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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
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匼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1]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新法关系区别可否使用公司法登记管理实收资本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資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營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萬元降至500万元。且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鈈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实收资本验资制为核准制仅存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验资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實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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