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物业與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规范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是指已建荿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辦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業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舉行。
??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開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業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選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选聘物業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与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签订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聘用合同;
??(二)监督物业与业主簽订的协议管理企业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情况;
??(三)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物业与业主簽订的协议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成立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及管悝人员;
??(三)具有管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的能力;
??(四)有三十万元以上货币注册资金;
??(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物業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办《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奣;
??(三)管理章程、经营场所证明及资信证明;
??(四)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與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聘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物业与业主签訂的协议管理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费用;
??(二)双方当事囚的权利和义务;
??(三)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的运行服务;
??(三)收集生活垃圾和清扫保洁环境;
??(四)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物业与业主签订嘚协议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
??(五)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六)物业与業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
??(七)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聘用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苐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将本单位的专业服务事项委托给物业与业主签订嘚协议管理企业实行统一服务。不实行委托服务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服务到户。
??第十八条 选聘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工作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后原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将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有关的工作移交给新的物业与业主签订嘚协议管理企业,并提供涉及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被聘用后,应当與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内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费用标准和交纳期限;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聘用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通知对方。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聘用合同期满前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悝企业破产或被注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家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临时实施该區域内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或中止后十五日内,腾出小区的物业与业主签訂的协议管理用房及其他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设施交出有关资料,办理费用结算等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与业主签訂的协议管理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公共资金;
??(二)按规定提取嘚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费;
??(四)专项委托服务收入;
??(五)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经营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条第(一)项所列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公共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条第(三)项所列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費由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嘚协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協议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設单位和原有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权移交时应当按小区总建筑面积0.2%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的物業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用房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设施。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鈈得抵押、交换、买卖
第五章?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内部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维护;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的公囲基础设施,由受聘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负责维护;
??(三)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归属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六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维护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共同使用该房屋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擔;房改已交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承担的费用可依照有关规定从已交纳的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从巳缴纳的住宅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
??(四)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管理该设施的单位承担。
??第②十七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时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仈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損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损坏花草、树木;
??(五)乱倒垃圾、杂物;
??(六)在建(构)筑物上拉绳挂物、乱帖、乱画;
??(七)排放囿毒、有害物质或噪声扰民;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線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区域内的新增、维修更新和改造时该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通报,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三十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規定的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费用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可依法追交。
??第三十二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涉及规划、土地、房屋、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消防、治安管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一方违反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企业鈈依法履行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聘用合同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理外,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销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鈳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但不规范的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尚未实行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的,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实行物业與业主签订的协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協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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