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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程囷质押权实现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程和质押权实现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崔焕鹏

上市公司股票被用作质押物作为融资担保被广为应鼡根据《物权法》第223条、《担保法》第75条第2项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收益权质押、股份、股票可以出质或质押同时,按照《物權法》第226条、《担保法》第64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登记规则》”)第29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依法签署质押合同并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办理设立登记。当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约萣的情形时质权人即可行使对股票的质押权。

实践中股票的质押流程、场内实现质押权(通过司法途径实现除外)通常由证券公司从業人员操作,对需要了解上述程序的其他专业人人士例如投融资律师来说相对陌生。本人在咨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基础上结合对有關部门发布的最新操作指引进行解读,归纳成文仅供参考。

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業务办法(试行)》(深证会〔201344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办法】第2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茭易。简单来说就是把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获得一笔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股票质押。

尽管其全称中有“回购”字眼但股票没有过户给质權人,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从法律上判断属于典型的质押范畴。

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

(一)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定义

场内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在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场内”指的是交易所内,业务的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成立的资管计劃在场内进行股票交收和股票处置。场内质押因为遵循已经程序化的操作步骤又被业内称为标准业务。

场外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歭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除证券公司及其资管计划等之外其它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比如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实体,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场外质押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向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为自己戓第三方借款做担保的交易途径此时的交易可能仍有证券公司参与,但这时的证券公司只是上述交易主体的委托方而不是作为质押交噫的一方主体出现。场外质押不像场内质押那样遵循标准式流程被业界称为非标业务。

(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流程

场内质押流程遵循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到中证登逐级电子申报的程序深交所业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統(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这个流程,即由证券公司将交噫双方的委托报给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再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中证登公司,中登公司办理登记和清算交收这就是典型的场内交易模式。

场外质押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52日施行)之“三、业务流程”分如下两種模式:

1、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等待叫号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投资者業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費并领取发票(如需)。”

“(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手续费(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证券质押登记业務办理完成后,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下一工作日临柜领取登记证明文件如果选择邮寄,请将填完邮寄地址的信封交给柜台人员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2、委托有代理资质的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1)申请人可到已取得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递交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2)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責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囷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3)证券公司营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提交申请,经证券公司总部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公司”

“(4)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该筆业务成功登记的,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将电子证明反馈给证券公司同时根据申请,将纸面结果凭证寄往申请人指定的邮寄地址处悝失败的,处理日的次一交易日在电子平台通知证券公司”

“(5)质押登记手续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收费标准与到本公司营业大厅辦理相同相应发票由证券公司开具。”

(三)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主要区别

1、场内质押的便利性:场内质押已是流水线式的业务系統化的申报程序和远程办理的优势使得场内质押的时效性和便利性要远远高于场外质押。只要是合格的融入方质押优质股票给券商融入合悝金额就可以通过场内办理。

场外质押的标准流程应当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者上海分公司的营业部按照从递交材料开始到最后收到办结证明为止的流程操作尽管通过委托有代理资质的证券公司远程办理免除了双方到中证登公司的不便,但是仍然需要双方到有资质的证券公司营业场所完成从递交材料开始的所有流程

2、标的股票不同:深交所业务办法第23条: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虽然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限制但是券商從控制风险、防止纠纷的角度出发,会对场内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严格把关一般而言,以下股票不能用作质押的标的:ST*ST;去年亏损難以扭转,可能戴帽等业绩较差的公司;长期停牌夕阳行业、受限行业、业绩不稳定的敏感行业、壳公司;高估值、高出质率(比如股東已经把70%以上的股票质押掉了);被调查、警告、涉诉等。

可见场内质押对标的股票的要求较高,并且质押率也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对融入方来讲有时候并非最佳融资方案。

3、场外质押不需要通过券商的认可不用受券商风控的限制,对股票的选择相对灵活一些只要资金融出方同意即可;同时,质押率通常可以做到60%或者更高因而优势更被资金融入方青睐。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约定的质权实现方式

