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4组。
法定代表人: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广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成建设集团德山分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3号。
原告常德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成建设集团德山汾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常德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德成建设集团德山分公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0元减半收取计6255元,由常德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