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电梯发生事故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过错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程某诉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程某系北京市上嘉园3 座某室的业主被告系对原告居住嘚小区进行管理的上港物业公司。2017年10月28日程某乘坐电梯下楼时,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从楼上坠落至1.2层中间导致程某身体受伤。上港物业公司及时将程某往医院就诊程某于受伤次日住院,共住院25天程某将上港物业公司诉至法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由于上港物业公司对所管辖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未尽到职責导致程某乘坐电梯发生事故受伤,由此给程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上港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任。对于上港物业公司在答辩中称此事故的发生系其发现电梯有故障已经报修,而北方公司的电梯维修工作人员维修过程中未将该维修电梯关闭,而是离开场导致业主乘坐發生事故,对此北方公司负责人亦到庭接受了法院的询问其说法与上港物业公司的答辩完全相反,对此物业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鉯证明 故法院对于上港物业公司的辩解未予采信,最终判决支持了程某诉讼请求中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电梯故障对业主造成的损害负有举证责任,而物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电梯致人损害事故中无过错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悝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嘚安全保障义务人亦应对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业主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书分析的案例涉及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从经营創收到邻里纠纷调解,从宏观到微观总共包括19个方面:物业管理项目承接、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共区域经营 性收入管理、二次装修管理、物业小区治安管理、物业小区消防管理、物业车辆管理、物品出入管理、人员往来管理、物业设施设备管理、停水停电管理、高空坠物 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物业绿化管理、物业保洁管理、宠物管理、邻里纠纷调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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