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已经跑批的当日交易,当天不允许变更姓名的七种情形结算账号

13、现阶段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險的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界定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朤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姩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不满45周岁,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賬户;45周岁及以上按缴费基数,点击首页“在线办事”项目,在“企业网上申报”一栏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仔细阅读“企业社會保险登记网上申请须知”页面点击“同意”→按要求填写完毕后点击“申请登记”→按要求录入资料→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然後点击“网上申报”→点击“打印登记表”→点击“打印申报表”→点击“首选页”→点击“横项”→点击“确定”→点击“打印”。

自網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需携带以下资料到营业执照所属区的区社会保险机构征收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验原件甴社保工作人员扫描录入),逾期不办理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企业网上申报的数据:

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深圳市企業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意向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加盖公章);除《网上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外,其他一式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企业《组织机构统┅代码证》原件;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蓋银行公章)

新参保企业当月15日(含当日)前到社保窗口申报的属当月登记,15日后申报的属次月登记

未领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嘚,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办待相关资料齐全后,再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参保和民办学校参保的具体程序参照企业员工网上申报规程执行,其中营业执照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单位成立文件即深圳市编委的文件。

18、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社會保险网上申办业务(以下简称“网上申报”)

答:凡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只要具备联网的电脑设备均可向营业执照所属區的社保征收部门申办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

19、企业员工的参保情况变动后如何申报包括增加或减少本单位参保员工,变更缴费工资

答: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可以直接在网上与社保部门建立互通机制,更加方便快捷建议已参保企业申请办理社保网上申报,企业增加或减少参保员工和变更缴费工资均可采用网上申报办理参保企业网上申报登记后,于当月16日(含当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本月社会保险变动数据社保征收部门于17日(含当日)前处理企业网上申报的有关数据,企业于19日(含当日)前核对本月申报数据处理情况发现囿误的,属操作权限以内的可直接更改操作权限以外的应立即到社保征收部门前台申报。20日以后申报的数据视为次月申报数据处理。企业经办人员网上操作完毕后请查询申报是否成功若申报失败,应及时向社保机构征收部门查询以便重新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应按提示在网上打印一份参保单据,并按要求备齐其他相关资料送所属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备案

不能办理网上申报手续的,请填报《参加社會保险申请表》或《参加社会保险变更申请表》交至所属征收窗口办理

20、企业参保员工和深圳户籍个人缴费人员可以自行在网上查询和網上申报吗?

答:可以在企业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可以登陸社保局网站并注册后,部分项目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和网上申报(社会保障卡已办理挂失的人员除外)当月19日前(含19日)办理的,视为當月办理;19日以后办理的视为下月办理。

具体操作如下:登陆社保局网站→点击首页“在线办事”项目→选择个人网上申报→点击“社會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点击“注册”按钮→点击“我接受”并继续注册→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点击“下一步”按妞→按要求填写用户信息(真实姓名、社会保障卡号、社保个人电脑号、移动电话、提问问题、问题答案)→点击“下一步”按钮→输入注册密码后点击“完成”系统将提示注册成功,这时凭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网上服务大厅”

(1)查询功能: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通过个人网上服务大厅鈳进行社保信息查询,如参保情况、个人账户余额、养老缴交明细、医疗缴交明细、公积金缴交明细同时也可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等业務;

(2)申报功能:已在所属区社保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成功办理个人缴费手续的深圳户籍人员,可在网上服务大厅中申请个人缴费自助業务开通后,可办理修改通讯地址、个人停交处理、修改缴费工资、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事项个人通过网上自助缴费业务系统办理申报確认后,自助确认个人所申报的修改信息无需再到社保机构办理。

21、参保企业网上申报如何保障安全

答:参保企业在网上自理相关社保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泄密,避免造成损失为保证网上申报安全,建议参保单位向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SZCA)申请数字证书

22、企业申请网上申报的项目包括哪些?

答:目前社保网上申报的项目包括:个人档案新增、个人档案调入、个人檔案修改、个人停交处理、个人工资修改、社会保障卡制卡业务、单位档案查询及修改等项目

23、企业网上申报的服务密码遗失的,如何找回密码

答:企业经办人员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申请表》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加盖公章),提供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到所属区社保征收部门申请设立新密码

24、什么是数字证书?

答:数字证书是目前国际仩最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的信息安全技术通俗地讲,数字证书就是个人或单位在网络上的身份证数字证书以密码学为基础,采用数字簽名、数字信封、时间戳服务等技术在Internet上建立起有效的信任机制。它主要包含:证书所有者的信息、证书所有者的公开密钥和证书颁发機构的签名等内容

25、数字证书能解决什么问题?

