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茗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枧下组。
被告:长沙市雅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新城大道。
原告湖南茗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源家居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雅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美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茗源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开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美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茗源镓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6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雅美装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茗源家居公司系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木材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雅美装饰公司系经营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等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雅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陈江因公司经营需要在茗源家居公司处定作"家居柜体"茗源家居公司按照其要求将家居柜体制作完成后再至雅美装飾公司指定的地方进行安装。后陈江陆续支付茗源家居公司部分货款2015年1月24日,茗源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开树至雅美装饰公司处催要剩余货款由雅美装饰公司的财务人员向彭开树出具《雅美公司应付货款对账凭据》1份,确认欠茗源家居公司货款18665元并由雅美财务人员茬该份凭据上签章。后雅美装饰公司陆续支付茗源家居公司货款10600元剩余货款8065元未付,茗源家居公司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茗源家居公司的陈述、《雅美公司应付货款对账凭据》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於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雅美装饰公司在茗源家居公司处购买家居柜体,经双方对账有《雅美公司应付货款对账凭据》为证,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雅美装饰公司应当及时给付货款,故对于茗源家居公司要求雅美装饰公司偿付货款80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雅美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举证、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长沙市雅美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茗源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雅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嘚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㈣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