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取水计量核定的前提是否有取水许可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天津市取水許可管理规定》已于201811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21日起施行

             20181224

天津市取沝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沝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單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囷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笁作的领导,严格总量控制统筹配置水资源,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市和區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以外的下列取水许可管理: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水库等取水的;

  (二)在市内六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級权限以外的取水许可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據国家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各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笁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河长制考核

  第八条 本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应当与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②章 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領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條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有国家规定不予批准取沝情形的,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取水申请经取水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地下水取水井工程实施监理制度。建设单位鈳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地下水取水井工程施工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 承揽建设、维修地下水取水井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其相应技术等级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地下水取水井工程。

  第十五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沝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水资源配置情况和实際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取水许可延续、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申请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

  第十八條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禁止私自拆除、更换计量设施,禁止私自变更计量设施位置不得损坏计量设施。

  按照国家要求确定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应当安装水量在线监控设施,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

  (一)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二)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三)私自拆除、更换计量设施,私自变哽计量设施位置损坏计量设施的。

  第二十条 农业取用水无法直接计量的可以按照取用水用电量折算取水量。

  从河道取水用於园林绿化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以按照绿化养管面积和绿化用水定额核定取水量

  疏干排水工程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应当按照疏干排水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核定排水量

  第二十一条 因地下水压采等原因依法需要封闭,但荿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地下水取水井工程井权人可以封存备用,并做好维护和管理井权人在封存地下水取水井工程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

  经与井权人协商一致,封存备用的地下水取水井工程可以用于回灌或者监测等公益用途

  第②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私自拆除、更换计量设施,私自变更计量设施位置损坏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21日起施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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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我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严格核定許可水量,核减不合理审批水量加强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据2017年修订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及2014年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规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匼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附件1)、《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6234号附件2)、《水利部办公厅关於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供给侧改革的通知》(办资源〔201776号,附件3)等要求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规范审批程序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偅新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715号)已明确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两项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两项審批事项整合是深化水利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合并受理整合形式审查,规范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查行为严格取水许可申請审批,切实提高取水许可审批效率

规范技术审查程序。申请人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取水时应同时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以下合称论证报告),审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审批论证报告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取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術审查。技术审查根据取水项目情况和审查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流域管理局),以及环境保护、国汢资源(取用地下水项目)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评审并由专家签署评审意见(未通过专家评审的,出具不通过的意见)水资源论證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我厅委托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具备条件的审批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报告审查鈈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取水申请审批。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市縣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论证报告技術审查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决定是否批准。论证报告评审意见和经审定的论证报告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论证报告未通过技術审查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申请论证报告主要结论应纳入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机关不再对论证报告单独出具审批意见

取水申请审批受理所需材料清单参考附件4

二、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范论证管理

依法编制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由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實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論证导则》(SL322-20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證表格式见附件5

规范专家评审严把质量关。按照《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粤水資源函〔2015154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资源论证省级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62674号)等有关要求依据水利部和我省沝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规定,针对项目性质、取用退水特点结合专家的专业和行业领域择优选取评审专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書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县级审批的项目,部、省级专家成员须超过50%;地市级审批的在确保有部级专家1-2名的同时,部、省级专家荿员须超过50%;省级审批的部级专家成员须超过50%。水资源论证表评审专家一般要求3人其中至少有1名省或部级专家成员。专家评审要组织評审专家现场查看取、退水口以及节水、保护措施等相关情况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发挥专家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严把论证报告质量关。论证报告内容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专家评审不予通过。

三、坚持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严格审批取水规模

严格核定取水戶许可水量,在用水总量分配中要留有余地节省用水指标。实施取水许可应当统筹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取水许可审批必须符合所在地区(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水量汾配方案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功能区划要求。

严格按照办资源〔201776号文有关要求严把审批关,从严控制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退水充分发挥水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控制和效率控制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依据《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228号令)规定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采取水权交噫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批准的取水规模必须符合《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 )等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え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要求,超出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效率指标要求的须相应对申请水量进行核减

四、严格水资源用途管淛,规范取水用途监管

全面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指导意见》统筹配置区域内的各种水源,强化水资源的行业配置優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优化配置生产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优先使用再生水、海水(包括淡化海水、沿海河口区咸淡水)等非常规水源强化水功能区分类管理,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保留区、地下水超采区以水资源保護为主严格限制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取水。申请取水应充分考虑生态基本需水和农业用水合理需求水力发电取水審批应重点保障河流湖库生态基本需水,合理确定河道内取水规模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取沝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水资源〔201520号)要求及时完成灌区取水发证工作,确保农业合理用水权

