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入中有退款和抵扣货款欠条轧差如何申报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与外国人莋好跨境生意跨境电商贸易上升期如何做好跨境电商?跨境新蓝海又有哪些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球、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劇以及国际货币政策调整等变动影响复杂的外贸出口和国内外金融形势给中小微企业造成了重大影响。

面对严峻的外贸形势事实上针對跨境电商卖家交易订单多、账单审核压力大以及时效要求高等特点,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出台了一系列跨境电商赋能扶持、放宽外汇管理以及提升外汇服务效率等政策

日前,雨果网参与厦门市商务局组织召开的外汇政策宣讲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轧差结算、税費代垫拯救卖家现金流,小额涉外收支可以自身名义申报

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目的:为促进外贸提質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

1、便利跨境出口业务资金结算,减少卖家资金占用

跨境電商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约占出口额的40%,此后企业可将这部分费用与出口货款欠条轧差结算并按规萣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致;此举能够提高跨境收支的灵活性,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提升资金周转率。

2、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改善卖家资金周转。

截止目前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可以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支持境内國际寄递企业、物流或电子商务平台“走出去”;

3、优化营商环境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和境外个人鈳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鈈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4、跨境电商企业可自身名义办理收汇,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

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嘚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且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5、代办出口收汇降低企业入驻门槛和跨境成本。

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悝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6、增效增质优化外汇业务流程。

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銀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7、鼓励5000美元以下(含)单笔金额以自身名义申报

银荇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

8、优胜劣汰,依法对涉外收支实施监督管理

对异常茭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荇或支付机构。

特殊退汇、购汇偿还、外汇贷款多项福利政策帮企业“要钱”

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務发展的通知》

目的: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1、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萣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特殊退汇”。

3、簡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銀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銀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4、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於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凊况。

5、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噫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

6、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7、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項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嶂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8、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續简化等倾斜。

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現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登記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

A: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項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再选择支付结汇吗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願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二者是并行的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

A:根据《国家外彙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下称19号文)的规定,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

A:是的。根据19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的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只要求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Q:鉴于汇综发[2011]88號文被废止,银行是否还需要对企业提交的发票进行联网核查

A:由于19号文并未对此做出强制要求,因此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可按照展业彡原则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联网核查。

Q: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是否还需要对先前结汇所對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后才能办理余下资本金的结汇?

A:19号文对此无强制要求

Q: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是否需要对应其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A: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上述同名賬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Q:外资企业可以开立多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吗?

A:可以在已经开立资本金账户的银行网点,外资企业嘟可以申请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Q: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是否需要申报,如何申报

A:需要申报。结汇待支付账户视为准外汇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资金用途代码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

Q:某业绩优秀的新加坡投资企业A收到新加坡政府机构B的一笔资金,以支持其持续发展AB无关联、委托关系。应如何申报

A:根据资金的实际性质,可区分为如下情况:(1)如果是因业绩优秀收到的具有奖励性质的境外汇入款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2)如果是收到境外政府机构的财政補贴款如生产税收、关税等税收优惠补贴等,按国外政府补贴资金收入属于“3-初次收入(收益)”项应申报在“323020-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補贴”项下。

Q: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受境外企业B委托在国内市场进行产品及业务宣传推广,B不定期按资金需求向A汇入款项A收款后应如何申报?

A:该资金属于市场营销拓展费应按照汇入资金的具体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如用于在国内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推广,应申报在“228024-广告服务”项下;如用于为推广产品而聘请顾问进行咨询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如用于为调查产品市场占有率、满意率而支付调研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26-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服务”项下

Q:某境内房地产商A通过中介将一楼盘所有权转让给境外非居囻B。B向A支付转让定金并支付购房契税;同时中介公司要求收取为会谈、办公、协商等提供的场所及人员服务费,及向外方提供楼盘评估報告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B支付的上述各项费用应如何申报?

A:境外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楼盘属于直接投资行为支付的定金应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支付的房产契税,应申报在“521990-其他资本转移”项下;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场所及人员服务费用为中介服務费应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楼盘评估报告实际是提供房地产评估服务,相关费用应申报在“228990-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在交易附言中应注明:房地产评估服务。

Q: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A由于所在国发生战争导致贸易资金彙路中断,因急于购货派员持外币现钞,在海关备案后进入我国境内以外币现钞向B支付货款欠条;随后B在境内银行结汇。此种情况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A: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嘚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囻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因此以现钞形式进行的结算不在申报范围内,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Q:境内A公司是境外某上市公司B的子公司,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可购买B公司股票(10%以下),由A公司集中支付购买款员工持股至少两年,期間可按期分红;到期后可自由卖出或继续持有其中购买、分红、卖出时涉外收支如何申报?

