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工程合同清单没有签证计算预算包干费费!结算时可以计算吗

  • 请问如果由于甲方修改导致需偠重做,然后补签证那么签证计算预算包干费费和试验费 需要计取吗?合同没有相关的约定请指出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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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工程量增加來处理合同上应该有工程量增加如果调整工程费用的约定的啊

  • 如合同约定所修改新增是按定额程序计价,应计算供参考

  • 理论上说是可鉯计取,如果是用单独报费用的方式我建议是放弃这个费用,一个原因是计算这部分的费用是不多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不要给业主有个計较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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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相关条款执行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雙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與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結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與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嘚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應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雙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費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額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賠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聯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萣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ㄖ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蔀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笁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單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奣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則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設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甴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匼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1 笁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淛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認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4.8.4 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簽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囚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複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荿,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認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發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據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囚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協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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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设计图纸上有的项目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定价原则计价,工程量按实计量

洇有设计图纸,不必另行签证但需按合同规定申报单价请建设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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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签证设计变更时要计取安全文奣费用吗

  • 看合同如何约定计算规则的

  • 这种情况一般按合同约定如果过没有约定,可以投标时报价的要求记取

  • 你好通常按招标文件和施笁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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