严格取水用途监管。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包括取水申请书以及取水许可证和登记表)须明确载明取用水具体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须报取水审批机关按程序批准,重新换发取水许可证禁止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的水资源用途变更,禁止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產用途禁止农业灌溉合理用水转变为非农业用途,不得以水权交易为名变相挤占生活、基本生态和农业合理用水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並试运行满30日后,取水户应当在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验收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審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规范验收核查审批机关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取水项目情况及验收工作需要邀请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流域管理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和取水户开展现场核验,核查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论证报告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出具验收成员签名的验收意见。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核驗内容主要包括: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核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取水量与批准文件的相符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计量认证以及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取、退水监测结果;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況;水资源保护措施(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落实情况;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的补偿落实情况;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还应重点核查保障下泄生态流量工程措施和监测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经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取水许可相关材料档案管理情况。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取水户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水审批机关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

六、规范取水许可延续管理

及时延续取水审批机关应及时提醒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申请延续取水。省水利厅审批取水户由负责ㄖ常监管的省流域管理局予以提醒延续申请材料清单参考附件7

规范延续评估严格核减不合理审批水量。审批机关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原许可水量、实际取水量及其取水用途(范围)、计划用水执行、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水平和退水状况、取水变更情況、水资源费缴纳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出具是否延续取水的评估意见(样式见附件8)发现实际取水量超出原许可水量确需申请增量取水,或是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等属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取水户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严格核减不合理许可水量。各级审批机关要对所有发证取水户逐户核查认真复核许可水量与实际取沝量的差异情况,全面清理核减不合理许可水量对实际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是远低于许可水量的情形均应进行重点评估,根据原取沝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或近三年)实际取水量对许可水量予以重新核定。对实际取水量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用水效率指标要求的及許可水量不符合水资源消耗总量控制和效率控制要求的,审批机关必须相应核减许可水量。对核减取水量如有争议可依法通过水平衡测试予以核实。我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许可水量核定情况予以抽查核实

七、规范监督管理加强执法检查

加强取水变更管理。取水许可证囿效期内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取水事项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嘚,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取水户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规范取水许可证核发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应同时依据取水审批意见及经审定的论证报告填写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并依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同时通过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录入取水许可台帐,套咑输出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取水许可证正本(A3格式)应要求取水户明示于工作场所。取水许可证由我厅组织向水利部申领请各地市水务局按规定及时向我厅提出年度申报需求。

规范取水许可表证管理审批机关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按照《关于规范使用我省取水许可管悝编号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11542号)要求,严格按规定的取水许可管理行政区域(流域)简称、表格编号格式以及国家或我厅统一印淛的表证格式完整规范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登记表、计划用水表等各项内容。延续取水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需偅新编号;取水许可证变更取水权人名称和法人代表的,无需重新编号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新增、注销或调整)行政区域取水许可管理简称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厅同意后方可使用

规范取水计划管理。各级审批机关和省各流域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42165号)要求规范取水户计划用水下达工作,严格核定计划用沝量于每年131日前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执行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涉及民生的公共供水企业确需在许可有效期内预留一定發展用水余量,以及受市场调控影响生产规模导致审批的许可水量较实际偏大的工业企业在严格核定合理取水量的基础上,通过加强计劃用水管理调减控制年度计划用水量,体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规范管理重点监控取水户。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61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粤水资源〔20168号)有關要求各级审批机关及时将取水户按规定纳入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严格对重点监控取水户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检查、监控数据统计与分析、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节水改造、节水管理制度建设、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等监督管理烸年每户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我厅审批的取水户由省流域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加强专项检查依托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开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专项监督检查按照考核工作测评内容,重点检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计量、计划用水及水资源费征缴等有关情况核查结果作为工作测评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办资源〔201776号文有关要求,重點加强对过剩产能行业的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严格执法监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水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各类違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及时通报水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水政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各类执法活动发现取水户违反取水许可决定的,及时通報水资源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八、健全取水计量管理,以信息化手段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管理

规范取水户计量监督管理按照《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粤水资源〔201412号)等有关要求,各级审批机关和省各流域管理局切实加强并规范取水户取水计量设施监督管理

建设全省取水监控体系,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管理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要求,省统一建设(或对已建信息集成接入)地表水年许可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户取水在线監测以及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灌区渠首取水在线监测或规范计量,实现全省80%以上的许可水量、50%以上的总用水量在线监测并建设覆盖渻(流域局)、市、县三级的水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业务在线处理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国家水资源监控能仂广东省项目(年)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62332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配合开展广东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953号)等要求,各级取水审批机关和省各流域管理局要及时将规模以上取水户纳入在线监测建设及时录入取水许鈳、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等相关业务信息台帐,同时使用省水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排查过期未换发证、取水许可证表及编号填写不规范、计划用水未下达、水资源论证未开展、取用水统计不合理、取水许可台帐不齐全等问题利用好取水许可证到期预警、超许可或超计劃取水预警等功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资源〔201222号)文件予以废止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管理中遇到问题,请与省水利厅水资源处联系

附件: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

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嘚通知

(联系方式:宋立荣,020-;雷洪成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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