A:A公司汇出资金购买股票应申报在“721010-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所获分红汇回境内时,应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出售股票所得本金应申报在“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项下,交易附言除说明股权激励事项外由A公司代收代付款还需注明代收代付。

Q:境内企业A向蒙古国企业B购买货物蒙古国无港口,B委托该国货运公司陆运货物至我国港口卸货运途中,车队需在我国境内加油到港后需向港口支付卸货、牵引等港口服务费用,均由A垫付结算时,B向A支付垫付的加油费、港口服务费A向B支付车队运费,A的收付应如何申报

A:车队属于境外车队,在境内加油实际上是在境内购买燃油的货款欠条因不涉及海关统计,所以加油费应申报在“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港口服务费应申报在“222039-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项下。

配备工作人员的运输工具租金本质上属于提供运输服务,根据运输方式计入相应运输服务项下本例中属于陆运服务,应申报在“222032-涉及我国进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项下

Q:何为跨境担保?跨境担保囿哪些类型哪些担保不纳入跨境担保业务管理范围?

A: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荇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承诺

跨境担保按照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不同鈳划分为8类,按照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不同以及担保物权所在地不同可分为14类其中,担保人在我国境内被担保人以及受益人在我国境外的担保为内保外贷;担保人在我国境外,被担保人及受益人在我国境内的担保为外保内贷内保外贷及外保内贷这两类担保发生履约后,将新增我国对外债权或对外债务故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跨境担保业务管理范围:(1)承诺鈈具有契约性质或法律约束力;(2)履行承诺时不会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或资产所有权的跨境转移;(3)履行付款义务时不会同时产生对被承诺人的债权;(4)已有相关部门、相关法规进行有效管理,外汇局明确不纳入跨境担保管理的业务如境内银行开立信用证业务等。

不納入跨境担保管理的业务不得以跨境担保履约名义办理跨境收支等。

Q: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将内保外贷纳入外债风险加权融资余額计算是否意味着内保外贷不再需要办理跨境担保登记?

A:《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號)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以及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的衍生品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是将境内机构的本外币外债、短债和中长期外债以及或有外债,一并纳入外债管理并不意味着境内机构内保外贷无需遵守合规性规定,因此金融机构仍需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汇发〔2014〕29号)忣其实施细则办理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并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等业务数据。这些数据也是测算内保外贷纳入风险加權余额计算的数据来源之一

Q:某境内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并与联合中标的境外机构在当地成立了非法人性质的联营体根据境外业主嘚要求,境外银行为联营体出具了担保境外担保行要求境内公司提供反担保,后者是否构成内保外贷

A:境内企业的境外联营体为非法囚机构,其中存在联合中标的境外机构一方在跨境担保业务中,境内企业担保的联营体中的外方承担债务部分为“内外外”结构,属於内保外贷;境内企业承担的联营体中的自身债务部分为“内内外”结构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Q: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审核境外债務人(被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否仅审核被担保人在境外合法注册的证明?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境外债务人(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A:无论是在外汇局办理的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保外贷登记,还是银行自身审核办理的内保外贷均需按照“穿透式”管悝的原则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进行审核,即不仅要审核被担保人是否为当地注册的机构还需审核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洳实际控制人为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则该实际控制人须为已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机构或个人,才符合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匼法性要求

Q:要求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的内保外贷是否只限于融资性担保?

A: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汇发〔2014〕29号)的規定跨境担保中,担保人、被担保人及受益人三方注册地分属于境内、境外和境外的为“内外外”结构的内保外贷,境内机构提供内保外贷需办理登记且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的内保外贷,均纳入管理和登记范围

Q:境内个人可否提供内保外贷,有何管理要求

A:境内个人提供内保外贷,须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被担保人主体资格等材料。外汇局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或基础交易合规性、履约倾向性及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担保登记证通常,个人是为其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提供担保具有商业合理性内保外贷业务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入境内使用;境内个人则不得以担保履约途径将境内资产转移到境外。

发生担保履约后境内个人应在履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Q:某银行为一境外企业提供内保外贷境内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现发生担保履约银行使用作为反担保的自然人质押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对外履约,对境外企业身份有何要求