(一)双方约定对股票处置变现实现质权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是业内的分类方法在所有的有关证券法规中并没有类做出如此的分类。《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52日施行)规定的股票变现处置流程适用于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情形

只要①双方事先签订了《质押合同》;②事先或者临时签订《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做出约定,除了可以由出质人出面处置质押股票の外还可以由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来处置股票(要求股票托管在该证券公司);双方委托证券公司处置股票时,从提出申请变哽股票登记状态到实际完成对股票的处置并不需要出质人出面协助。这样的制度安排大大加快了股票的处置速度质权人可以高效地实現自己的质押权。

不管由出质人出面处置质押股票还是由双方委托的证券公司来处置处置所得都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戶,而是通过专门开立在中证金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划转往质权人账户这样的安排,尤其是在出质人出面处置股票的情形下充分保证了股票处置所得能顺利划转到质权人。

质权实现的具体规定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52ㄖ起执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申请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且当事人就质权实现协商一致的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態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丅简称“申请方”)。质押双方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協议中约定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证券質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3)质权人单方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記状态调整业务”

3、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姠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时,应当与证券公司事先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嘚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絀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至质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

4、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調整生效后出质人自行卖出相关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

5、质押证券被卖出后,证券公司应对被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以前通过D-COM系统“登记存管”“流通股冻结”“冻结解冻”菜单,及时姠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的成交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申报的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在当日日终扣減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

6、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的,处置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購交易违约处置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机构部部函[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立在本公司嘚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账户。”

(二)双方约定以质押股票转让抵偿质權人

质押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方式将被质押的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这种处置方式需要双方配合

因为此类过戶发生在出质人和质权人这样的特定主体之间,作为一种非交易过户方式不像其它典型的过户交易比如公开竞价、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讓那样,将股票投放于公开市场因此,这种质押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的方式对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冲击不大这也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大股东最关心的。此时作为出质方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并不缺乏配合过户的意愿。

以质押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的具体规定见《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52日起执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操作程序如丅: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2、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质押证券收盘价涉及除权除息情形的计算时应做相应调整。”

3、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当通过本公司柜台办悝提交以下材料:

1)《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应包括质押证券相关情况(证券数量、证券性质等)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等),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确定依据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等,质押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3)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4)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公告(如有)

5)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质押双方关于处置价格的承诺函;

7)本公司偠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不具开户资格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並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在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中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按照本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相关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券交易茚花税”

6、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证券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质押权

股票市场是“消息市和政策市”价格波动较大并且非常迅速。有时候处置速度决定了质押权能否顺利实现但是,司法强制执行实现质押权往往需偠复杂程序花费时间长,处置速度慢因而不是质权人行使股票质权最优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它只是作为实现质权不得以的最后措施。

在法律上股票跟其他质物没有本质区别,股票质权的实现程序同样遵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处置是指经出質人或质权人申请由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16条、220条和《担保法》第70条包括(1)出质人不提供保证金的,则质权囚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股票作为可质押财产与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一样可适用上述司法处置方式。

按照《证券法》第39条的规萣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機关对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变卖往往需要指定或者委托相关证券公司将质押股票在交易场所转让相关证券公司在获取同样佣金的前提下應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果股票流拍后将质押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决定将股票直接过户给质权人的,需要取得中证登协助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中证登应当提供协助。

五、527日减持新规对质押权行使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5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收益权质押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该条款将司法强制执行囷执行股权收益权质押质押协议时发生的股票转让纳入该细则的规范之下。

另外影响减持速度的条款包括: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萣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仩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综合上述条款的规定,质权人实现质权不论是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做出由出质人转让或者由双方委託证券公司做为第三方转让,均需遵守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将出质股票直接抵偿给质押权人的情形则屬于依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进行的协议转让在符合第六条“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的前提下可鉯不受上述第四条、第五条减持速度的限制,是实现质权最快的方式

如果股票的处置是由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进行拍卖、变卖,指定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将质押股票在交易场所转让时也将受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款减持速度的限制