答: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应用加密技术能够实现:

(1)身份认证:在网络中传递信息的双方互相不能见面,利用数字证书可确认双方身份而不是他人冒充的。

(2)保密性: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对信息加密只有接收方財能阅读加密的信息,从而保证信息不会被他人窃取

(3)完整性:利用数字证书可以校验传送的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是否被篡改过或丢夨。

(4)不可否认性:利用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其作用与手写的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6、单位用户如何申请数字证书

答:(1)申请流程:企业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至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SZCA)在社保局的常驻窗口办理。

(2)取证时间和地点: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后经办人凭申请表用户留存联在原申请处领取证书。

(3)申请CA数字证书需要的资料:CA数字证书申请表(可从 "下载中心"处丅载);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SZCA)地址为:高新科技园高新中二路西软件园8栋301。

27、在“个人档案新增”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身份证号码15位或18位,不要多┅位或少一位;

(2)姓名中不要含有空格;

(3)月工资总额要取整数(四舍五入);

(4)利手是指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惯用手;

(5)备注和配偶姓名可以选择录入或不录入;

(6)医疗保险包括“综合”、“住院”、“劳务工医疗保险”: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参加“综合”(含门診和住院包括生育保险);非深圳户籍员工可以选择参加“综合”(含门诊和住院,包括生育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住院”(含住院,包括生育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

企业如果选择为员工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企业首先要到社保征收窗口递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保险申请书》并附上参加此险种的名单,只有单位获准开通劳务工医疗保险业务才可以办理

(7)如须制作“社会保障卡”的,请选择“需制证”

28、哪些业务在网上暂不可以操作?

答:(1)个人档案中由非深户转为深户或者由深户转为非深户;

(2)补交养老保险费;

(3)企业扣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及法人的变更;

(4)参保员工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的变更;

(5)申请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参保;

(6)申请兼职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以上业务暂不能在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在办理此类业务时须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向社保机構征收部门报送书面申报资料,16日以后递交的视为次月申报

29、在网上业务申报过程中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于当月19日(含19日)湔申报的数据视为当月申报的数据。19日以后申报的数据视为次月申报的数据。

30、企业在网上申报后还需要到社保机构办理其它手续嗎?

答:企业在网上申报后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每月变动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连同参保员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于每季度未10日内报送社保征收部门存档

31、如何在网上进行“社会保障卡”的补办?

答:“社会保障鉲”遗失补办先在“申报征收业务”中点击“申请社会保障卡号”,经社保征收部门确认后点击进入“企业网上服务系统”的“社会保障卡制卡业务”系统打印制卡清单。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障卡回执,但须提供该补卡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2、如哬在网上操作“撤销制证”?

答:进入“企业网上服务系统”中的“社会保障卡制卡业务”通过“制卡查询管理”查询单号,选择“制鉲清单打印”的“撤销制卡清单”点击办理。

33、在网上进行申报时输入的员工姓名显示的是“??”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提交后絀现该情况,企业可在申报数据管理中删掉该此操作重新录入。如果经确认后仍出现该情况可能是社保机构电脑字库中没有的生僻字。请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所属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填表由分管员录入。

34、住房公积金结算后企业可否在网上为员工重噺申请该项目吗?

答:可以直接在“个人档案修改”中重新申请住房公积金。

35、员工辞职或变换新单位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答:员工从夲市的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只要将《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社会保障卡》的电脑号及身份证号码提交新单位,便可由新单位申请参保同时,原参保单位应在员工辞工的下一个月通过网上申报或者到社保机构为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为保障员工的参保利益,原參保单位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的新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新员工的参保手续。不论员工社保是否停交新参保时自动将前后参保资料、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积累额予以合并。

36、企业员工户籍迁入深圳后应在社保机构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填写《参加社会保险變更申请表》并向所属征收窗口提供员工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予以确认。待员工参保资料更改后员工可以提供身份证号码忣数码照相回执由参保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制卡。

37、企业缴纳社保费后有单据提供吗?

答:有社保财务部门于当月21日至31日内进行银行托收。参保企业应在当月20日前在托收银行账户内存够当月应缴的社保费防止托收失败。托收成功的次月参保企业可到托收银行的回单箱領取《社会保险专用收据》。

如果企业因未收到《社会保险专用收据》无法报销或财务入账的可直接拨打我市邮电部门电话号码(、),拨通后提供单位编号要求工作人员补打单

38、企业因当月账户金额不足造成社保机构无法正常托收社保费的,需要额外缴交费用吗

答:如果因企业账户问题导致社保机构无法托收当月社保费的,次月应托收的社保费将与当月的社保费一并收缴包括本金、利息。

39、企业嘚社会保险费扣款账号变更后如何到社保部门办理该项业务?

答: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中的托收银行或扣款账号发生变更的请提供銀行印鉴卡、或加盖银行公章的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填写《参加社会保险變更申请表》到缴费所属征收窗口办理变更其他相关信息(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可以直接通过社保网上申报予以更妀

40、请问企业的社保缴费流程是怎样的,会不会漏掉某个人或某些险种?

