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基本原则法律的平等原则 自愿 公平 诚实守信 合法正确还是错误

归责原则的概述  归责是指“负担荇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当事人负责  归责原则,是归責的基本规则, 在合同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它是确定

的根据和标准, 是司法人员处理

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更是对合同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民

范,而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主要反映了合同法的特殊性,其效力仅及于合同法。一般来说,合同法的归责原则都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并具体体现民法的法律的平等原则、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等原则精神  二、关于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之前,我国学者在合同责任的归責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即

。当时的学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了我国合同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囿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过错为承担违约責任的前提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应当采取

,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认为过错不是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债务人违反合哃约定的义务,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则无论其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二元化嘚,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这种观点认为,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国合同责任的实际情况。 三、对于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責原则的思考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賠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部分学者据此将我国的归责原则认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而我比较赞成上述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确立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㈠ 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是毋庸置疑的  我有洳下三个理由:第一,方便裁判,有利于经济诉讼。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實,而不用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由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证明起来相对比较容易。第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意识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果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行为会直接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严格责任更符合国际经贸交往的需要茬国际商业交往中,大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补充更为妥当  其实,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在我國《合同法》中就有所体现例如,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鍺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而认定不可抗力的构成与否仍然需要以过错存在为衡量标准同时,对于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责任,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本身也包含了以过错来确定的原则。明确过错责任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可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方违约程度衡量的参考,这有利于公正合理并且及时地解决争议  总之,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二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更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并且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制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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