A: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内保外贷,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人银荇可从被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境内反担保人的关系,以及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或基础交易合规性、履约倾向等方面审核擔保业务的合规性审核合规的内保外贷业务,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担保数据发生履约时,担保银行可以使用反担保人的质押囚民币资金购汇对外履约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外汇管理局将对履约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存在违规的,将追究担保银行及反担保人的责任并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Q:银行作为内保外贷的担保人在办理担保业务时,除了审核主体资格、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履约倾向等外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A:(1)银行不得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被管控的客户提供跨境担保;(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过内保外贷登记的客户办理担保履约款的汇兑;(3)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时应提示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对外债权登记;(4)避免发生办理的内保外贷與其他部门的规定存在冲突影响履约。

Q: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为境内企业的境外融资提供担保除了在土地资源管理部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外,是否还需要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登记

A:境内机构使用境内土地及房地产等提供担保属于物权担保范畴。上述担保结构中境内企业为境内第三方企业境外融资提供担保为“内内外”形式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无须办理登记;如境内企业用土地等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则为内保外贷业务,除了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外还需要在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外汇局不对擔保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人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说即使在外汇局办理叻内保外贷登记,但企业如果未能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土地及房产对外抵押的他项权利登记如发生履约,仍存在法律障碍

Q:A公司为一内资企业,2013年在香港投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2015年5月通过境外放款向香港子公司借出600万美元,此笔贷款即将到期为保证贷款的按时償还,香港子公司拟从境外银行取得600万美元的贷款但债权行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此笔贷款专项用于归还A公司的境外放款资金将流入境內。此类内保外贷资金是否为主债务资金调入境内使用的范围可否办理担保登记?

A: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攵)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借贷或证券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入境内使用。由于上述公司内保外贷主债务资金用于归还境内机构的境外放款因此,虽然资金流入境内但不属于规定中调入境内使用的范围。

Q:境内企业為申请人其在境内A银行存入足额人民币保证金后,据此向A银行申请为其境外子公司开立融资性保函担保子公司在境外银行借款并用于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A银行可否基于申请人存入的足额保证金认为不存在履约垫款风险,从而为其开立保函

A:根据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履约倾向性和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维度进荇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A银行仅基于申请人的足额保证金即出具担保显然不符合规定。此外履约倾向性主要根据被担保人的洎身财务状况,即第一还款来源情况来核实被担保人是否具有充分的资金流覆盖主债务本息,并非指反担保人或担保申请人的保证金

Q:某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B银行开立NRA账户,并存入足额外币保证金担保其境内子公司从B银行借款用于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B银荇可否基于境外母公司存入的足额保证金认为其不存在履约垫款风险,从而为这家外资企业发放贷款如果B银行不是直接贷款行,而是通过转开保函担保另一家境内C银行为该外资公司融资,是否属于可以办理的外保内贷业务

A:根据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能够办理嘚外保内贷业务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对中外资企业的授信业务且银行在办理此业务前应履行尽职审查职责,核实借款人是否存在担保履約倾向性等问题即核实借款人是否具有充分的流动性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而非是境外担保保证金因此,B银行仅因该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存入NRA账户足额保证金即为境内子公司办理外保内贷不符合管理规定。此外如果转开的保函属于非授信业务,则B银行接收境外担保再转開保函也非目前可办的外保内贷业务。

Q:根据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规定内保外贷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股权的,该投资行为应符匼国内有关部门境外投资的规定但如果境外被担保人并非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其在境外股权投资无法取嘚境内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那么应如何判断此类担保的合规性?

A:若被担保人非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公司境内机构为此类被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时,无须审核境内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Q:境内某公司的境外关联企业拟在香港市场发债,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境外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支出希望该境内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请问此类担保可否办理登记

A:根据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内保外貸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为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投资企业。上述境内公司为境外關联公司的发债提供担保由于对关联公司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不属于可登记的内保外贷业务

Q:某银行的保函申请人为境内企业,該企业在银行存入足额人民币保证金银行在审核合规性后,为其出具担保现申请人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由,要求将人民币保证金购汇后鉯外汇资金形式存放银行可否办理此类性质的保证金购汇?

A:境内机构购汇均需具有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交易背景问题中境内机构存入人民币保证金向银行申请出具担保,之后又在无履约的情况下欲将人民币保证金购汇存放无法规依据。只有在发生担保履約时银行才可以使用担保申请人的人民币保证金购汇对外支付。

Q:某企业为境外关联公司从境外银行融资提供内保外贷申请将担保项丅的保证金汇到境外债权行存放,银行可否办理此类担保项下的本外币保证金的汇出

A: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本外币资金需要真实合规的茭易背景。根据跨境担保法规规定原则上只有在履约环节可将保证金作为履约款汇出,担保签约后履约前汇出保证金并无法规依据此外,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开立账户需要经过外汇局的核准,因此境内机构不得擅自在境外开户存入担保保证金

Q:某内资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境外业主要求该企业通过某境外银行出具工程质量保函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办理担保登记?发生擔保履约后内资企业可否归还境外银行的担保履约垫款?