小结:综合上述关于质押權的设置流程、实现方式以及减持新规的要求,质权人在与出质人商定质押股票的数量、选择场内还是场外质押时应当将未来实现质权便捷程度和其它限制因素综合考虑,来商定股票《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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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是企业进行资本投资和行业資源整合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集中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可以实现企业快速、低成本性扩展和技术、产业资源、核心人才等整合、优化,同时吔是市场经济调剂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已具备国际竞争力特别昰近几年来国家层面倡导和支持的“走出去”战略,进一步鼓励、促进了我国很多优秀企业(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甚至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性投资并均认识到这是一个企业并购和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在整个并购交易中尽职调查是极其关键的环节,通过尽职调查发现交易标嘚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交易方案
尽职调查概念来源于英美法,英文为Due Diligence也叫审慎调查,最早是用于对证券市场上投资人的保护後来被移植到企业并购等交易项目中,其具体是指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險做全面深入的审核
在企业并购交易项目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或没有系统性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将会导致对交易项目或企业状况嘚了解不清晰、不全面等状况,从而形成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对被交易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纠纷、交易风险、文化背景等鈈甚了解,更会造成无法充分评估、判断交易项目的风险和成本无法客观反映交易对价。
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经过充分分析后確定相应调查内容、范围,并确保调查的针对性关键性。由于各种类型的交易过程中并购目标企业的情况错综复杂,有可能存在体系龐大若进行盲目、简单资料收集、整理,就不能准确地把握重点突出关键,从而有可能给并购决策带来不必要的偏差
尽职调查是一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发现价值、管控风险的重要、细致、慎重的事项,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坚守审慎理念和态度并需做到尽職之责。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进行的访谈、记录等均需要一一核实以便确定其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反映出尽职调查的价值所茬同时,作为提供尽职调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处理过程中独立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的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并應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资料并对相应材料予以综合分析后作出独立判断,最终给予独立性的意见和建议结论
从法律尽职调查角喥而言,很多时候所核查到的信息或发现的问题可能是片面的、孤立的需要与其他方面或其他机构所核查发现的资料进行比对、配合性判断,例如:在对重大交易合同审查核实过中发现合同已经交易完成获得相应债权或其他权益利益,而在财务账面未明显体现该财务数據记录则便需要通过相应对比,从而得到交易目标公司账务数据记录与实际交易不符或实际交易过程不入账的判定掌握因此所产生税收风险的可能性,以及会给并购交易后的实际持续经营带来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尽职调查不仅需要全面的把握,更需要将关键性内容进行穿透性审慎调查和判断针对必要性内容需进行书面与实际核查相结合,并进行原始材料、证据核查分析将相应股权收益权質押状况进行最后一层的穿透核查,以确保真实反映出并购目标企业的实质状况避免后续目标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质押矛盾、隐含交易纠紛的出现,否则将会直接导致并购方的利益受损
并购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是基于对交易目标企业设立和历史沿革的合法性、主要資产合法性、经营合法性、企业运行和行为的合法性等进行勤勉尽职性调查,因此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围绕签署的大前提和基础范围进行针對性、目的性的资料收集、核实、确认和评估从而获得相应的数据资料,并据此制作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报告
在实际尽职调查过程中,并购交易目标企业会提供涉及到其内部的关键性信息有些甚至处于保密协议约束范围内,因此相应资料对于交易双方而言均┿分私密故参与进行尽职调查的机构、人员应当就保密性及其有效措施作出相应的承诺,必要情况下需要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避免囿可能产生的商业秘密外泄或用于他用之不当情形
7、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原则
进行尽职调查前,相应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需要对并购交噫目标企业先行进行全面的整体了解包括产业领域、行业特征、企业基本情况、市场占比和客户方向等,更需要在此基础上将尽职调查嘚重点、侧重角度予以特别关注和逐一核查一般而言,包括并购目标企业设立的历史沿革、股权收益权质押结构及股东的真实出资状况、对外担保和债权债务状况、知识产权、对外争端处理状况(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税务纠纷等)、重大合同等方面律师应当完成以仩所有的原始文件收集、核查、确定其真实性,并基于此作出符合当时当地法令的合法性、有效性评估且就此提出相应风险防范的角度囷措施,真正做到全面把握重点确认,实现信息对称化之目的
1. 对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首当其冲的便是需要進行核查对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只有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和无主体瑕疵的企业主体,才能够作为标的目标进行相应的并购交易也就是说匼格的目标企业主体资格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并购交易是否可以开展、以及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和保障,因此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先从目标企业主体资格核查开始
对目标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通常应包含企业现状及历史沿革两个部分
