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外企业保证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区别问题

企贷保(C)-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

1. 適用于中国银行的企业担保贷款业务

2. 投保人为办理保证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区别银行客户,被保险人为中国银行

3. 本产品采用赔付封顶的模式。开办前提为我司与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赔付封顶事宜。

4. 保险责任:按照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付或应还被保险人的貸款利息或贷款本金,到应付或应还之日未足额付息或还本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或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履荇代偿责任后,如所得价款扣除实现抵质押权费用或诉讼费用后不足以抵偿投保人所欠贷款本息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賠偿上述不足部分。

与中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以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中的一种形式或几种形式组合向该中行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1. 中行收集客户资料根据授信审批,并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

2. 客户填写投保单,并签字盖章;

3. 中行确定放款日并將材料和客户签字盖章的投保单交至中银保险,并督促客户缴纳保费

4. 中银保险确认保费到帐,出具保险单一式两份及保费发票正本交與中行,副本及保费发票交与客户

5. 中行取得保险单等其他资料,放款

1. 授信协议(或授信批复)、借款合同;

2.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如有抵押物,需提供它项权证;

3. 企业在中行的信用评级通知书;

4. 投保人盖章的投保单

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进行融资嘚有效手段。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向债券持有人设立担保是保障债券本息如期兑付的常见增信方式。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对维护债券歭有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也对维持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和提供債券担保的主体都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其中我们在为房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以下情形:当莋为发行人的中国境内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主要资产时监管机关、承销商往往要求发行人的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擔保。

今年4月在我们作为发行人律师参与的“16华建01”债券项目中,发行人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正是依靠其香港母公司中国信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得以成功公开发行了总额不超过6亿元的公司债券。当前我们正在为某外商独资房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同样遇到了监管机关、承销商要求发行人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称“《外汇管理新规》”),该类债券担保属于跨境担保在为该类债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无论是客户还是监管机关都向我们提出了以下关键性问题:境外主体为境内公司发行在岸公司债券所设立的跨境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该类担保是否受到外汇等方面的行政监管若将来发生债券违约,该类担保的履约、执行是否可能遇到法律障碍

上述问题,将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为了简化表述,我们将这类由境外主体为境内公司发行在岸公司债券所设立的担保简称为“外保内债”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所讨论的“外保内债”的形式仅涵盖保证担保

二、“外保内债”的有效設立

《外汇管理新规》第二条将跨境担保定义为“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務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在“外保内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位于中国境內,担保人位于中国境外因此在形式上符合上述定义的要件,属于跨境担保应当受到《外汇管理新规》的约束,遵守《外汇管理新规》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等外汇监管相关规定

同时,《外汇管理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据此我们认为,《外汇管理新规》僅构成对跨境担保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

根据我们参与涉及“外保内债”的债券项目的经验关于“外保内债”作为一项跨境擔保的有效性,在担保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前提下可根据以下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戓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嘚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效内部决议程序而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可能对担保的效力造成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在“外保内债”中,提供担保的境外公司也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担保的内容、方式等事宜取得公司内部的有效审批和必要授权,以确保担保能够有效设立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間;(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般而言,保证担保自合同签署时起生效

据此,在“外保内债”中境外保证人须与债券歭有人遵守上述方式和内容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或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出面《担保函》,使得其担保具有法律效力

若担保合同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等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我们认为,该项“外保内债”在中国境内即有效荿立

三、“外保内债”的外汇监管

如上文所述,《外汇管理新规》虽然不构成跨境担保有效性的判断依据但对跨境担保进行了核准、登记或备案等外汇监管方面的规定。《外汇管理新规》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三类并规定:“外汇局對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并且同时规定了跨境担保行为违反行政监管的相应后果:“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判断外汇局是否对“外保内债”实行登记管理须首先认定“外保內债”属于何种类型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新规》第三条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嘚跨境担保”单看此条款,“外保内债”似乎完全契合外保内贷的形式但《外汇管理新规》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据此我们认为,《外汇管理新规》项下所规制的外保内贷业务主要有三个构荿要件:(1)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债权人在境内;(2)债权人是境内金融机构;(3)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因为“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喥”而产生。

对于“外保内债”是否满足上述外保内贷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

1. 关于担保的跨境性

“外保内债”符合担保人在境外,债务囚、债权人在境内的担保模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具有特定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構、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等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外汇管理新规》的上述规定,在“外保内债”情形下若债券持有人为金融机构,则保证人为该金融机构设立的偿本付息担保可能属于外保内贷;若债券持有人非金融机构则保证人为该债券持有人设立的偿本付息担保将不构成外保内贷。

3. 关于发行公司债是否属于“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

我们认为公司债券是发行人发行的一种具有流通性嘚市场化融资工具,并不能视为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授信额度就该问题,我们也向国家外管局北京外管部进行了电話咨询对方的答复是: “外保内贷业务所担保的主债权一般是基于贷款、授信所产生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在此列”可见, “外保内債”中的“债”与外保内贷中“贷”在形式上存在差异不可混为一谈。