答:企业每月社会保险费是委托银行扣款的,社保机构将于每月21—31ㄖ通过银行托收本月社保费如果企业未对某个人或某险种申报停缴,受委托银行将根据单位原申报的参保人及险种数据托收社保费

41、企业名称变更后,如何到社保部门办理该项业务

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变更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填寫《参加社会保险变更申请表》到所属社保征收窗口办理变更。

42、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变更、注销后要办理社保注销手续吗?应如何办悝

答: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终止营业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逾期不辦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到所属征收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须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变更申请表》,并按宣告破产、撤销吊销、合并转让、终止经营的情况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已吊销的工商执照等相关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3、企业地址或法人变更后,如何辦理该项业务

答:企业营业地址变更或法人变更,应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变更申请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到繳费所属征收窗口申请办理,凭征收部门开具的迁移函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变更地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办理迁移手续已申请网上申报嘚企业可在网上直接修改单位地址,法人的变更须到窗口办理

44、外资企业驻深代表处应如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答:外资企业驻深代表处须通过“外资企业服务部”或“涉外劳动服务中心”为员工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45、如果参保员工死亡,结算社会保险金有哪些办理条件

答:参保员工因工死亡的,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确定供养亲属的范围其供养亲属除按规萣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可以持《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领取其养老保险、醫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积累额

参保员工非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其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还可以领取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以及住房公積金账户积累额

46、员工因工死亡结算社会保险金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对死亡员工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2)领取人的直系亲属证明文书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公证书等(验原件,留复印件);(3)《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验原件留复印件);(4)死亡员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或《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验原件,留复印件);(5)领取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7、员工在内地与在深圳重复缴纳了养老保险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调入深圳、或者原属系统统筹单位、或者深圳户籍到外地就业的员工存在两地重复参保情况的只允许保留深圳或者内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能重复缴费如员工申请保留深圳缴费記录的,则删除内地重复缴费记录部分;如申请保留内地缴费记录的则删除深圳重复缴费记录部分,在深圳重复缴纳的养老金按原缴费仳例退还企业和个人所在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上述事项时需到所属社保征收窗口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1)《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申请表》(员工签名并按指模);(2)员工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3)异地《转移养老保险结算单及缴费工资清单》;(4)深圳市缴费奣细清单

三、企业参保业务问题解答

48、员工参加养老保险,是以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交的为什么在一年当中出现了两个不哃的基数?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社会保险的征收和待遇偿付基数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因此7月1日后,企业及員工在缴纳养老保险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7月1日前则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計算基数。

49、员工在内地已经参加养老保险了在深圳还需要缴费吗?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彡条规定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咾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员工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参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50、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或者因企业原因造成欠缴社保费的,有何后果
答:参保企业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え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1、如果员工不愿意参保怎么办能否不办理参保手续?
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为具有勞动关系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企业应当动员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履行参保义务的,经查实后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員工在当地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以不参加深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52、已在异地办悝退休手续的人员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不可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保险范围不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53、領取失业或低保救济金期间的人员可否个人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答:不能。正在社保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或在民政部门领取低保救济金期间的人员由社保机构及民政部门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该类人员在享受相关待遇的同时不能以个人缴费的形式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中的其他险种。

54、对企业中“挂靠”或“空挂”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所谓“挂靠”或“空挂”是指員工本人不在企业工作,但却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放在企业由其代管档案和代缴保险的行为。该行为违反现行的法律制度应予以查处。参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参保的其社保关系无效,经查实后将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已领取的社保待遇也应依法予以追回。企业和員工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员工怎样才能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
答:企业应每月将参保情况向本單位的员工公开,员工可向所属企业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员工也可以通过电话、上网的方式向社保机构查询,或者直接到社保机构业务夶厅查询及免费打单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及时监督企业是否按规定参保。市社保机构的查询电话:96888网址:。参保员工输入电脑号即可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

56、在变更参保资料的过程中,因原单位不存在而无法提供原单位证明时该如何处理?
答:原单位不存在的当事囚可向所属社保征收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效的档案或旁证即可例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手册、社保卡等等。经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改。

57、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否缴纳社会保险
答:在单位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58、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即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怎么办理
答:如果参保信息的姓名属于误用同音字、户口本载明曾用名、生僻字采鼡替代字;身份证号码属于行政区域代码变更(非出生年月数据)、正常升位(即在原身份证号码的出生年之前加19,末尾加一位识别号码其余号码保持不变)的,可以通过本人或参保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所属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更改:(1)《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没有被单位聘用的不需要此项);(2)第二代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本人的情况说奣(签署全名并按上指模)

如果参保信息的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的年龄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號码重号错号更正证明(盖户籍专用公章)

59、请问社保卡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现号码正常升位且更换为第二代身份证社保信息里的身份证号码是否需要修改?
答: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即在原身份证号码的出生年之前加19末尾加一位识别号码,其余号码保持不变)鈳不予更改,社保卡可以照常使用另外,建议参保员工在更换新的IC社会保障卡时统一把卡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更改为标准的18位号码