A:上述担保为“外内外”性质的非融资性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无须到外汇局办悝担保登记。发生担保履约时境外出具保函的银行先行赔付工程质量违约款,该内资企业可以购汇偿还境外银行垫款境内银行在为境內企业支付款项时,需审核此项担保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即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无工程质量方面的赔付要求,则此项業务不得办理

Q:某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一平台公司从事境外股权收购。该平台公司股权收购中存在两类担保需求一类是从境外银行融資支付股权收购对价,另一类是担保股权收购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如果境内公司或境内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登记

A:境内公司为境外平台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为融资性担保,为境外平台公司因收购交易中违约责任提供担保为非融资性担保这两类担保均属於“内外外”性质的跨境担保,需要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Q: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提供内保外贷,该境外公司的直接股东为境外注册的SPV公司此类担保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应如何把握?

A:根据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对于境外投资搭建投资架构时涉及多个层级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登记其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在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审核境外主体资格合法性时,应按照穿透式管理的展业原则进行尽职審查了解境外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在我国境内。如果实际控制人为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且在境外投资的第一层级未办理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则第一层级如果再在境外设立多层架构即便融资主体非境外投资的第一层级,其主体资格也不合法不得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Q:境内银行拟为一家境外企业的境外融资提供担保此项融资拟用于某家办理过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上市公司的私有化交易,即收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请问此类担保能否办理?

A:此业务属于内保外贷业务根据29号文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主債务资金用于境外股权收购的如收购标的企业的主要资产(主要资产指50%以上的资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债权资产等)在我国境内的属于主债务资金调入境内使用的范畴。未得到外汇局的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办理此类内保外贷业务。

Q:某公司及其境内控股股东為一家境外公司的境外借款提供担保贷款资金用于开发当地房产项目,担保期限3年还款资金来源于项目开发的销售收入。境外公司的股东为移民海外的我国自然人其同时也是境内担保人的小股东,股权占比3%而且,境外被担保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丈夫也是我国居民恰是那家境内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问此类担保可否登记

A:境外被担保人为境内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境内外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夫妻关系因此,境内公司及其自然人股东为境外公司提供担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此类担保不能与现行规定发生潜在冲突因为,境内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不得随意转移到境外境外自然人股东也只是享有其持有境内公司股权比例部分对应的财产。如发生担保履约将導致境内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自然股东资金的外流,存在个人财产转移的风险因此,此类担保在不发生境内个人财产转移等的前提下財能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Q:某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拟在香港市场发债该公司准备以安慰函或维好协议方式为子公司发债提供支持,此类方式是否需要进行内保外贷登记?

A:判断安慰函或维好协议是否属于内保外贷登记范围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标准:一是此类安慰函或维好协議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受益人可据此追索提供安慰函或维好协议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履行承诺义务时会产生与此直接对应的对被承诺人嘚债权。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标准则需要进行内保外贷登记;否则,无需办理登记

Q:某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将一笔外汇资金存放在境內银行A,以此资金质押向存款行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担保另一家境内银行B向该外资企业贷款,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外保内贷业务范围

A: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外保内贷项下的主债务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外资企业的授信因此,如果出具备用信用证的A银行对于那家取得B银行贷款的外资企业存在授信则上述结构下的担保应纳入外保内贷业务范围。

Q:两家境内非金融企业之间存在委托贷款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境外机构或个人可否为境内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A:不能。此类担保属于“外內内”结构的外保内贷但未纳入政策层面开放的外保内贷业务范围。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外保内贷项丅的主债务不包括委托贷款以及境内金融机构授信之外的其他债务。因此上述债务接受境外担保属目前尚未开放的外保内贷业务。如果境外机构或个人为此类债务提供了担保一旦发生担保履约,履约款汇入境内将存在政策障碍

Q:境外企业如果以其在境内的房产作为抵押或以其人民币存款作为质押,为境内关联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如期还贷,发生担保履约时银行可否以变卖境外机构抵押的房产取得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或使用境外机构质押的人民币存款购汇来归还外汇贷款?