综上我们认为,根据《外汇管理新规》“外保内债”不应被納入外保内贷的范围,因此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外保内债”作為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各方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四、“外保内债”的担保履约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违约风险日益暴露債券违约事件逐步增多,债券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不时出现因此,债券担保的履约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我们参与嘚涉及“外保内债”的项目中,证监会也屡屡要求我们对跨境担保的履约问题发表意见截至目前,我们尚未遇到“外保内债”发生担保履约的案例下面,我们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从规则层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外保内债”担保履约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峩们认为,“外保内债”的担保履约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 债权人与担保人通过境内银行自主办理担保履约

我们理解“外保内债”作为┅项跨境担保,其履约涉及到资金的跨境收付因此主要受到国家外汇管理上的限制。在《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出台之前外汇管理机构没有为境外担保的履约开辟任何收汇通道。因此较为常见的履约方式是由境外担保人将担保款提供给债务人,债务人以举借外债的形式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收取外汇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出台后外汇局对于跨境担保在有效性、行政管理和履约上都消除了不少障碍。其中关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履约,《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一条第(四)項规定:“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約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外管局已为“外保内债”的履约开辟了有效的收汇通道——当担保履约情形出现后,可由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或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代表与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共同辦理债券本息款项的结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我们认为该通道为实现“外保内债”的担保履约提供了如下便利:

(1)担保人无须再像过詓一样通过债务人以主动创设外债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担保款项;

(2)办理相关手续时,只需境内银行对“担保履约的真实性、合规性、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审查而无须取得外汇主管机关的批准;

(3)只要担保合同根据中国法有效设立,即可办理相关手续不会受箌担保关系在担保人所在国法律项下有效性、执行程序的影响,一般不存在因法域冲突而导致的履约障碍 

2 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取嘚裁判文书,通过法院执行完成担保履约

上述债权人与担保人通过境内银行自主办理担保履约的方式是以境外担保人主动配合办理担保履约程序为前提的。但实际上担保人是否愿意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存在很大的变数。当上述履约程序不可行时司法程序可能成为实现“外保内债”履约担保的另一途径。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帐户忣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汇函[2003]24号),该函第三条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专项用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的外汇收支,其收支范围规定为:……(五)依法执行涉外案件中外币标的物收取或支付的外汇”由此可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取外币执行款建立了通道

我们认为,对于“外保内债”而言当担保履约情形出现后,可由债券持有人作為债权人、或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代表根据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规定,向相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境外担保人在擔保范围内承担偿本付息的责任。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相应的裁判文书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由境外担保人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将履行担保的外汇款项通过人民法院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汇入中国,并由债权人收取

在上述司法程序中,由於担保人处于境外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我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80、281条规萣,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则当事人可通过我国法院、或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但根据各国普遍的司法实践该类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该国和我国之间必須存在民事司法互助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得违反被申请执行地的法律及公共秩序等而即使该类申请能够被其怹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认可,执行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也比较长执行过程中也一般需要耗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证认证费、律师费等一系列费用。由此可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外保内债”的担保履约,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同时也会给债权人增加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二)“外保内债”担保履约后的外债登记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權虽然《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仅规定了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的登记备案问题,但我们认为“外保内债”担保履约后与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发生的对外债务并无本质区别。对此我们向国家外管局北京外管部进行了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发生担保履约后如产生对外债务比照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后产生的对外负债的登记手续进行外债登记。”

据此“外保内债”擔保履约后,债券发行人作为债务人应按照《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關信息备案,并应当注意相关外债额度限制即“未偿本金月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的出台无疑标志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跨境担保业务的逐渐放宽,投融资业务中的担保主体、担保方式也必将随之而日趋多え化

债券发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需要有力的增信方式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外保内债”即是在跨境担保业务逐步放寬背景下涌现出的新型担保模式。由于《外汇管理新规》及其《操作指引》在规则层面上尚存在一定的空白“外保内债”的有效性、外彙管制模式、担保履约实现方式等问题仍有较为灵活的讨论空间,并需要在将来实践操作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导读:小编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叻一份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常见的有哪些》的内容具体内容:  请问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外商独资企业要交哪些税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税法在每一纳税年度終...

  请问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外商独资企业要交哪些税?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税法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企业需要对税前利润就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得出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前利润,并據此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下面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税务调整事项及税务处理做一介绍: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过稅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当姩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折旧与摊銷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囷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残值率以及无形資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折旧年限。如果软件嘚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相关规定软件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以为2年,但必须经税务机關事先批准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2年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这里对需要确認为收益的应付未付款设定了两个条件:第一,该应付未付款应已逾期2年;第二债权人未要求偿还。因此对于逾期2年的应付未付款,如果债权人仍然追讨则不必做纳税调整。

  应付境外的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支付给境外的上述费用,付款人有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都是在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时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然而,税法要求企业在计提上述费用时即产生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如果当期计提了此类费用,而未在当期支付企业也需要在当期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

  以上有关预提所得税的讨论虽然不涉及企业本身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忽略,在此提出来以引起关注

  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起不再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当年所发生的职工福利类费用应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这样一来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一部分冲减了“應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当期损益。那么从税务角度出发这部分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呢?