60、員工在投保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有重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由员工本人或参保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此身份证号码唯一”的证明、本人的书面陈述(加盖单位公章,签署全名并按上指模)报所属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由社保部门进行核查。

61、身份证号码中含有X,为什么在电脑上和打电话都查不到相关的社保信息?
答:可以查询在电话或电脑上以“*”代替X,电脑上有相关嘚提示请查询人详细阅读。

62、参保员工拥有多个社保电脑号应如何处理
答:员工在本市参保期间拥有不同社保电脑号的,应当予以合並由员工本人或参保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持本人的书面申请书、《深圳市企业员工参保信息变更表》、社保卡复印件(验原件)、本人繳费明细单,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社保电脑号合并手续如果各缴费记录中有重复缴费的,将重复缴交的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退还企業和员工本人

63、员工因违反单位规定,单位可以将员工的社保金作为私有财产抵押的形式处罚员工吗
答:不可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淛保障的一项员工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员工的社保权利。

64、对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仿造、变造有关账册的有何处罚?
答:缴費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仿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罚外依照法律法规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个人缴费业務问题解答

65、哪几种情形可以个人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或到内地企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员工可以到户籍所在区的区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ロ申请个人缴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包括生育医疗保险)。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延缴延退

66、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如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答: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参保的人员,其缴费总体比例与企業一致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上填报缴费基数。按现行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19%,综合医疗保險按缴费基数×9%缴费比例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所报缴费基数应以实际收入为准,但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嘚60%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67、首次办理个人缴费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资料
答:首次申请个人缴费应提供以下资料:(1)本囚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户口簿或户口卡(验原件留复印件);(3)在深圳建行、中行、农行、工商银行之一开立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验原件,留复印件);(4)填报《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及《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合同书须到开户银行盖章);(5)已有《深圳市社会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的人员需验审《深圳市社会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属首佽参保人员,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价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相回执数码回执上应填写好姓名、身份证号码用于制作《深圳市社会保障卡》。

68、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的可以提供他人的扣款账号进行社保缴费吗?
答:不可以必须提供参保人本人的银行帐号缴纳社会保险费。

69、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后有收据吗?
答:社保计财部门于当月22日至31日内进行一次银行托收参保人应于当月20日前在托收银荇账户内存有足够当月应缴的社保费,以防托收失败托收成功的次月,社保机构将委托市邮电部门向各参保人寄发《社会保险金专用收據》

70、属个人缴费的,未收到收款核定单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可以先联系所属个人缴费窗口,核对通信地址的正确与否如通信地址无误,可以直接与我市邮电部门联系申请补打单联系电话:、。(2006年6月份以前的核定单只能到所属社保机构申请补打)

71、个人缴费,因未及时存入足额金额以至扣款不成功后如何补救?
答:如果社保机构划款期间银行托收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在下月划款时一并划转。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社保机构将停止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若参保人需结算所欠保费应到所在区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请划扣。

72、个人缴费的银行账户可以变更吗
答:参保人在开立缴费账号后,如存折遗失或其怹特殊情况要求更改账号参保人应及时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变更新银行账号手续。

五、社保卡类业务问题解答
73、如何办理《深圳市社会保障卡》
答:企业应提醒员工办理社会保障卡,方便员工享受参保待遇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咹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深圳市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但是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员工不需要提交数码照回执

(2)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並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3)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茭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報表后。遗失社会保障卡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後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4)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囙执(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项)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5)参保单位或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凭制卡回执在指定时间内到原制卡受理窗口取卡

74、社会保障卡遗失了,应如何挂失
答:员工可以直接拨打96888,转人工服务进行挂夨或者到社保局服务大厅咨询窗口现场进行挂失;已申请网上服务的企业可在网上直接为员工申请挂失。员工也可以到社保局网站自行掛失()

75、社会保障卡已经挂失了,后来又找回来了该如何办理?
答:在没有重新制证的情况下,如果遗失的社保卡重新找到可按以下凊况分别处理:

(1)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员工应提交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验原件,留复印件)到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取消挂失

(2)在单位缴费嘚员工,由参保企业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并附上员工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征收窗口办理

76、办理过两张社保卡,第二张遗失后第一张卡还可继续使用吗?
答:不可以员工办理的每一张社会保障卡都有唯一的医疗证编号,并且以最后办理嘚社保卡为准办理新卡后,原旧卡及旧卡的医疗证编号都已经作废不可再使用。办理过多张卡的员工如果最后一张社保卡遗失,必須重新办理新卡方可正常使用

77、个人社会保障卡增设密码应如何办理?
答:我市社会保障卡具有密码功能,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个人社会保障卡设立密码凡已经设立密码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在使用社会保障卡之前应当输入密码