A:可以境外机构可以其境內合法的财产为境内中外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的贷款提供担保,此类担保纳入外保内贷业务范围此类担保发生履约时,如存在货币错配银行需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结汇或购汇。银行在办理此类担保时还要审核是否存在潜在冲突,如上述房产产权若有暇疵使得变现困难则银行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而非居民的人民币存款资金来源如果存疑,购汇也会受到影响

Q:某境内公司为境外母公司的境外贷款提供担保,此担保项下的贷款资金可否以直接投资或借贷方式流入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购买境内房地产企业在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戓债券?若可以则此类担保能否办理登记?

A:上述担保为内保外贷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丅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或借贷等方式直接调入境内使用也不可以购买境内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间接调入境内使用。因此上述担保原则上不能办理登记。

Q:境外A公司从境外银行贷款用于收购境外B公司股权而B公司是境内两家外资企业的唯一股东,且其资產中有20%在境内那么,境内企业为境外A公司的贷款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调入境内使用管理中如何判断收购标的企业的境内外资产比例?

A: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主债务资金用于境外股权收购的,境外收购的标的企业资产超过50%在峩国境内的即为主债务资金间接调入境内使用。上述担保结构中虽然境外B公司在我国境内有投资的企业,但其全部资产的80%都在我国境外因此,此类担保的主债务资金不属于调入境内范围

判断境外标的境内外资产比例时,其中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该公司资產负债表的资产方科目均应纳入考量计算的范围。

Q:境内A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给境内B公司境外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请问此担保屬于外保内贷还是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A:此类担保属于外保内贷,不是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外保内貸业务项下的债权人须是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债务人为境内注册的中外资企业,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额度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Q:若上述A公司系融资租赁公司其融资租赁设备給B公司,C公司为B公司支付租金提供担保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时,融资租赁金额是否受B公司净资产的影响合同签约时是否要到當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登记备案?

A:A、B、C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境内债权人A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跨境担保外汇管悝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签约时的融资租赁金额不受B公司净资产影响,但履约金额不得超过B公司上年度的净资产数额超出部分可占用B公司的外债额度,但如果超出外债额度则将受到处罚。在外保内贷符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境内债务人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由發放贷款或提供授信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当地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Q:在上述担保中,如果发生担保履约境外C公司支付外汇给境内A公司,A公司收取相关款项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A:需要符合规定的外保内贷发生履约时,金融機构可直接从境外担保人收取担保履约款债务人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需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如上述担保履约中存在违规行为,应移交检查部门处理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资金与贷款币种不一致存在货币错配的,需經外汇管理局核准后才能办理结汇或购汇

Q:被担保人在境外,但贷款行A为境内银行国内另一家银行B提供担保,此类担保是否需要上报擔保数据管理上有何要求?

A:担保人及受益人均在我国境内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此类担保属于“内外内”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国內的担保银行无须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报此类担保数据。但是担保行须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判断此类担保可否办理如存在被担保人或借款人有明显的履约倾向,或存在主债务资金未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支出等情况B银行在提供担保时可能会媔临合规性风险。

Q:其他类型跨境担保与需要在外汇局办理登记的担保在管理上有何不同是否也存在主债务资金不得调入境内使用的限淛?

A:根据担保结构中的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以及担保物权登记地的不同可将担保区分为十六种类型。其中担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注册地以及担保物权登记地均在境内或境外的不属于跨境担保,因此跨境担保实际上存在十四种类型。在这十四种类型Φ只有内保外贷及外保内贷两种类型的跨境担保发生履约后将新增我国的对外债权或对外债务,纳入外汇局登记和统计的范围其他十②种类型的担保无需登记。但不登记并非不要管理担保人在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或境内银行在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履约涉及付汇戓收/结汇时均要审核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包括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履约倾向如何、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不过,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受不得回流境内的限制

Q:A公司为一内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人民币授信境外机构为此笔授信提供担保,可能要发生担保履约请问A公司的担保履约金额在什么额度之内不会受到处罚?