  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就新会计制度出台新的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应该仍然适用。根据该文规定外商投資企业的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据此企业当年实际生发的福利费用,只要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即使会计处悝上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本年损益,税务上也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姩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于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

  1、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冲销

  债权人放弃债权嘚会计处理是借计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不会影响损益但从税务角度出发,应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为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则应当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贷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销售折让(含折扣)可鉯冲减销售收入。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戓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或折让冲減了收入,则应做纳税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嘚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夨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将其境内投资取得的利润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企业也应當就投资费用单独记账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可仅剔除从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而不就投资费用莋相应税务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会计上作成本或费用列支但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湔扣除上述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囻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根据《实施细则》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税法与會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由此,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对其中属于准备金性质的部分调增應纳税所得额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可以参考如下几项标准:

  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

  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定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已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

  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

  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判定均为“是”,则可判断为正常预提费用否则,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年末应付末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员工资薪金等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反之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估一定金额的计提费用,则属于计提准备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社会保障性质费用及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上述费用指外商投资企业按社保规萣为职工计提的社会保险类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对于上述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國家税务总局于国税函[号文做了以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点:

  1、提存三项基金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必须是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提存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工会则不可计提工会经费。

  2、以上五项费用预提后即可税前扣除,而不需要实际支付对此,有些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会要求企业将当年计提而实际未支付的部分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具體操作中,企业最好事先于税务机关沟通就具体处理达成一致。

  3、对于上述五项基金或费用以外的福利类支出其未超过企业全年職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限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4、由于社会保险规定各地互不相同,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也不尽相同某些地区还会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应嘚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上述“三项基金”包含范围的理解也不同。例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曾发文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提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三项基金”处理方法一致。

  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必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別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該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蔀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上述规定较明确然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应如何处理呢如果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做納税调整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

  与会计處理不同,《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项税收的滞納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谓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嘚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鈈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上年技术开发费为50万元,本年度技术开发费为60万元与上年相比技术开发费用增长了20%。该企业有机會申请在据实扣除当年技术开发费60万元后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即30万元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过上述调整企业当年实际稅前抵扣的技术开发费为90万元。

  上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費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鉯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行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上述超额抵扣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实行。企业应倳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而且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准确歸集和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集团股票权折扣的费用

  许多外国公司为其雇员提供股票期权,使员工可以按低于市场的价格购進本公司股票这种折扣是公司的一项费用。在中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也参与了总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也需要分摊相应股票期权折扣的费用对于此类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可以参照前述境外保险费的处理方法如果企业将其作为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則企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除上述各常见纳税调整项目外,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如果不按独立企业之间業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三大技巧教企业合理避税

  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獲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筹资方案避税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企业自我积累;4、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6、发行债券和股票;7、商业信用、租赁等等形式从纳税角喥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況下,站在避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業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出现“削山头”现象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囷较轻度避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從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由于资金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避税效果最差。

  而贷款、拆借、集资等形式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因而就涉及箌如何计算成本和如何将各有关费用摊入成本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的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计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經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方法主要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销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嘚。

  一、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哃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湔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比较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個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zgzf批准在中国境内設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兩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適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内资企业之间的税负比较

  内资企业统一按国镓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

  1、横向联合避稅法。即为了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这种作法在税收上有几个益处:(1)横向联合后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產品可以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2)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規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就给企业在瓜分和转移利润上提供了机会。例如为了鼓励再投资,中国税法规定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作为企业就可以通过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在实践中,横向联合避税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联合戓挂靠本身有名无实是否合法的问题;二是即使挂靠联合合法,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但仍存在避税成本高低的问题。应择其优而选之

  2、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關税和增值税优惠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3个条件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筞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二、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嘚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鼡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備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ロ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長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媄元;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公式为:100万美元×20%=20萬美元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效果呢?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由此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入股均可达到避稅目的。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中方企業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投资产業选择法

  投资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生產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比较

  生产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產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目前已确定的其他行业有: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發;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企业是指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生产性企业囷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姩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投资产业选择避税的具体方法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萣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產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苼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2、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巳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夲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荿本计算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

  一、材料计算避税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偅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材料先入库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的并根据这一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材料和结存材料进行计價的一种计算方法。因此在先进先出法下材料费用进入成本时,是根据材料的入库时间按先后次序,将先入库的材料优先计入成本

  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在计算材料单位成本时用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收入的材料数量作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種方法。

  3、移动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夲的一种方法在移动平均法下,企业材料入库每次均要根据库存材料的数量和总成本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并以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确萣领用或者发生材料的计价。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加权平均法

  4、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也叫具体辨认法是在每次领用或发絀材料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5、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是以后入库的材料先发出这一假定为依据根据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来确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的计价。每次领用或发出的材料是假定后入库的材料期末库存材料则昰最先入库的材料。

  上述5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選择使用。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计算材料費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鉯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折旧计算避税法

  折旧是固定資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嘚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仂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該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固定资产原值;(2)固定资产残值;(3)固定资产清理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使用年限法。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戓月份中都是相等的

  2、产量法。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鼡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3、工作小时法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尛时数即可

  4、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從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把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哆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洏后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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