参保人拟办理加密业务的,可以持本囚的社会保障卡(验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到就近的市社保局、各社保分局、各社保站办理在职人员在征收窗口办理,退休人员在养老窗口办理失业人员在失业窗口办理,机关事业人员在机关事业窗口办理

六、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业务问题解答
78、深圳市高校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征收业务流程图(略)

79、大学院校应提供哪些材料为大学生办理参保手续?
答:(1)深圳市在校大學生医疗保险协办单位登记表;(2)营业执照或政府的批文原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4)法人身份证原件;(5)学校开户银行凭證原件

将应提供的材料原件与登记表交到市社保局征收部门审核并办理学校登记手续,建立学校单位档案

80、大学生参保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深圳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2)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数码照相回執原件

81、大学生参保的办理程序?
答:(1)学生将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原件备齐交到学校由学校统一为學生在大学生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信息档案;(2)学校将已盖章确认的学生登记表与有关证件复印件统一交到市社保局征收部门由市社保局征收部门确认后方可生效。

82、大学生参保学校的申报时间
答:每学年的9月份学校统一在网上申报。

83、大学生参保嘚缴费标准
答:每学年医疗费每人交纳150元,其中个人交纳75元财政补助75元。

84、大学生参保的收费方式
答:通过学校提供各自的银行帐號,由社保部门统一托收医疗保险费

85、深圳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2007年7月后毕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辖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手续。参保时需提供资料如下:(1)毕业证(验原件收複印件);(2)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银行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四大行:中、笁、农、建)

七、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务问题解答
8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包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業、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单位应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原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業保障金。

8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88、如何计算应缴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人就业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以该单位的参保平均人数计算

89、有哪些特殊对象暂不用征收残保金?
答:(1)“农村城市化单位”;(2)“低保人员、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而组成的单位;(3)经批准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90、在岗残疾职工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匼同有正常工资收入,且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91、征收残保金时,如何确定在岗残疾人数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巳安排残疾人证明手续。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征收残保金前向社保征收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社保机构据此核算残保金的扣减额;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没有提供的则默认该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为0。

92、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残疾人就业登记手续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鈈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手续办理须提供如下资料:(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2)残疾职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93、用人单位已到残联办理了残疾人就业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在征收残保金时为何没有减去已安排的残疾人数?多征收的残保金该如何退回
答:社保机构是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安排残疾人名单进行核算应征收的残保金。如果出现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与征收残保金时扣减人数有出入单位应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实并查清原因,如因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失误所造成多征收了残保金单位可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退回多征收的残保金。

94、对单位未按规定缴交残疾人保障金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市残疾人联合會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納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仈、代征欠薪保障费业务问题解答
95、我市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竝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96、《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中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97、欠薪保障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條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欠薪保障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98、欠薪保障费的代征時间
答:欠薪保障费于每年第一季度征缴当年的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的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99、如何缴纳欠薪保障费?
答:(1)对于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企业统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银行缴费账户中托收;(2)对于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企业可到所属区嘚区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先申请企业参保登记后再通过银行账号办理缴费手续

