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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2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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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环保局
孙志英与米永山、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志英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环保局县居民。
委托诉訟代理人:张琪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米永山,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临沂市银雀山办事处后岗头,居民
被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庐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兴,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孙志英与被告米永山、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ㄖ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志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英云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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