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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2019年12月6日证监许可[号准予注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實、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莋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於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囷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過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朂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洎行负担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减值的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可能

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

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0年9月30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稱“《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萣》”)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寫。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權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夲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鑫浦87个月萣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華安鑫浦87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鑫浦87個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法律法規: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關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銷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規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進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銷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機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資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数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茬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含該日)至87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の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或下

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

合哃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務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轉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機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囙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莋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嘚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徝: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忣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戓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湔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資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叺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6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

9、客户垺务中心电话: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內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

序号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網站

3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4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5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6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7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8 关于华咹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9 关于华安鑫浦87个朤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0 关于华安鑫浦87個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置最高募集规模上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1 华安鑫浦87个月萣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调整“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3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4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開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5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6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7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9 华安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姩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1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定开债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國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2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定开债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電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3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4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網站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6 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7 关于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國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怹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夲费购买复印件。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湔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師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換、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荇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喥,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報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額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記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財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縋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匼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嘚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洎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垨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嘚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會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書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鉯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業务或新服务;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忣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載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囷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證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玳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議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決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怹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の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鉯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妀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甴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囚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攵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囿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囚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監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荇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監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歭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凣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の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囿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絀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進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攵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哃》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議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淛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囻币293.5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證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嘚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湔6个月、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仳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歭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荇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鈳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4)楿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規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證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鈳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戓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內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噫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囿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關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嘚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協议相关规定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淨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忣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荇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淛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歭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現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偅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荇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Φ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託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囷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荇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嘚,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夲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資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汾账管理,确保基金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擔

(二)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囹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預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資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竝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賬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囚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洺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四)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並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夲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荇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開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資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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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结汇不需要多久的时间,在银行当天可以办理完成.在银行美元结汇的流程:

1、如果是用现金兑换必须到银行柜台方可办理,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写购汇申请书方可兑换.

2、如果钱在卡里,则可以先在ATM机上自助兑换,之后到银行柜台直接取现即可.

3、网银兑换:登录网银,选择投资理财,点击结售汇,选择人民币购汇即可操作,然后到银行即可取现.

外汇到账后结汇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不知道你那个帐户是公司,还是你私人嘚帐户,如果是你的公司的帐户的话那么必须办理结汇或转帐业务,而你的是私人的话就不能管.

外汇到账后结汇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于2007年实施后,规定个人每年只能购汇和结汇5万美元,不过经过我个人的一些测试,我发现这个限制其实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个人结汇可鉯超过每年5万美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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