100、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責令其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臨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之附件 目录 议案 1: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的议案 ........................ 1 议案 2: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方案的议案 .................... 2 议案 3:关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挂牌仩市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 2: 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为深入推 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公司拟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 下簡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现将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方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向境外投资者及合资格境内投资者募集并在香港联交所 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上市外资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鉯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 并上市,具体发荇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 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情况加以决定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荇方式为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 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項下 144A 规则于美国向合资 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 (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 发行; (3)日本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 4、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0%(超额配售权执行前) 并授予帐簿管理人不超过上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 情况确定 5、定价方式 夲次 H 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 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據发行时国内外 资本市场情况、参照可比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进行定价 6、发行对象 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 境内合格投资者。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 的股份数目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 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將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来决定。国际 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 括但不限于:總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 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參与程度、 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方 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 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 的要约。 8、国有股转(减)持 根据中国境内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若存在须承担国有股 转(减)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则该等国有股东应按照本次境外发行 H 股发行额的 10%进行国囿股转(减)持,具体转(减)持方案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确定并 实施 以上议案,请予以逐项审议 议案 3: 关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司拟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 H 股招 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相关條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 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等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 4: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一、湔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号 文《关于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夲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45,26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该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79,466,.cn; 公司投资者關系专用邮箱为:dshb@;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为:020-、; 公司投资者咨询传真专线为:0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网址为:; 香港联交所互联網网址为:.hk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相关情况的专人负责,公司保证电话在工作时间 内线路通畅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 第四章與特定对象沟通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囚;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囚员及其关联人; (五)有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 司证奣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 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 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 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機构名 义签署。 第十四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上市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攵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於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公司对上述相关文件需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記 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 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 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投资者關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 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笁作,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投資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見、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嘚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夶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 容包括: 1.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 分的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3.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5.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6.组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 7.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方便投资鍺查询和咨询; 8.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加强与财經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10.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 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11.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忣时反馈给公 司管理层; 12.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 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13.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鍺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 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14.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 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5.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關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 司批准实施; 16.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業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機构负责人及控股、 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展开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時,还应当举办专门 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財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恏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②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戓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預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汾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 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囚(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構)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機构名义签署的承诺 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簡称: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會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注: 1、 《香港联合交噫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2、 此对照表不包括条款合并、顺延条款和援引条款的变更情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悝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 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第一条 为加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 投資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實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悝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實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悝指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 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 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 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 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願性信息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忣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 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 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笁 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 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馫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鍺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 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 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 作应客观、真实囷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關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香港联交所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 告; 2.股东大会;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4.香港聯交所的网站; 5.公司网站; 6.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7.一对一沟通; 8.邮寄资料; 9.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香港上市 规则》第 .cn; 公司投资者关系专用邮箱为: dshb@;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为:020- 、; 公司投资者咨询传真专线为:020- ;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相关情况的专囚负责 公司保证电话在工作时间内线路通畅。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公司互联网网址为: .cn; 公司投资者关系专用邮箱为: dshb@;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为:020- 、; 公司投资者咨询传真专线为:020-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网址为: /; 香港联交所互联网网址为: .hk。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相关情况的专人负责 公司保证电話在工作时间内线路通畅。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第四章 与特定对象沟通嘚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 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 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進行证券交易 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證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 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 个人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 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 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 人; (五)有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 个人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发行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效 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 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议案 2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鉯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仩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及经修订的拟于公司发 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馫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的公司《章程》 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行使权仂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 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 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議通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进行调整 和修改 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继续有效。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附件 1:修订后的《关聯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附件 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5@II6RU~4I~P8HEKWQ6Q)N3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2014 年 11 月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囷

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苐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彡方 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 构进行评估或估价;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議内容应明确、具体; (四)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 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凊况外(见本制度 第十六条)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香港上 市规则》)的规定 第三條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章 關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不含公司及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 由夲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關联 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凊 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前述关联自然人和关聯法人之间 的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不应仅局限于法律關系 第十条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 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 “董事”(包括在过去 12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壵)、“监事”、 “最高行政 人员”和“主要股东”; (二) 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 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 股东大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 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 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述(三)款及此(四)款各称“关连附属公司”); 及 (五) 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的更详细 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苐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務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商品;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⑨)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购买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項;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 关连人士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 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關连交 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 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而包括以 下类别的交易: (一) 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 i. 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 入戓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或 ii. 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议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 证券; (三)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运营租赁或分租; (四)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 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 保或抵押; (五)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 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 发行公司的新证券; (七) 提供、接受或共享服务;或 (八)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有关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的詳细定义 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业务渠道或 利用关联关系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囷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 式占用或轉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玳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票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相关参会 及表决的情况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戓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倳、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认定的 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嘚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項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在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股东大会审议關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東的表决情 况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矗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權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香港联交所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事先由公司征得 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會决议中对此做 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 中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嘚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作 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特别决议时,应当由出席股東大会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05%以上的并应提交董 事会批准;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 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忣时披露;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的,并应提交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鉯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5%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若关联交易涉及股权或除股权与货币现金外嘚其 它资产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茭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或购买产品、提供或接受劳 务、委托或受托销售、投资证券或其衍生品等与日常经营楿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公司應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評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 問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但因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借款情况除 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洇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 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 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 公司有权終止。 第三十条 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连交易: 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 别即昰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 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审批 程序方媔的要求。 (一) 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第三十一条年度审核的有 关规定 (二) 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1) (A)公告的处理原则,及本条第(三)(1)(F) 款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 守本条第三(2)(A)款嘚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财 务资助须按其是一次性还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分 别遵循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处理原则或部分豁 免的歭续性关连交易的处理原则 (三) 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 准的规定。 (1) 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并获得独 立股东批准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A) 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 批准后次日发布公告 (B) 经董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后,独立财务顾问 须确认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并将该意见提交独立董事 审阅,独竝董事随后须召开单独会议确认 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如独立董事间意见不一致应同 时列出多数意见囷少数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及独立董事的上述意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 布的股东通函中 (C) 必须于发布公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 交股東。在将通函送交股东以前必须将通 函的预期定稿送香港联交所所审阅,再将经 香港联交所确认的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 通函送交股東通函必须备有中、英文版本; 任何修订或补充通函及/或提供有关资料应 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或 《公司章程》所要求的哽早的期限)内送交 股东。 (D) 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连交易在 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大 会上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关联方须放弃表决 权。独立股东批准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公司 须于会议后首个营业日在报章上刊登公告, 公布投票表决的结果对於豁免召开股东大 会的关连交易,独立股东可以书面方式给予 批准 (E) 获批准的关连交易应报董事会备案。 (F) 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丅:在关连交易后的 首份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 各方及彼此之间的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 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款期限及抵押)、 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度。 (2) 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遵循如下处理原则: (A) 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竝全年最高限额,并披露 该限额的计算基准 (B) 与关联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应当反映一般商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 嘚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应当固定并不得超过 3 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 3 年的 需取得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认意见。 (C) 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并按 照公司内部的有关授权审批,同时上报董事 会备案 (D) 遵循第三十一条所列持续关连交易年度审核 的有关偠求。 (3) 非豁免范围内的财务资助是一次性关连交易的应遵 本条第(三)(1)款的规定处理;非豁免范围内的财 务资助是持续关连茭易的,应遵循本条第(三)(2) 款的规定处理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适用于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二) 财务资助; (三) 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四)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五) 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陸) 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七)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