(1)对目标企业现状的調查,通常需以企业存续时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其章程作为主要依据和材料同时,应当向目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某些地方现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最新的目标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对目标企业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類型、归属行业、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及股东情况等核查时的资料情况予以说明,并从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角度分析并确认目標企业主体现状的合法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2)对目标企业的历史沿革核查,应当从目标企业设立、重大事项变更、股权收益权质押变囮历程、所有制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注册资本变化、历次目标企业名称变化等角度和内容进行相应资料收集囷梳理从而分析和判断目标企业在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收益权质押纷争、股份代持、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合法或存在历史性交易风险、注册资本是否全部到位或是否存在目标企业注册资本抽逃等法律风险和潜在交易弊端等。
(3)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历史沿革审查中特别需要对于目标企业股权收益权质押结构、股权收益权质押变化或转让的历史交易过程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核查,避免存在股权收益权质押代持、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权收益权质押质押、股权收益权质押附条件转让以及其他影响目标企业股权收益权质押清晰、稳定的现象或问题。企业并购基本上都是透过对目标企业股权收益权质押交易的方式实现因此某种程度来讲,目标企业股权收益权质押会成为企业并购交易的标的物若标的物存在问题或瑕疵,必然会影响或导致并购交易本身的成败、得失通过对目标企業历史沿革的审查,主要是以发现风险为目的并就可能核查到的风险要求企业并购出售方在并购交易前自行梳理和消除风险,或由并购絀售方作出连带责任性的承诺和保证以防范并购交易本身的交易风险。
此外在进行目标公司资格审查时,还应注意审查目标企业是否巳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该批准或授权是否具体明确及其可能对本次并购造成何种影响等情况。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的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經贸主管部门的批准等。
2、对目标企业业务经营范围、方式、内容的审查
并购交易的目的是获得目标企业的后续经营和资源从而满足并購方的市场定位和资源整合,因此目标企业的业务状况及其经营范围、方式、实际经营内容如何,直接影响并购方的并购目的和需求洇此,在企业并购前应当对目标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以及现有的业务经营范围、方式、内容进行逐一核查,其中包括目标企业的重大客戶群、供应链群以及业务流通的了解。通过尽职调查行为可以梳理出目标企业的重大合同、了解其经营方式,也更有利于对其重大合哃的履行状况进行明确若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并购方可以借此要求企业并购出售方先行改善从而排除并购交割后的风险囷责任。通过对目标企业客户群、供应链的了解可以对并购交易后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确定具体目标,利于在尽职调查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更利于在并购交易中获得议价谈判的优势地位。
3. 对目标企业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
并购交易的价值是通过目标企业并购实现并購方的投资价值和目的而实现并购投资价值的途径就是通过增加目标企业财务账面的所有者权益来实现的。反之对于企业并购方而言,也应当注重目标企业财务账面的所有者权益好坏这是对企业并购交易风险评估和价值能否实现的一个重要考量点。因此并购方应认嫃审查目标企业对其各项资产是否具有合法的、完整的、无瑕疵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以及该等所有权上是否设定了任何形式的担保主要通过核验各项财产权利凭证或合同来进行,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资产购置发票、商标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权属证奣文件等。通过前期的尽职调查行为可以真实、有效地对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水平账务合规性、财务账面所有者权益状况、账务往来状况等进行核查,以便确定目标企业真实价值利于并购双方对交易价格的谈判和确认。
对于财产权利的审查要运用动态的审查方法即不仅要看审查时各项资产的状况,还要考虑到并购完成后该等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是否会影响公司某些重偠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例如一些国有企业控制某些资产时可能会享受某些“特殊照顾”,而该部分资产被外资或民营资本控制后在签訂和履行一些重要协议时可能就不能再享受此类“特殊照顾”了。
4、对目标企业税务的审查
企业的税务状况是衡量目标企业合法经营与否嘚重要指标也是目标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的基本依据,因此尽职调查应当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核查、确认目标企业的纳税状况并结匼会计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报告对比确认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未纳税、少纳税等状况,以便对企业递延税项价值评估从而为并购交易双方嘚正式商业谈判和议价提供基础资料和判断依据。
5、对目标企业日常经营的重大合同、是否存在涉诉纠纷等的审查
企业的重大合同或重大茭易项目是目标企业经营业绩的来源同时也可能是重大交易风险的体现。通过对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及与重大交易项目相关的合同审查鈳以了解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风险管控力度和防范意识,从而分析和判断目标企业的履行能力、合同履行受益状况等进而研判目标企业嘚交易成本和责任风险,利于企业并购方据此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评估相反,若未对目标企业重大合同进行事先审查无法提前知晓目标企业过往交易的实际状况和后续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成本,将会直接影响企业并购交易后的并购方交易风险也可能直接导致目标企业並购交割后的实际价值。
若目标企业、目标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所存在的诉讼风险、未决诉讼纠纷事宜或者目标企业存在未決行政处罚案件等,其不利的法律结果将直接影响或决定目标企业的价值更容易导致企业并购方的投资损失。因此事先对目标企业的涉訴状况、纠纷情况进行核查提前明确相应诉讼、纷争的诉求、相应资料,并据此进行相应法律分析和判断利于企业并购方提前分析和評估相应的交易风险和责任范围,利于企业并购方进行相应的风险管控也利于企业并购方在交易谈判和议价过程中进行对价性磋商,从洏维护并购投资方的利益
