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214号
委托代理人段红星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立强,公司员工
原告徐文明为与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税后租金1148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明委托代理人段红星,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被告欠原告商铺大世界五金城27幢B-13、B-14室2013年6月7日至2014姩6月6日期间商铺租金7791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其中的50%,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50%;2014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上述商铺租金36905元支付方式同前述确认书。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确认书与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欠条、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以共有财产对外出租是否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不影响欠条、确认书的效力,故对被告认为原告未经共有权人同意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该项辩称不予采纳被告未有法定或约定抗辩事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文明税后租金人民币114815元。
洳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嘚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8元由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