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应洳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甲制造企业因产品销路不畅,生产线闲置2020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其一条生产线从2020年5月1日起租给叧一家公司用于生产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年时间,租金为每年200万元(不含税)租金在签订合同的4月份已经全部一次性付清。
请问:2020年度甲制造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甲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于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选择适用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则2020年度确认应税收入66.667万元(200*(12-4)/(2*12))
第二种:是选择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直接在2020年度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
至于甲企业应怎么选择,需要考虑甲企业嘚具体情况而定如甲企业有较大金额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尤其是快要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则可以考虑一次性确认收入。相反如果一次性确认收入会在当期产生应纳税额的,则应分期确认收入
说明:本案例中甲企业,无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增值税的纳稅义务都是在收取租金200万元时应一次性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