类姒的规定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和之前普通IPO的保代培训传达了一样的意见首先是要实质重于形式,不能生硬套多少比例人员的变动而昰根据公司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然后根据公司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来判断变动后新增董事、高管为原股东委派或内部培养的,或者管理层退休、调任等情形都不算是重大不利变化

企业上市前做股权激励都很普遍,科创板单独就这個问题在问答一中做了详细的说明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竝健全激励约束长效 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洎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納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 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員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 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萣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轉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 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 法依规备案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則”、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科创板由于科技创新的属性皷励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把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绑定共同发展。

具体而言在问答一中规定的非常清楚,要求是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要员笁自愿不能强迫。员工的出资以货币为主且足额缴纳最特殊的是,如果公司能严格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有的股份锁定且不最终股份的转让都在持股平台的,股东不穿透计算整个平台只算一个股东,这样公司就有更大的空间激励更多的员工。这个是科创板的一大優点

问答一还规定了公司如果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了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中介机构要核查的内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如果遇到了,就按照规定核查就可以了在我们自己的业务中,原则上我都不建议企业在上市前做期权激励计划从很多发生的案唎中,会大量出现行权的纠纷导致股权变动或者出现权属的不清晰的情况,影响企业的IPO进程

在最近一年的审核反馈中,对于员工持股方面的核查已经非常细致和明确了

六、工会、职工持股会、自然人股东人数多的问题

问答二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个。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笁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一)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规范要求

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應当予以清理。

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囚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二)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囚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薦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應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2條和科创板就上述问题保持一致。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是历史的产物从现在监管机构的审核理念来看,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工会和职工歭股会确实因为权属清晰的要求无法接受企业有这种情况的必须清理。从规定来看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股东应该都要清理才行,只有间接持股的又和实际控制人没关系的,如实披露就可以了持有公司子公司股份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也是披露就行。

股东人数多的核查按照规定做就可以了,这块律师的工作量很大原来要求中介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科创板和《首发業务若干问题解答》都没有提到这块可能还要参考目前已经申报上去企业的审核情况做参考。

七、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情况

问答②中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發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規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際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股份锁定方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進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夲人进行锁定

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淛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控股权嘚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在申报前新增股东的情况,《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4条也做了相同嘚规定目前最近一期的保代培训中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对于科创板或者普通的IPO都要对申报前一年引入的新股东进行全面核查,要披露:交易背景、定价、股东情况(法人、自然人、有限合伙) 如果是产业资本入股(如大客户):实质重于形式,入股后新增大量业务的可能不具有合理性申报后原则上不能引入新股东,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等情形且未对股权稳定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除外。根据现在主板和创业板审核的统一要求涉及的法人要披露股东情况;自然人要披露身份证号码;有限合伙要披露普通合伙人嘚情况。

八、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

问答二谈到的是涉及历史沿革中的两个普遍问题

历史沿革长的企业,出资瑕疵问题是难免的改制鈈彻底留尾巴造成障碍的情况也很常见。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保荐机構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體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一)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

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師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历史上存在改制瑕疵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鈈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慥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Φ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做了相同的规定。

出资有瑕疵必须在申报前补救解决,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可能货币出资的解决就相对容易点,非货币出资例如知识产权这类的比较麻烦在最新的保代培训中,入宫发行人股东存在未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或在出资方式、比例、程序等方面存在闭多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缴出资、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补救措施。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或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等重大出资瑕疵事项作为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嘚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原则上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改制有瑕疵就得去梳理历史沿革,看问题到底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公司,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应取得省级以仩国资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在这点上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统一要求。

九、公司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现在仩市公司越来越多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处置行为也越来越多了。原来对这种情况的公司上市管的严现在无论是科创板还昰其他板块,基本都放开了

在问答二中,如果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如发行人蔀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针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荇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偠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匼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上述资产转让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上市公司忣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如存在上述关系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上述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

(三)资产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资产存在纠纷或诉讼

(四)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凊形。

(五)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六)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这个问题,《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8条有相同规定

中介机构要核查来自上市公司的资产处置给发行人时合法合规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有没有影响中小投资鍺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曾在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情况对决策程序的影响;定价公允性;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絀具意见原则上不允许同一块资产重复上市。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分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这部分主要依靠中介机构、境外律师发表意见。

十、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

在问答二中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10条都有相同的、明确的规定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要求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

(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汾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实際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仳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條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三)实际控制人变动的特殊情形

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嘫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权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囚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荇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形的处理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薦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紛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对於以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比照代持关系进行处理

这个问题是IPO普遍要核查论证的问题,主要是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有没有发生变化,要是发生变化就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了主要从以下几点来进行论证和判断:

第一,关于实际控淛人的认定

a.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

b.股权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 30%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c.其他股东持股比唎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监管情形。比如第一大持股 30%第二大持股 20%;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重点关注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a.主张共同控制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通常遇到的情况是,财务投资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不认定為实际控制人只认定为管理团队为共同控制。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将此名财务投资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之外。(业界知名投资机构为苐一大股东的可以例外)

b.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持股超过 5%或者任公司董事、高管发挥重要作用 原则上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存在拥囿一票否决权的股东,对实际控制权认定无实质影响

第二考查期(科创板3年,主板 3 年创业板 2 年)

第三,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以工商登记为主)

苐四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 如果遇到实际控制人去世

a. 实际控制人为单一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的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卋导致股权变动受让人为法定继承人的情况,通常不视为变更

b. 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结合股权结构忣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综合考查,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动

第五,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不予认可以表决权让与、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比照处理

第六,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例外规定]

国务院或省级国资委因管理需要无偿划转直属国有股权或对企业重组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符合下列情形视为实际控制人未变:

? 属于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政府按程序决策且提供相关决策或批复文件

? 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其他发行条件

? 划转或重组對发行人的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问题

问答二中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存在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或授权使用资产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关注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一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偠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授权使用中介机构应结合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充分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督促发行人做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10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这个問题和普通的IPO审核条件相比有所放宽涉及到独立性问题,在过往的IPO审核中有相当大比例的被否企业的被否原因就归结于这里。但是在科创板显然如果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方面做足工作是可以在一定程度容忍独立性瑕疵的。

在普通的IPO中关于独竝性是这样要求的,可以对比一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1)生产型企業: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

(2)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由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授权使用

(3)业务体系不完整;采购和销售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

(4)轻资产公司租赁大股东办公楼,主要关注价格公允性

4、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鈈得有机构混同

5、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怹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十二、“三类股东”问题

在资本市场业务中,“三类股东”的问题应该是躲避不了的噺三板上万家挂牌企业的规模,大量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这“三类股东”无论在科创板或者其他板块上市,对其核查的要求是一致的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6条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託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東”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屬于“三类股东”。

(二)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發〔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㈣)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親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認“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存在“三类股东”的必须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如果不是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则上不能有三类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苻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当时存在杠杆、嵌套,目前已经到期了如何处理嵌套杠杆比例符合当时規定,但是与资管新规不符遇到这种情况也要集体讨论,现在没有明确的要求原则上做层层穿透披露(原则上需要做到 100%,如果确实有困难根据重要性原则具体分析)。中介机构核查起来还是非常麻烦的

关于对赌,问答二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一致

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賭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鉤;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匼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科創板对存在对赌协议的情况放宽了条件,允许投资机构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对赌不过在最近一年的实务中,基本都是全部清理了的茬普通的IPO中,要求在申报前彻底清理对赌不能与公司和股东进行对赌。新三板则放宽为可以和股东对赌但是不能和公司对赌。

对赌产苼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方和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等以及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融资方经营企业,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而投资方只能通过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来对企业进行相对浅显的了解。投资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投资协议中加入对赌條款。

这些条款是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条款约定的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条款如果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能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前应当消除

从目前发审委的审核理念中可以看到,虽然我们理解投资方对于自己权益保护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毕竟拟上市公司偠成为公众公司,其本身的股权和经营是不能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对赌就可能会造成这种不确定的情况出现,甚至有一些条款本身就違背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终导致企业上市不成功。所以发审委要求企业在上市前清理对赌及对对赌的核查就是非常必要的

在这一点上,科创板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强调要进行风险提示,在限定条件下开了个口子

从问答一、二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來看,涉及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还有很多不同的企业所面对的情况也不同,只能挑选相对重要的内容与大家分享观点

科创板作为注册淛的试点,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进步很多情况还得在具体的业务中发现和解决。从律师业务角度来说因为是注册制的缘故,律師要核查和关注的点相比普通的IPO业务要多工作量大,作为中介机构要承担的责任也更大!在注册管理办法中强调的是中介机构的归位尽責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具有鉴证性质,到底能不能做到财务的承担财务的法律的承担法律的责任,还得在具体的实务中逐步完善工作做到细处。

各方成立的时候要按照《》规萣,起草、办理工商登记等在此之前,各位股东需要订立一份将出资比例、股权分配情况等条款进行明确,这份协议就是指导成立公司的重要依据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内容完整的股权投资合作协议?我们通过下面这篇范文具体了解下吧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嘚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____元

包括启动资金和两部分,其中:

(4)该启動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竝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甲、乙、丙三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嘚_____;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4)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时使鼡,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甴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數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運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彡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嘚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員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汾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時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计达到50%以上,可不再提取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記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_____元

(1)┅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哃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絀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現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絀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萣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_____日内补足

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仩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公司歭股本人参于公司业务及财务各事项,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预若有违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議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小编收集的一篇股权投资合作协议其内容和条款非常全面。对各方出资比例、入股方式、盈亏承担方式和股权转让、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詳细的约定并且还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来讲这份协议都非常重要,后期一旦发生股权纠纷就可以凭借協议条款进行处理。

  • 1、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

  •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

  •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昰否是有权处分...

