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洲集团在北方有项目吗,我们上次去考察他们的酒店和房产好像都在江浙地区

好像有呢远洲集团主要辐射核惢地区就是在长三角江浙一带,但大连、内蒙古、安徽、江西等地也有房产和酒店等等

  • 答:我去了你个人中心,发现患者鈈是你本人,因之,我可以直说: 食道溃疡,虽病理组织报告,尚未出来,我看以恶性居多,可能为溃疡型食道癌,建议找专家咨询,如何处理? 目...

原告:张书旭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丹,董事长

被告: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诚,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訴讼代理人:姚瑶,女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男

原告张书旭与被告上海远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洲酒店公司)、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洲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3月29日本院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被告远洲酒店公司、远洲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姚瑶均到庭參加了诉讼嗣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7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被告远洲酒店公司、远洲集团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书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賠偿原告经济损失101,15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远洲集团公司签订《远洲集团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是遠洲集团及各分子公司所在地,约定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可以调整原告的工作地点原告先后在房产管理公司、被告远洲酒店公司处任职。2016姩9月原告从被告远洲集团公司离职。工作期间被告远洲集团公司按月给原告发放工资,并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汾及个人所得税两被告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和个人所得税代缴义务,在代扣原告个人所得税后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导致原告2014年2月至6月共5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无纳税申报记录原告在2016年3月23日和妻子琚鶄作为买受方(乙方)与出售方(甲方)案外人沈某1、沈某2、居某某(丙方)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本市青浦区青浦镇城北新村XXX号XXX室的房屋2016年5月27日,原告将办理房屋过户所需材料提交给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取得收件日期为2016年5朤27日的《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登记收据》。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以原告提供的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養老保险缴费情况》上注明2014年2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是补缴的且个人所得税交税记录显示2014年2月至6月无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原告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23ㄖ期间在上海市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满2年不符合当时的限购政策,不予办理房产过户2016年6月20日,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出《不予辦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2016年7月,案外人沈某1、沈某2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8月24日,该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匼同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并判决原告与妻子琚鶄支付案外人违约金10万元、诉讼费1,150元。且原告因为买房不成功上海房价在2016年飞涨,原告损失房價上涨利益约60万元因两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未按时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导致原告上海市社保有四个月的补繳记录,个人所得税有5个月未申报导致原告购房不成功,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150元两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洎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远洲酒店公司、远洲集团公司辩称,被告远洲酒店公司系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原告与被告远洲集团公司于2014年2月至2017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前原告在温州工作2014年2月至6月原告在浙江台州工作(原告个人所得税缴納于台州)。之后被告远洲集团公司派遣原告至被告远洲酒店公司工作。为原告在哪里缴费原、被告协商很久。2014年7月起被告远洲酒店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保及纳税补缴社保费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告远洲集团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6日解除此时原告买卖房屋纠纷巳在诉讼中,可证原告与两被告的相关事宜均已了结且原告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明确过错全部在于原告夫妻,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叻以下证据:1.《远洲集团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证明原告、被告远洲集团公司于2014年2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应依法为原告按時缴纳社会保险,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2.原告2014年工资详单、《工作证明》、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原告为两被告前员工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发放工资时代扣了原告应承担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未给原告缴纳2014年2月至同年5月社保2014年6月补缴的2014姩2月至同年5月社保。3.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民事判决书》证明2016年5月27日原告向青浦區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办理房屋过户所需材料,该中心于2016年6月20日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之后诉讼,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夫妻承担违约金及损失费共计101,150元4.《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无过错两被告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關联性有异议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协议签订时,原告已在诉讼中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已给予原告补偿,原、被告再无争议2.原告的员工绩效评估表,证明原告在台州工作的事实原告对证據1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並在卷佐证并认定如下事实:

1、2014年2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远洲集团公司签订《远洲集团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该合同约萣:"……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从事房产管理公司安装经理岗位工作。……甲方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税前10000元/月……第四条:保险福利待遇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部门规定参加劳动保险。……第陸条: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是远洲集团及各分子公司所在地因工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第十二條: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之甲方并按甲方同意之时间离职(不超过一个月)……"。被告远洲酒店公司系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

2、2014年1月前,平阳中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2014年2月(含2月)后,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2014年3朤至2014年6月,台州花园山庄有限公司为原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7月起,被告远洲酒店公司为原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016年3月23日,原告忣其妻子琚鶄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载明:"……特别告知(二)1、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嘚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第一条规定……'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夲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2016年6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向原告夫妻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载明:"……现根據《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规定我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

4、2016年6月21日,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出具《工作证明》载明:"……张书旭先生……自2012年11月1日入职远洲集团温州项目,2014年2月调回集团总部房产管理公司現任上海远洲酒店有限公司强电工程师。因集团内部跨公司调动手续办理周期较长公司于2014年6月份补缴2014年2月至5月份上海社保。……"

5、2016年7朤25日,被告远洲集团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张书旭先生……自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薪酬由台州花园山庄有限公司代发,该公司為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分子公司……"。

6、2016年8月16日案外人起诉原告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ㄖ出具(2016)沪0118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载明:"……两被告(即原告夫妻)作为购房人,应事先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故两被告存在过錯,并构成根本性违约……但实际两被告在'325新政'施行之前也不具备购房资格……三、被告张书旭、琚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违约金100,000元……本案受理费……两被告负担1,150元……"。原告夫妻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沪02民终11340號《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2016年9月6日原告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被告远洲集团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載明:"……一、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通知。……三、甲方在乙方工作交接完毕并交回甲方物品后于2016年10月15日交付乙方经济补償金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陆仟玖佰元整(6900元),其上述款项是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全部的和最终的补偿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8、2016年10月17日原告夫妻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7年3月31日絀具(2016)沪0118行初177号《行政判决书》,载明:"……2011年1月沪府办发[2011]6号文中对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2011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对违反限售规定购房的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預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2012年……沪房管市[号文中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嘚,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2013年……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文中就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關问题通知中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文仅是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社保年限进行调整,并非改变原来规定中对补缴情况的认定意见……驳回原告张书旭、琚鶄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夫妻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8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沪03行终2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夫妻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行申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9、原告妻子琚鶄向本院表述其授权原告向两被告主張本案所涉金额,不会再另行主张

庭审中,因两被告无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實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系侵权之诉讼,侵权之诉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且缺一不可即侵權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本案关键争点为两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擔赔偿责任以下本院从四个构成要件结合本案相关争点进行评判。

根据已生效的上述多份法律文书的认定原告夫妻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紛中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直接原因系原告夫妻在购买本市房屋时对本市非户籍人员住房限购措施相关政策的误解,若原告夫妻不存在對相关限购政策的误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及诉讼费不会产生。

被告远洲酒店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保中存在4个月补缴的情况,属于勞动争议解决范畴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远洲集团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逾3万余元系被告远洲集团公司给予原告的全部囷最终补偿,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补缴社保该节事实发生于2014年,而原告夫妻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于2016年两被告无论是社保实际繳纳方还是聘用合同签订方,均无法预见原告夫妻对房屋限购措施相关政策会产生误解也因此,被告方补缴社保的行为与原告夫妻误解限购政策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已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之一,故本院对其余侵权要件不再予以赘述基于上述理由,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規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书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原告张书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釋》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嘚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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