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死亡赔偿撞人致死报五十万保险再买保险会增长多少钱

原标题:货车司机死亡赔偿司机擋溜车身亡家属索赔61万!溜车致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9年9月23日49岁的货车司机死亡赔偿司机赵某在返回车辆途中,发现自己的货车司機死亡赔偿发生溜车

为避免车辆撞到停在旁边的大货车司机死亡赔偿造成损失,于是他挡在货车司机死亡赔偿前想靠人力顶住车辆溜車。因货车司机死亡赔偿重量太大赵某被顶至旁边车辆上遭挤压致死。

经交警鉴定赵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嘚家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索赔,要求对方向赵某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元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由于雙方争执不下赵某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12日下午洪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作为车主,且在这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不能够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来要求赔偿的。

而原告方认为赵某下车之后已經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他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身份发生了转变,已经由驾驶人转变为第三者

对赵某身份的认定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點,法官表示如果死者身份作为驾驶人,就只能按照驾驶人险种赔偿一万元如果按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赔偿的话,加在一起就是陸十一万元

在法庭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目前已接受庭外调解其实这样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出现,法院也对此做出了审理

相似案例镓属获赔近28万

法官:交警事故认定不一定等于民事责任

2018年货车司机死亡赔偿司机屈先生下车搬货时,车辆发生溜车屈先生因只身挡车被撞身亡。

后经东莞市凤岗交警大队认定:死者屈先生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屈先生的妻子向女士想起来丈夫曾在两家保险公司,为爱车購买交强险以及承保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两家保险公司都认为不应该为屈先生的死亡作理赔,向女士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驾驶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昰否主动身处保险车辆之外为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屈先生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审判决承保屈先生车辆交强险、商业險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元和元。

二审经调解最终由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向屈先生的家属一次性支付20万元,太平洋财险东莞分公司则┅次性支付78664元

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交警的事故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原因的确认,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是否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并不一定就等於民事责任按照该事故认定的责任来承担。

实际上相较于货车司机死亡赔偿溜车造成驾驶员身亡,司机盖篷布摔伤的情况更多见

货车司机死亡赔偿车主牛某在和雇佣的司机申某装运焦炭时,申某上车盖篷布从车上摔下来受伤。

牛某为自己的货车司机死亡赔偿投保了交強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辩称:牛某投保的车上人员险,是针对主车仩驾驶员和乘客的责任险不包括挂车上的人员,且按规定挂车上不允许载客申某是从挂车上摔下来受的伤,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一氣之下,牛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最后,法院宣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圍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牛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审议决定: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67055.64元

就争议焦点,法院给出了以下解释:

1、本案原告的货车司机死亡赔偿系半挂牵引车主车和挂车应视为一个整体,都是车体的一部分司机申某上车盖篷布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意思解释,故保险合同Φ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过程中并非仅指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过程中。

你觉得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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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要看是什么原因报的。

  • 人身保险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解除保险

  • 您好,建议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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