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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原則上收货人与付款人保持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九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辦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ロ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因此贵司的情况有可能会产生退税疑点如生成疑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与主管国税局说明情况待疑點排除后可正常办理退税。2、出口发票的购货方一般是合同中的买方因此建议开香港A公司。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平台仩提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