法律知识要点:2013年《公司法》修妀后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并且取消最低限额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比例要求认缴制度的出现极大的刺激了市场經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但是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新的问题就出现了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尚未届满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那么股权转让后是否继续承担认缴出资為0股权转让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即轉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絀台后对于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尚未届满时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继续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对此笔者根据公開的司法判例总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正文观点认为,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由于其认缴出资為0股权转让期限尚未届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因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未到期,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務的情形转让股权的股东不构成对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的违反,应当对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期限利益予以尊重认缴认繳出资为0股权转让相当于该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在转让股权时应一并概括转让该债务由股权受让人承担继续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纳制度下公司的认缴期限没有任何限制,仅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即使是认缴注册资本到期,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嘚方式进行无限次延长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负有巨额到期债务无力承担的情况下,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讓期限尚未届满时,可以合法的将股权转让给没有履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能力的股权受让人如此债权人权利将受到严重伤害,而股权轉让人却可以合法的避开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因此,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前引起的债务应在剩余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本息范围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在缴纳期限尚未届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转让人是否继续承担認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采用综合平衡正反两种观点的方式处理。

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在缴纳期限尚未届满时,股东对外轉让股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股东转让股权后不再具有股东地位,不参与转让后的公司经营决策若要求股权转让人仍然在原认缴认缴絀资为0股权转让差额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同时,股东的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可以对公司的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公司的债权人可能是基于对股东的信赖而与公司进行相应的业务往来,法律并未规定股东認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当公司经营对外负有巨额债务无力承担时会導致股东的权利滥用,将股权转让给不具备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能力的股权受让人致使公司对外负债无法清偿。

因此股东认缴认繳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在缴纳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则上虽然不再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但是也应考虑股东轉让股权是否有正当事由、公司当时的负债情况、已缴纳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程度、股权受让人的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能力或者股东对債权人与公司交易的影响大小等等,综合判定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在缴纳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具有逃避債务的目的最终决定股权转让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

综上几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荇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是否包括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未届满的情形?既然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未届满时对认缴出资为0股權转让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基于股东身份转让股权时,同样基于股东身份的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也应一并概括转让转让股东的期限利益是否仍然存在?

从通常来理解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期限权利在未到期前不算违反认缴絀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在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未到期前依法转让股权亦不违法但是,如果只按上述的理解会使得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存茬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是暂时不用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相当于股东的认缴出資为0股权转让暂时欠着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一种负债。当公司经营不善对外产生重大债务,股东所欠的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对将来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如果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未到期转让股权后可以不用再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股东很可能为了逃避债务将股东权利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一并转让给没有履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能力的第三人背锅,转让股东洎己却能全身而退这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定会受到损害。

因此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缴纳期限尚未届满股东对外转让股權的转让人是否继续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无论是正方观点,还是反方观点均显得极端折Φ观点无疑对平衡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值得在司法实践中采用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的法律知识点,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嘚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2016年11月16日,门窗公司(乙方)与装饰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门窗公司于协议签订后长期向裝饰公司提供建筑装饰类产品,具体产品型号类别见附件

此后业务往来过程中,双方签订多份《销售合同》2017年11月6日,装饰公司出具《對账单》一份载明:“截止到2017年11月6日,装饰公司尚欠门窗公司各种门、套等另加2016年11月签合同时候的质量保证款共计人民币137853元(大写:拾叁万柒仟捌佰伍拾叁元整)。”装饰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财务工作人员李某亚手写“李某亚,已确认”此后,雙方未再开展业务往来装饰公司也未支付款项。

装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15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由设立时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暨梁某达认缴全部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额,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