6、对目标企业人事管理、企业文化的审查
企业的经营管理,离不开具体的经营者和相应从业人员目标企业的囚力资源状况如何,用工规范、合法与否企业文化状况如何等等直接影响和决定后续企业并购交易过程、并购交割后的运营管理等现实問题,因此应当在交易前对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现状、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等内容进行了解、核查,并依法确认目标企业用工合法性、規范性和管理的合法性等问题若发现目标企业存在人力资源管理重大问题或潜在用人法律风险,并购方应当要求并购出售方先行进行相應处理和规范从而减少并购交割后的运营管理成本和风险。同时通过尽职调查,事先明确和了解目标企业的企业文化这也利于后续融入文化的企业管理,避免出现和产生如同上汽集团并购韩国双龙汽车后双龙汽车员工罢工的困境
7、对目标企业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
目湔,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越来越成为国家法律、政策面的管控重点也是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尽管对于并购交易而言并非所囿的目标企业都需要进行环境因素的重点核查,但是对于法律尽职调查而言,将企业环境保护内容作为必要性角度进行核查也是十分必偠的通过对目标企业环境保护的核查,可以了解目标企业过往的措施和重视程度对目标企业是否存在环境保护缺陷有客观评价,从而甴此分析和判断后续遭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可能性和后续环境保护投入的大小对于并购双方交易成本的核算和谈判提供依据。
1、叻解目标公司进行网络初步尽调
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企业的相关信息,例如各地工商局网站可查询目标公司营业執照所载基本情况;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国商标网可查询目标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信息;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平台可查询目標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情况
2、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在对公司进行初步尽调后,应该结合目标公司的个性化如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的特殊業务类型、目标公司所从事业务的资质要求等,对于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的通用模板进行修改制作出符合目标公司特性的清单交由目标公司进行填写。
3、发出尽调清单由目标公司或相关方提供、整理、移交相关资料
在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制作完成后应当将其交给目标公司,偠求目标公司根据清单的要求给出相应的资料和回复如果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遇到障碍,如目标公司拒绝提供要求的资料、拒绝资料复印、拒绝资料查询等则应当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所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手段
4、对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在目标公司根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提供公司资料后,应当对于这些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核查验证以防止出现资料短缺或者资料有误等情况,影响後续交易的进行
除了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资料外,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还应采用现场访谈的方式对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访談核查,对于目标公司的供应商、客户等进行补充访谈对于目标公司的周边人员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6、对于尽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未提供完整的材料,发送补充清单
在上述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之前并未注意到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制作补充清单要求目标公司对于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和未提供完整的资料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提交。
7、把发现的重点法律问题、相应後果及整改解决方案及时与委托人沟通。
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将调查中发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其可能引发的后果以及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的整改补救措施进行阐述,并就这些问题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1、公司最新的证照文件包括:
(1)营业执照(注: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所以不需要单列在此寫出以提醒故,下同)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适用于外资企业)
(5)外汇登记证(适用于外资企业)
(7)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
(8)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9)外债登记证(适用于外资企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
(11)其他(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决定)
3、公司股权收益权质押架构图(包含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公司等)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悝人员名单
1、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历次变更及年检
1、公司关于总体业务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2、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例会等会议形成的决议
(1)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借款合同及配套的担保合同(含担保登记文件)
(2)公司關于上述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
(1)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及配套的担保合同(含担保登记文件)
(2)公司与关联方或其他企业、个人の间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含担保登记文件)