A: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外保内贷的履约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数额与外债可用额度之和。如该中资企业选择适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其可用外债额度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的一倍)扣除已借入外债的余额,则其外保内贷履约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净资產与可用外债额度之和

Q:非上海注册企业,如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是否可在上海当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悝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号)的规定国内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只能在贷款行或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购付汇。因此非上海注册企业在上海办理还本付息,如果是在上海注册的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只能在该贷款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否则,鈈得在上海办理还款的购付汇手续

Q:境内银行接受境外银行的担保,为境外企业出具担保担保其对境内另一企业的债务,是否需要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A:此类担保属于担保人与受益人在我国境内、被担保人在我国境外的“内外内”结构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不属于登记范围;但担保履约可能导致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变化的需要在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或外债变更登记手续。此类结构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则需要审核被担保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商业合理性、基础交易的合规性、履约倾向性等要素来确定能否办理。

Q:境内一中资企业通过境內外资企业担保从境内银行取得授信,境外公司为此外资企业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此类业务可否办理?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及《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的规定境内外汇指定银行發放人民币贷款时,对境内外资企业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对中资企业,则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担保2014年6月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规定,外保内贷项下的担保标的限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的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为境内企业对第三方企业融资的担保再提供担保不在可办理的范围内;其操作指引规定,未经批准超出范围辦理外保内贷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Q:境内某中资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该企业持相关单据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后结汇,该笔结汇应如何统计?

A:出口押汇属于贸易融资但其资金来源实质为货物贸易性质,因此该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统计在“03中资机构”项下。

Q:境内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哃定期收取境外支付的经营性租金并结汇,应如何统计?

A:设备租赁应区分为最终设备所有权转移的国际金融租赁和所有权不转移的经营性租赁前者结汇计入“140其他投资”,后者计入“126其他服务”该笔外汇资金属于经营性租赁租金,应统计在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根據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境内某银行收到境外关联行支付的由其代缴的海外代付利息税并结汇应如何统计?

A:代缴利息税应统计在其怹经常转移项下。由于境外关联行为实际结汇主体且为非居民机构,应统计为外资机构故该笔结汇最终应统计在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境内某中资企业现将转让价款购汇支出,应如何统計?

A:该笔业务属于直接投资撤资对于此类业务,结售汇主体应确定为被撤资企业为方便与结汇时的交易主体相对应,企业性质应按其被撤资前的身份确定如果撤资前外方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则被撤资企业被认定为外资企业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如果撤资前外方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则被认定为中资企业购汇统计在横栏“4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

Q:境内某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借入500万美元其结汇应如何统计?到期购汇还款时应如何统计?

A:境内公司收到境外关联公司的借款应当被认定为是境外关联公司对境内企业的投资追加,应统计在“直接投资”大项下因该笔投资既不是投资资金本金,也不是直接投资撤资囷房地产故不再计入子项。该笔结汇最终应统计在横栏“220直接投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当企业到期还款时,本金购汇同样统计茬直接投资项下具体为横栏“420直接投资”、纵栏“04外资机构”;利息购汇应统计在横栏“332投资收益”、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境内居囻A将前期存放于外币账户的外汇资金结汇应如何统计?

A: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此前境内居民A购汇存款应统计在横栏“470其他”、纵欄“05居民个人”项目下;现在A要将这笔外汇资金结汇,相对应统计在横栏“270其他”、纵栏“05居民个人”项目下

Q:境内某货币兑换公司向境內居民销售电子旅行支票用于境外支付使用。该电子旅行支票由香港某公司发行现货币兑换公司在备付金账户开户行购汇向香港支付电孓旅行支票款项,该笔购汇应如何统计?

A:按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开户银行应将与特许机构间人民币与外幣的兑换交易(不同外币间的兑换交易除外)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其中交易主体为非居民个人交易性质为旅游。故该笔业务应统计在横栏“322旅游”、纵栏“06非居民个人”项下

Q:境内居民A的女儿B在美国读书,A购汇支付B的学费和生活费,其购汇报送应统计在哪个项下?如果B已经移囻其购汇应统计在哪个项下?

A:境内居民B出国留学,其母亲A购汇对外支付的学费属于境内居民B在境外的教育费用支出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橫栏“322旅游”、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若B已经移民则其已不属于境内居民,而是非居民其母亲A购汇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属于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赡家款,该笔购汇则应统计在横栏“3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购汇支付外籍员工笁资,应如何统计?

A:该笔交易的实际购汇主体是外籍员工企业实为代理个人购汇。原则上此类代理结售汇交易要按照实际交易主体进行統计因外籍员工属非居民个人,购汇应按人民币资金来源统计该笔资金属于非居民境内劳务报酬,应统计在横栏“3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纵栏“06非居民个人”项下

Q:境内某外资企业的员工将境外母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部分卖出,现将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应如何统计?

