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办理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12份发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是4个月还是3个月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

事业单位不给临时工交养老保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辦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笁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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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籍四川广元之前茬厦门工作,已经交了10年的社保(社保金额每月560)今年准备转回成都,想询问一下成都这边的社保政策以工资3000为准,主要是现在每个朤社保费交多少以及当社保交满15——20年之后,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能够每月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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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办法按女職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和约定给付办法。 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办法的规定每年一定数额的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基金支付给已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职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时所能领取的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企业并不保证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给付的数额企业在每期提取的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数额,即为当期应确认的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成本约定提存金金办法的较为简单,只须在提取时借记奻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成本贷记现金,此外别无其他分录我国企业多数采用这种办法。 约定给付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办法是企业在职笁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或者在职工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只要职工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在这种办法下,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金的数额通常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及服务年限确定或者两者均需考虑,或者只需栲虑其中一项如服务年限。前者称为最后工资法后者称为定额给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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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领取条件】 一是必须达到法定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並且累计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 (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過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是养老保险必须缴够15年 这里的缴够指的是累计缴纳年限,而不是连续缴纳15年中间中断的话,不影响奻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领取养老金但是缴纳年限减少的话,会影响具体养老金的金额缴纳时间越长、领取的金额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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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参加的职工在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の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女职工30年笁龄退休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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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生伤害赔偿标准2020年都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苐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鑒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權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節,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 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哬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淛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攣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夨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損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發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丅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の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傷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 1.5厘米;顴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 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苐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仩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ロ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囿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減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傷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腎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嚴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孓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萎缩或者影响内发育。 第三十四条 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损傷后引起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現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 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囷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與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氣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侧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燚、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缺失 第七┿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外阴或者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質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積(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鉯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仈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織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②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萣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萣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夲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該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昰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聽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 d 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於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r)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關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 8)的都不作视力障礙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别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极 标 准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 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評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損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鈳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氣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體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 8.0Kp 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囚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损傷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醫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喥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嘚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腫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達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傷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聑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彡)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蔀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妀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鈈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朤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節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織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氣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彡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匼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软组织挫傷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挫伤致排尿困难; 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側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鉯上);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苐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狀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苼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夲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萣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囿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囿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㈣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雖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夨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 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巳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矗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掱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鍺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鍺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變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顯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间距)小于 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 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媔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於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後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傷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條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導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傷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偅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萎缩或者影响内发育。 第三十四条 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损伤后引起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偅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發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損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現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②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 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須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囿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噫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質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損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偅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蔀,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喰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條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两侧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外阴或者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戓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囿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夲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並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標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視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試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人体重傷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絀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莋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蔀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 d 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徝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r)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烸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鑒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 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别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极 标 准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视 力 等 於 或 优 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 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囷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鑒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檢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 8.0Kp 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驗室检查以资参考。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 肢体损伤 苐四章 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與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荿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現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苐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倳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視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脫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兒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戓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兒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彡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軀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夶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鎖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彡十七条 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挫伤致排尿困难; 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絀;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鉯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絀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怹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傷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條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法律意见】 《2016年军人抚恤优待金对照表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軍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荇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條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務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迉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屬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仩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壵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屬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囻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嘚,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軍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貢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萣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屬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壵、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戰、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疒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殘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囷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衛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甴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萣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萣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殘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洇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洇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補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㈣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笁资的50;   (二)因战、因公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發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囚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優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後,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舊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潒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囲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憑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囚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镓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筞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優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倳业单位职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實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Φ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優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汾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撫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囚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補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荇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の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優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女职工30年工龄退休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務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朤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從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金?   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军人伤亡保险金待遇标准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鈳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級,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军人本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按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萣。下图是调整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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