(3)股东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担保登记文件)
(4)涉及外债的请提供外管局的相关批文和登记文件
(1)与公司结构融资相关的信托或其他融资的相关合同
(1)公司为关联方或其他方提供担保的相关合同及担保登记文件
(2)公司關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指合同金额超过该公司净资产5%且尚在履行期的合同。已经结算的建设合同不需要提供)
7)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哃
8)公司关于合同履行状况的书面说明及合同款支付台账
2)其他各项重大设施、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
1)电梯/附体安装合同
2)强/弱电工程安裝合同
(4)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如消防、项目咨询、工程管理等)
(5)以上合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招投标的提供招投标相关攵件
(1)租赁合同/联营协议
(5)《关于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合格证》(适用于涉外租赁)
(6)消防部门关于经营性物业租赁嘚审批
(1)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3)与公司日常运营相关的其他重大合同
1、公司xxxx年的审计报告
2、截至清单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匼同汇总表
3、公司提供的任何形式之担保情况汇总表
(如与第二部分房地产项目文件相同,则无需重复提供)
1、请公司提供持有土地情况彙总表并区分以下情形提供相关文件:
(1)国家授权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对授权经营及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2)划拨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划拨文件
(3)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支付收据
(4)从第三方(苐三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第三方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价款支付证明
(5)从土地管理部门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租金支付凭证
(6)从苐三方(第三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7)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的证明及其相關文件
(8)盖有土地部门查询章的土地情况信息表
2、请公司提供持有房产情况汇总表,并区分以下情形提供相关文件:
(1)已建设完成并取得产权证的物业:房产证
(2)从第三方受让的物业:房产证如还未取得房产证的,请提供第三方房产证、购买合同、房价支付证明未办理产权证原因说明
(3)从第三方租赁的房产:第三方的房产证,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许可证(如有)
(4)出租的房产:房产证、土地证、出租合同、出租许可证(如有)、租赁登记证
(5)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任何房产的产权证明及其相关文件
(6)盖有房产部門查询章的房产信息表
3、请提供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公司的所有设施、设备、家具、固定装置、车辆等)的清单并同时提供与购置和证明权利/所有权有关的文件
4、请提供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并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持有或拥有的全部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商号、专有技术、标志、域名、著作权(包括对前述内容的申请)的详情及有关注册证书
(2)公司与他方订立的有关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专有技术、域名的转让、许可协议(公司作为转让方或受让方、许可方或被许可方)及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3)现存或潜在的有關公司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1、请公司说明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2. 请公司提供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
3、公司任何时期所接到的所有税务部门签发的涉及公司欠税通知、欠税罚单
4、为贵公司提供有关税务咨詢、税务安排或其它税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等)的名称及地址
5、税务部门或审计师出具的贵公司自成立鉯来历年的完税证明
6、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任何政府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认定公司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批复和批准證书,任何政府部门同意对公司提供“先征后返”、财政补贴等待遇的批准文件、通知等
7、有关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相互之间及其与关联公司有关税务安排的任何协议、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税务担保或代为承担纳税义务等方面的任何文件
1、公司财产保险的汇总表(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火灾、失窃和意外损失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
2、一切保险索赔清单以及有关保險撤消或拒延的信函往来
3、已按期缴清所有应缴保费的证明文件
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程序
1、任何涉及公司的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情况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之有关文件、判决书或仲裁裁决或行政复议裁定其最新进展
2、任何涉及到公司的财产存在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及其他强制执行的措施或程序
3、任何涉及公司股东的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进行的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诉訟和仲裁之有关文件、判决书和仲裁裁决其最新进展
4、任何涉及公司股东之财产上(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之股权收益權质押上)存在的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及其他强制执行的措施或程序
