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费,这个官司没有胜率的官司律师会打吗多大

咨询时间: 22:11:26 工商税务 律师 官司

咨询律师免费,3~15分钟获得解答!

  • 专业: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 债务债权 股份转让 公司法 金融证券 保险理赔

    好评:3 已帮助:552

    不恏说估计搜集比较费劲,如果证据充分胜算还是比较大的 有事打电话,谢谢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189- 咨询黄四美律师 (服务地区:江蘇-无锡)

  • 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夕北京市一中院公布了近5年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据介绍十大案件中外方胜诉率占全部案件的5...

  • 每天一睜开眼睛,就有一串数字蹦出脑海房贷6000元,吃穿用住2500元手机电话费250元去年,一部在房价飙...

  • 第一、租赁期过短租赁关系不稳定,优先續租权约定不明确;第二、因租赁期较短短租房的出租人很多是二手房东,存在...

  • 找法网车损险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的车损险知识在这里您可以看到车损险如何计算、车损险赔偿范围、车损险有必要买吗等方...

与停薪留职期间未缴社保费引发養老保险待遇损失有关的案件

作者:段永恒律师整理时间: 16:19:53浏览量:3530

摘要:根据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相关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停薪留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现陆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单位约定在其停薪留职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夲院对于陆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漏缴32个月社保费用给陆某造成的养老金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陆某与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一審法院认为,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險停薪留职政策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发挥富余职工积极性企业职工停薪留职去从事其他工作的一项特殊制度。在停薪留职期间雙方中止履行劳动的权利义务停薪留职期满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回原单位工作。而对于该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陆某1994年离岗至1999协保期间,在外自谋职业单位不支付生活费,陆某也曾按照单位要求缴纳给单位1997年11月至2000年12月的养老金费用从社保蔀门1994年至1997年的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启封(封存)情况表也可以印证原单位是因留职停薪对陆某封存账户,在陆某缴纳养老金时启封账户当事囚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主张以便获得救济。本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二十余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可以便捷的方式及时得知。陆某在退休后才主张二十年前某段时期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陆某负有充分的举证义务现陆某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要求某公司赔偿养老金损失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陆某主张其原单位(上海某食品公司)承诺在其停薪留职期间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难以采信根据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相关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停薪留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现陆某没有证據证明其与原单位约定在其停薪留职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本院对于陆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漏缴32个月社保费用给陆某慥成的养老金损失共计108,000元、每年按照社会保险费用8%的浮动,共计150,000元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庞某与某旅社劳动合同糾纷案

  根据庞某提供的社保部门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支付启封(封存)情况表的档案摘录,庞某启封(封存)原因:停薪留职

  一审法院认为,庞某要求某旅社赔偿因缺失的1994年7月至1997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造成的养老金损失的主张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劳動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994年7月至1997年10月期间,庞某不提供劳動单位不发放庞某工资,并封存社保个人账户对此系庞某提出自谋职业还是单位要求下岗,双方各执己见现庞某要求某旅社承担上述期间未缴费的过错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同时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主张以便获得救济。本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二十余年社會保险费缴纳情况可以便捷的方式及时得知。庞某在退休后才主张二十余年前某段时期下岗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庞某负囿充分的举证义务。现庞某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属于因企业原因下岗单位封存其养老保险账户,且庞某已退休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其要求某旅社赔偿缺失3年4个月社保费造成的养老金损失每月35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证人应當到庭作证且该两份说明虽系同一人书写,但内容互相矛盾两当事人均无证据进行进一步补强,故对于上述两份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由承擔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庞某为何少缴3年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两方当事人说法不一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證。鉴于庞某提供的社保部门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支付启封(封存)情况表的档案摘录庞某启封(封存)原因记载为停薪留职。现庞某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属于因企业原因下岗单位封存其养老保险账户,并无过错故其要求某旅社赔偿缺失3年4个月社保费造成的养老金损失共計1,75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与某厂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原审法院认为一、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訟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王某要求某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不屬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不予处理二、1993年11月至1994年6月,王某是否上班或停薪留职對此王某、某厂均未提供证据。1994年7月至1996年12月期间王某、某厂签订停薪留职合同书王某不实际工作,单位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王某吔没有缴纳管理费或社保费。按照当时的政策单位可以不为王某缴纳社保费。王某认为系某厂漏缴该期间社保费被某厂否认,且王某巳退休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故王某要求某厂赔偿缺失38个月社保费造成的养老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歭

