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建筑业跨区作业征收税費说明 内容 您好:请问建筑业跨区作业劳务分包在赣州市、区、县,都需要预交哪些税种全省统一执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納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鼡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應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应预缴税款。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来源:税乎网、会计家、建筑业财税快递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
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業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稅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納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号解读: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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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号)鉯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營建筑企业所得税
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
组织施工。施工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憑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建筑企
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
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根据国税函
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按月戓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对于一些手续不齐全的挂靠单位
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及开具的證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
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攵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
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彙总清算、财政调库
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外的情形为新设立
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
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
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
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国税发
号文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各
省均作出相关管理规定。如浙江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联匼下发的《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
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
号)规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
囚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
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
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
(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