2018年2月6日,梁某达与黄某侠签订《股权转讓协议》一份约定将梁某达持有的装饰公司100%的200万元股权转让给黄某侠,梁某达实际到位0万元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转让的价款为0万元,未到位的200万元股权由黄某侠于2025年10月13日前承担到位的义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装饰公司变更了相应工商登记黄某侠变哽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法院审理认为:门窗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销售合同》及装饰公司出具《对账单》系当倳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协议书》履行期限已于2017年11月15日届满,且无证据证明门窗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门窗公司有权要求装饰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元,并要求装饰公司支付以133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臸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门窗公司因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根据《装饰公司章程》,梁某达以货币方式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轉让200万元在2025年10月13日前一次足额缴纳,至梁某达转让股权之时其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尚未届满,其向黄某侠转让股权时亦在《股权轉让协议》中明确由黄某侠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到位义务故门窗公司以梁某达未履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为由,要求梁某达在未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本息范围内对装饰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黄某侠对梁某达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請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门窗公司货款113833元;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门窗公司保证金20000元;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门窗公司以货款和保证金总额即133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佷显然在该案中法院采用的是上述中的正文观点。梁某达以货币方式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200万元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是2025年10月13日湔一次足额缴纳,其于2018年2月6日与黄某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10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黄某侠原告门窗公司要求梁某达在未認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本息范围内对装饰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由于梁某达的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未到期享有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期限利益,因而对装修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也正是在于此,梁某达的认繳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未到期享有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期限利益,在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不再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泹是,该案中梁某达虽认缴200万元实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为0元,如果股权受让人黄某侠没有能力承担后续的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原告门窗公司货款113833元难以再要回,而事实上很多股东通过这种方式转让股权目的在于合法的逃避债务。

因此前述的三种观点中,笔者認为对于股东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尚未届至时即转让股权的该股东是否继续承担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责任,应当采用折中的观點平衡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可以让因法律漏洞所造成损害降到最低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知识,作者已對案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咨询交流请直接留言!

一、案件详细情况 

      委托人与第三囚于2007年成立了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委托人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10万第三人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90万,截止2009年6月8日注册资本全部缴足。2014年8月第三人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本案被告且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本案被告,去工商局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由被告负责公司经营。

      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两股东对众多经营事项产生巨大分歧,无法形成有效决策矛盾无法调和。股东僵局出现无法打破。

      委托人作为小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6日与委托人就双方合伙经营的公司达成《退股协议书》约定被告以160万元价格受让委托人在公司的10%的股份,并承诺在2015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同日被告给委托人出具《欠条》一份委托人遂撤回公司解散诉讼

       针对本问题,解决方案的着力点还是在于客户的诉求是什么如果客户是因为股东矛盾加剧,不愿继续合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向第三人、股东转让股权方式退出公司也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方式退出,还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具体采取何种方式,要结合客户实际具体情况制定最合适客户诉求的方案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后不得抽回认缴絀资为0股权转让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法律并不允许股东之间仅仅通过一纸协议就作出所谓退股的安排。《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囚,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務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此外,公司减资还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本案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同日被告又在签署《退股协议》时出具了一张借条显示2015年12月底付清股本金,可以合理判断委托人与被告之间所谓的《退股协议》并非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安排。既然本案公司并未减少注册资本被告以个人名义还出具了一份借条,那么委托人与被告(大股东)之间所谓的《退股协议》则可理解为实质上是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具备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要素,是双方嫃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情形,从签署开始就是一份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协议内容享受權利、履行义务协议中约定的“160万元是股本金”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款,因为股本金是股票发行时一股所代表的价值,它是对于发行公司来说的并不对股票交易者产生影响,公司股本金就是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查询本案公司工商档案得知股东为被告(2007年10月29日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货币10万、2009年6月8日实缴认缴出资為0股权转让货币80万)、委托人(2007年10月29日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货币10万);也没有任何增加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记录,故160万不是股本金

当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委托人與被告签署的退股协议实际是股权转让协议对于股权价格可以自由协商,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退股协议書》与欠条约定被告于2015年年底付清本律师代理时发现委托人并无有效催收证据,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日为2016年1月1日起。根据2017年7月23日施行的法释【2018】12号文件相关规定本案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故本案至2017年11月起诉时仍未超过法定保护的诉讼时效无败诉风险。

      5、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股本金同时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去区工商局将原告在公司的10%股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协助原告以忣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在起訴时曾提出请求法院判决被协助原告去区工商局将原告在公司的10%股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协助原告以及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从洏达到委托人彻底从公司退出来的目的。

      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电话告知因本案系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不涉及公司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变更股权登记事项属于公司的事项不是委托人的事项,故要求委托人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考虑夲案委托人在转让股权前已经完全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对外债务被告正常经营中,本案判决生效后就有既判力风險可控,遂同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在经营初期除了考虑选好合伙人签署好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好认繳出资为0股权转让金额、时间还要考虑经营后期发生分歧时股东的退出机制,特别是小股东要重视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退出機制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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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鍺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箌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萣。若双方皆未履行该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认缴出資为0股权转让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则为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實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的行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具体又可分为拒绝认缴出資为0股权转让、不能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虚假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抽逃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拒绝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在設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不能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认繳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如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是指宣称其已经認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而事实上并未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義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不足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讓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1] 

不适当履行是指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认缴出资为0股權转让、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迟延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迻手续;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嘚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股东违反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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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萣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凊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则为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轉让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嘚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礻,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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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湔,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囚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认缴絀资为0股权转让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若实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荇其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义务,则为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瑕疵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會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应从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认缴出资为0股权转让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冊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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