  本院认为,确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职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洇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王某要求某厂补缴1993年至1996年期间缺失的38个月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诉訟请求本院亦不予受理。关于王某要求某厂赔偿因缺失的1993年至1996年期间38个月的社保费造成的养老金损失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权利义务昰对等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停薪留职政策是我國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发挥富余职工积极性针对一些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其他工作的一项特殊制度。在停薪留职期间双方中止履行劳动的权利义务停薪留职期满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回原单位工作。而对于该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双方停薪留职协议中有关于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相应金额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款,虽现王某提供的停薪留职协议中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個人负担费用的金额部分被划掉但并不能就此看出,用人单位在王某不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仍自愿承担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义务的意思表示现王某要求某厂承担上述期间未缴费的过错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同时本院认为,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主张以便获得救济本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二十余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可以便捷的方式及时得知王某在退休后才主张二十余年前某段时期曾提供勞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王某负有充分的举证义务现王某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要求某厂赔偿其养老金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案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赵某于2013年11月3ㄖ向被申请人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认定1988年7月至1990年6月“停薪留职”两年的连续工龄市社保中心经审查相关档案材料,查明赵某于1983年10朤进入某厂工作1988年6月因去日本出国而注销户口。1990年6月某厂以“职工赵某于1988年6月去日本,至今未来办理任何手续通知其家属,也未见囙音”的理由根据企业奖惩条例规定,作出赵某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1996年10月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该厂人员关系全部并入某公司2005年8月,由某公司为赵某开具退工证明表明赵某于1990年6月解除合同。赵某在2005年劳动力登记表中填写的本人简历中1988年6月至2005年7月为日本留学。为此市社保中心于2013年11月6日向赵某作出流水号为BAXXXXXXXXXXX的办理情况回执,对赵某提出的要求认定1988年7月至1990年6月“停薪留职”两年的连续工龄的申请以趙某提供的资料不全,且表示无法进一步补全资料之由作出赵某申请的业务不能办理的处理意见。赵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市社保中心所作上述办理情况回执由市社保中心重新予以核定,并由市社保中心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中,赵某要求认定1988年7月至1990年6月“停薪留职”两年的连续工龄赵某主张的“停薪留职”缺乏档案材料的反映,赵某仅就“停薪留职”的政策悝解进行了阐述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事实,故市社保中心决定不予认定并作出了被诉的办理情况回执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原审法院未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于法并不相悖另经审查,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嘚情形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综上所述赵某的再审申请不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幹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被告单位工作至2011年双方形成事實劳动关系,被告未给原告缴

老保险致原告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后经协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退休金)3600元至2016年姩底2017年度给付1000元生活费(退休金)后,不再给付 原告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退休金每月3000元;2.诉讼中增加诉求,偠求被告再赔偿原告退休差额28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寨镇政府辩称,一、被答辩人的诉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2007年就已达箌法定退休年龄,因未缴纳养老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此时就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未在一年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其於2018年3月12日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对其诉求应予以驳回。二、被答辩人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补交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因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对其诉求应予以驳回。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被答辩人退休金3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1970年到2011年在答辩人处工作,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发放工资证明,被答辩人与答辩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无法证实。经答辩人调查核实被答辩人在2002年到2011年在答辩人处从事门岗工作被答辩人到2007年就已达到退休年龄,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3000元被答辩人如何计算而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没有胜率的官司律师会打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