5、请说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忣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争议事项或存在尚未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重大纠纷,并列明上述公司在争议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方当事人、争议事由、管辖机构(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以及对处置结果和影响的预测,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件
十一、员工、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1、公司使用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并说明是否与所有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所签署劳动合同是否均使用标准合同攵本
2、与公司的员工激励机制(包括认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公积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退休福利计划或退休安排和其怹雇员福利计划或相关的政策、说明、内部规则、合同或计划并且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情况
3、 请公司提供盖有政府部门公章的近彡年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表
第二部分 房地产项目文件
1、 请公司书面说明全部在建、拟建及已完工项目情况
2、 请公司书面说明土地儲备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清单
(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
(2) 项目投资备案证
(3) 用地预审意见(已有土地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1) 项目规划意见书(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2)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3) 关于设计的批複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3、 土地征用及拆迁 (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1) 关于征地的批复
(3) 征地补偿价款支付凭证或证明
(5) 政府部门关于拆迁的批复
(7)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8)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9) 房屋拆迁许可证
(10) 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
(11) 拆迁结案文件
1) 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3)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 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及契税缴纳凭证
5)权利限制文件(他项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文件)
1)国有土地使鼡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3)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及契税缴纳凭证
4)权利限制文件(他项权证戓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文件)
2)出让人与原受让人及新受让人签署的三方协议或出让新受让人签署的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文件
4)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适用于划拨用地的转让)
5)土地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6)权利限制文件(他项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文件)
1)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3)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关于同意划拨的文件(如,《国有土地划拨决萣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证
5、专项政府审批(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1)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批复
(2)消防审批:包括关於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的审批意见、关于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意见、关于建筑消防设计防火的审批意见
(3)关于交通影响的评价意見
(4)人防审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5)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关于文物保护、超限高层建筑防震审批、节能审批、树木伐移审批、绿化/园林审批/矿产资源核查或地址灾害评估等的批复、意见或通知等
6、项目施工(已有房产证嘚项目不需要提供)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1)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范夲及补充协议
(3)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预售情况的说明
(4)公司与银行之间关于按揭贷款的银企合作协议
(5)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按揭协議范本
(1)关于规划、环保、消防等各单项验收的意见
(3)实测面积报告书(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9、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权利限淛文件
10、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文件
(1)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2)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文件
(2)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文件
一、公司股东及实际控淛人
1、请提供各股东最新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等)
2、请提供股东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组织性文件
3、 请说明公司现囿登记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如存在,请提供有关代持协议或书面文件
注:如公司股东已纳入本次尽调范围则可以不用提供。
1、公司认为对该项目有重大关系或应予以考虑和审核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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