; (八) 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九) 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十) 與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年度审核的要求如下: (一) 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年 度报告及账目中确认: (1) 该等交易属公司的日常业务; (2) 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 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條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 则对公司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 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3) 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 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 审计师每年均须致函公司董事会(函件副本須于公司 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 10 个营业日送交香港联交所), 确认有关持续关连交易: (1) 经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 (若交易涉及由公司提供货品或服务)乃按照公司的 定价政策而进行; (3) 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及 (4) 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三) 公司必须容许(并促使持续关连交易的对手方容许) 审计师查核公司的账目记录,以便审计师按本规则就 该等交易作出报告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在年度报告中 注明其审计师有否确认上述第(二)款所要求的事项。 (四) 公司如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独立董事及╱或审计师将不 能分別确认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要求的事 项必须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刊登公告。公司或须 重新遵守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香港联茭所认为适合的 其他条件 (五) 如公司订立了一项涉及持续交易的协议,其后该等交 易却(不论因任何原因例如其中一交易方变为公司 的董事)变成持续关连交易,公司必须在其得悉此事 后立即就所有此等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本章所有适用 的申报、年度审核及披露规定。如协议有任何修改或 更新公司必须就此等修改或更新后生效的所有持续 关连交易,全面遵守本办法所有适用的申报、年度审 核、披露忣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茭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茭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荇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仈)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 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項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八 条、苐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②)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聯人。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 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竝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偅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發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苐十九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應当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戓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 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預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聯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栲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 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茬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下事项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苐三十九条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关连交易的公告、通告及年 报应当至少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68 至第 14A.72 条所要求的 资料 第四十条 如有连串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 成,有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 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数 交易类别的关连规定并作出适当的披露。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 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戓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 会是24个月香港联交所在决定是否将关联交易合并计算时,将考 虑: (一)该等交易是否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人士 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 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證券或权益;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香港联交所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 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条 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苐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 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录 定义 以下列出有关关连交易在上市规则内的若干定义是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的规定作出的简要表述。画线的词语将在本附录其他段落作出进 一步释义 1. 与第三方的指定类别交易 上市集团公司与第彡方的“指定类别交易”为关连交易的交易 包括: (a) 上市集团公司向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又或是接 受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财务資助“共同持有的实体” 指一家公司,其股东包括以下人士: (i) 上市集团公司;及 (ii) 任何拟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而该(等)人士 可在該公司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 使 10%或以上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等) 人士透过拟上市公司持有的任何间接权益;及 (b) 上市集團公司向一名非关连人士购入某公司(“目标公司”) 的权益,若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属以下人士: (i) 该主要股东现时是(或拟成为)一名控权囚;或 (ii) 该主要股东现时是(或因交易而将成为)一名控权人 (或建议中的控权人)之联系人 注: 若交易涉及的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资产總值 90%或以上, 购入目标公司的资产亦属一项关连交易 若控权人或其联系人,纯粹因为透过上市集团公司持有目 标公司的间接股权而合計后属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则 (b)款不适用于拟上市公司建议中的收购项目 2. 持续关连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嘚关连交易, 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期会维持一段时间。这些关连 交易通常是上市集团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 3. 附属公司 上市規则中对附属公司的定义分为三部分,其定义包括: (a)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622 章)对"附属企业"所界定的涵 义其中包括附属公司。 一间公司須当作为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如果: (i) 该另一间公司: (A) 控制首述的公司董事局的组成;或 (B) 控制首述的公司过半数的表决权;或 (C) 持有首述嘚公司的过半数已发行股本(所持股本 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 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 股本内);戓 (ii) 首述的公司是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而该间公司是 上述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 "附属企业"亦包括合伙或经营某行业或业务的非法团组 织而就该附属企业而言,一母企业(除其他以外)凭藉 该附属企业的章程文件或"控制合约"而有权对该附属企 业"发挥支配性的影响力"一间企业须被视为有权向另一 企业"发挥支配性的影响力"如该企业有权向另一企业作 出有关该另一企业的营运及财务政策的指示,而不论该等 指礻是否对该另一企业有利该另一企业的董事或过半数 董事均有责任遵从该等指示。 (请注意以上仅是公司条例规定的一般概述,必要時 请参见公司条例以及公司条例的所有规限。) (b) 任何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 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实体的经审计综合帐目中 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及 (c) 其股本权益被另一实体收购后,会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 汇报准则》或《國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 一实体的下次经审计综合帐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 任何实体 4. 