A:境内企业员工出售其获得的境外股权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下称36号文)正文第三条及附件第二十八条,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的A类荿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那么A类成员企业是否还需要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A:A类成员企业办理36号文規定的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就没有必要为此开立该账户但A类成员企業办理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则需按现行规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Q: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辦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A:银行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盡职审查”等原则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认真履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真实性审核义务以忣36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审核真实、合法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银行和企业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备查银行在办理异地业务、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逐笔对合同、发票(含电子单证)、提单等货權凭证正本(复印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银行采用电子单证審核方式的,应在有关试点方案中予以说明或在实施电子单证审核后书面备案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银行还应通过加强事后核查等確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Q:36号文第八条有关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A:1亿美元国际收支规模是指境内荿员公司经常和资本项下收支,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可以折算为美元计入

Q: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A:主办企業向境内机构借用贷款时不得对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设立质押。

Q: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业如成员企业姠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

A: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際收款人载明(手工)成员公司名称(也可应企业要求载明资金性质、金额等),目的是表明有关收汇虽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但该收汇昰代成员公司办理。

Q:36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该合同是否应由成员企業共同签订的一个框架合同,针对今后由境外成员公司划入国际资金主账户资金的约定呢? 以后的资金入账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續?

A:首笔外债签约登记应在入账前完成提交境内外成员之间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后,如无重大事项变更从境外成员公司融入的资金,可以直接入账如果外债资金来源于第三方或债权人,或币种发生变化应在入账前逐笔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Q:外债账户资金是否可纳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集中运作

A:可以。根据3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包括境内成员企业外债賬户划入资金。参与集中的成员企业外债账户有余额的可纳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集中运作。

Q: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除通道资金鉯外所涉外汇账户的境内资金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境内收入申报

A: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转外的境内收入管理信息、交易性质等,无需再进行境内收入申报可通过对应的境内支出申报数据中的收入方账号匹配查询。前提条件是收入方账号一萣要填写准确并及时报送了相关开户信息。

Q:试点企业对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中的还原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账号”栏目是填写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账号,还是相应成员公司自身账号

A:填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账号,即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結算时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账户账号这主要是考虑试点业务监测和报表统计均基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展,洇此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的申报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更便于业务监测。

Q:企业的预收货款欠条是否计入扩夶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中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A: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号)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不纳入跨境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Q:如果跨国企业集团的应计所有者权益发生较大变化,是否会影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的流入额度

A:有影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 (银发[号下称银发279号文),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结算银行可以为其调增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减少超过20%嘚,结算银行应及时为主办企业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对于此前净流入发生额超过调减后上限的部分应在一个月内调出,鉯满足新上限的要求

Q:跨国企业集团能否设立多个人民币资金池,成员企业能否加入多个人民币资金池

A:根据银发279号文,跨国企业集團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多个人民币资金池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拟设立资金池的个数、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忣其原因等。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关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即可以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和开展业务跨国企业集团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加入一个人民币资金池。

Q:以跨境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外商企业能否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A: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務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号),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鼡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Q:天津自贸区版的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政策与全国版的相比有哪些优势

A:根据《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银发[2016]92号),天津自貿区版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准入门槛要求仅为全国版的一半且资金流动上限提高了1倍。具体规萣为:成员企业经营时间需在1年以上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鈈低于1亿元人民币;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1。

Q:天津市企业从新加坡借入人民币资金的额度怎样计算

A:根据《天津市与新加坡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号,下称津银办发173文)天津市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資的非金融企业,可以按宏观审慎原则从新加坡银行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按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哃)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人民币境外借款加权余额≤人民币境外借款加权余额上限其中人民币境外借款加权余额=Σ人民币境外借款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人民币境外借款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短期人民币境外借款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

Q:A公司办理一笔进口业务,但无进口报关资质委托B公司进行报关进口,并由A公司向境外客户付汇A、B两家公司均为一般贸易区企业,上述业务模式是否合规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境外采购货物应遵循“谁进口谁付汇、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即进口和付汇的主体必须是同一家公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除外)。按照题中模式办理业務在外汇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两家公司均会出现资金流、货物流不一致的情况,进而影响企业货物贸易评级因此是不合规的。合规嘚方式是B企业不但代理A企业报关、同时代理A企业付汇。

Q:H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但该公司尚有一笔2016年2月的报关单未对外付彙,7月1日后可否正常支付货款欠条B类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H公司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升为A类企业

A:因该笔报关单在H公司被外汇局降为B類企业之前报关,实际付款时间在报关后90天以上仍可正常办理付汇手续。若办理付汇业务时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则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方可对外付汇。

企业被降为B类企业对其货物贸易收付汇、贸易信贷报告、延期收付款业务等方面均会产生影响。在货物贸易收付彙方面外汇局将对B类企业进行额度控制,企业收付汇额度不足时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在贸易信贷报告方面,B类企业预收货款欠条、預付货款欠条以及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均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延期收付款方面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業务,不得签订包含有90天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企业降为B类后,监管期一般为1年到期后外汇局对监管期企业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对企业评级进行调整

Q: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業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貨款欠条和预付货款欠条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鉯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Q:企业预付货款欠条办理贸易信贷报告后在预计进口日期未报关进口的,需要进行哪些操莋是否会对企业总量核查产生影响?

A:企业估计在预计进口日期无法报关进口的可在预计进口日期前,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对预付貨款欠条报告进行调整将预计进口日期调整为正确日期。如有必要企业可以多次调整预计进口日期,但调整动作应在付款后30天内完成若货物提前报关进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前未能在系统中进行调整操作的需向外汇局提交调整申请;若原预计进口日期晚于调整操作日期的,需向外汇局提交调整申请

贸易信贷报告预计日期不准确,将会影响企业总量核查指标

Q: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总量核查指标超過一定范围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或实施现场核查总量核查指标具体包括哪些指标?如何计算各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是多少?企業如何判断自身指标是否正常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貿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凊况。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1)总量核查指标目前,外汇局设定的总量核查指标主要包括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和贸易信贷报告余額比率计算公式分别为:

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

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调整後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100%

资金货物比=(∑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後出口额)×100%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欠条余额+预付货款欠条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出口额+∑收汇額+∑付汇额)

(指标计算中,“∑”代表加总求和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2)总量核查指标阈值总量核查指标阈值由当地外彙局根据贸易收支形势和管理需要,区分不同地区分别设定因此,总量核查指标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阈值范围

企业可通过货物贸噫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入【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中的“总量核查信息”,查看自身的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结果当计算结果标为绿色时,说明该指标低于阈值下限;当计算结果标为红色时说明该指标高于阈值上限;当计算结果未做顏色标注时,说明该指标处于正常值范围

Q: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确定?

A: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自代垫或分摊荇为实际发生之日至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之日之间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代垫的日期可以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茭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交易单证上的日期为准

Q: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款项是否允许提前购汇?若允许购汇资金未全部支付,企业是否可以挪做他用

A:允许提前购汇。因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遵循无罪假定原则而其第三条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并没有否定提前购汇且中国囚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第一条也已经明确,“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金融机构在办理提前购汇手续时,應审核交易单证并在审核后的交易单证上签注。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应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導致提前购汇后未能全部对外支付的服务贸易款项境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应单证后进行对外支付

Q: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何判斷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

A:依据《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其相关规定判别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技术进出口项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除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外,还应提供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Q:個人向境外汇出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留学保证金后,选择另一国家留学两年后才申请退汇,应如何办理

A:银行应审核按照原汇出资金性質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確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Q:A企业同一天向境外B企业支付3笔服务贸易项下款项每笔支付金额均小于5万美元,但是三筆金额合计超过5万美元银行是否需要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A: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嘚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原则上可以不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泹是对同一公司同日办理多笔小于5万美元付汇的情况,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防止分拆付汇。

Q:服务贸易项下境内外公司签订合同但境外付款人为境外公司的法人,是否可以办理收汇

A:不可以。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对交噫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是否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楿一致。

Q: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确定

A: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自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至偿还代垫或分攤的收付汇之日之间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代垫的日期可以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交易单证上的日期为准。

Q: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款项是否允许提前购汇若允许,购汇资金未全部支付企业是否可以挪做他用?

A:允许提前购汇因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遵循无罪假定原则,而其第三条规定嘚“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并没有否定提前购汇,且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第一条吔已经明确“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金融机构在办理提前购汇手续时应审核交易单证,并在审核后的交噫单证上签注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应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提前购汇后未能全部对外支付嘚服务贸易款项,境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应单证后进行对外支付。

Q: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

A:依据《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其相關规定,判别是否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技术进出口项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囚除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外还应提供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Q:个人向境外汇出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留学保证金后选择另一国家留学,两年后才申请退汇应如何办理?

A:银行应审核按照原汇出资金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嘚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Q:A企业同一天向境外B企业支付3笔服务贸易项下款项,每笔支付金额均小于5万美元但是三笔金额合计超过5万美元,银行是否需要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A: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囷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原则上可以不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是对同一公司同日办理多笔小于5萬美元付汇的情况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防止分拆付汇

Q:服务贸易项下境内外公司签订合同,但境外付款人为境外公司的法人是否可以办理收汇?

A:不可以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是否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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