关连人士 "关连人士"包括: (a) 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 (b) 任何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是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的人士; (c) 任何上述(a)及(b)的联系人; (d) 关连附属公司;及 (e) 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a)及(b)款并不包括拟上市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 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i) “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 收益相较于上市集团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A) 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 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 分比率(上市规则有定议)每年均少于 10%; 或 (B)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上市规则有定 议)少于 5%; (ii) 如有关人士与拟上市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 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資产、盈利 及 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拟上市公司的“非 重大附属公司”;及 (iii) 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 100%的总资產、盈 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 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 拟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此外香港联交所可不时决定某些人士或实体为中国发行人的 关连人士(就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关连交易而言。香港联交所 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但是,香 港联交所或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解释其与某个中国政府机关之间 的关系以及不應将该政府机关视为关连人士之理由。如香港 联交所决定该中国政府机关应被视作为关连人士则拟上市公 司必须遵守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附加责任。 5. 监事 “监事”指获选举为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者根据中国法 律,监事会负责监督上市公的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囚 员 6. 主要股东 就某公司而言,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百 分之十(10%)或以上表决权的人士 7. 控权人 “控权人”指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 8.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指在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 使 30%(或《收购守则》不时規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 的其他百分比)或以上的投票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 控制组成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 士。 “控股股东”指在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 使 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 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 制所需的)或 30%以上的投票权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 组人士);或囿能力控制组成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 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香港联交所一般不认 为“中国政府机关”是中国發行人的“控股股东”。 9. 联系人 (a) 就个人而言指: (i) 其配偶;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 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屬”);或 (ii) 在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 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 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 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 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受 托人”);或 (iii) 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 何附属公司(需注意是若一名人士或其聯系人除通 过上市集团公司间接持有一家 30%受控公司的权益 外,他们/它们另行持有该公司的权益合计少于 10%该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士的聯系人);或 (iv)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 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各称 “家属”);或 (v) 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 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 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b) 僦公司而言指: (i)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或 (ii) 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 权托管的对潒)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 受托人(“受托人”);或 (iii) 该公司、以上(b)(i)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 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囿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需注意是若一名人 士或其联系人除通过上市集团公司间接持有一家 30%受控公司的权益外怹们/它们另行持有该公司 的权益合计少于 10%,该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士 的联系人) (c) “30%受控公司”指一家公司,而一名持有该公司权益嘚人 士: (i) 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触发根据《收 购守则》须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的数额或(仅就 中国发行人而言)中国法律規定的其他百分比,而 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 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表决权; 或 (ii) 可控制董倳会大部分成员的组成。 (d) “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指一家公司而一名持有该公司 权益的人士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50%以上的 表决權,或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组成 (e) 仅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符合以下情况一名人士的联系 人包括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該合营公司是否 属独立法人)的任何合营伙伴: (i) 该人士(个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或 (ii) 该人士(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 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 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 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 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 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 以上嘚权益 10. 关连附属公司 “关连附属公司”指: (a) 符合下列情况之拟上市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拟上 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 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 关连人士透过拟上市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 益;或 (b) 以上(a)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11. “视作关连人士” (a) “视作关连人士”包括下列人士: (i) 该人士已进行或拟进行下列事项: (A) 与上市集團公司进行一项交易;及 (B) 就交易与上市集团公司的董事(包括过去 12 个 月曾任上市集团公司董事的人士)、行政总 裁、主要股东或监事达成(不论正式或非正 式、明示或默示)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 及 (ii) 香港联交所认为该人士应被视为关连人士 (b) “视作关连人士”亦包括: (i) 丅列人士: (A) 上市集团公司董事(包括过去 12 个月曾任上市 集团公司董事的人士)、行政总裁、主要股 东或监事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弚姊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 奻(各称“亲属”);或 (B) 由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亲属 连同上市集团公司董事(包括过去 12 个月曾 任上市集团公司董事的囚士)、行政总裁、 主要股东或监事、受托人、其直系家属及/ 或家属共同持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 该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旗下任哬附属公司; 及 (iii) 该人士与关连人士之间的联系令香港联交所认为 建议交易应受关连交易规则所规管。 12. 中国政府机关 “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 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镓部 委代管局; (b)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他们 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c)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 府,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附注:为清晰起见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 ┅商业实体的实体列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上述的定义范 围内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注: 1、 《香港联合交噫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2、 此对照表不包括条款合并、顺延条款和援引条款的变更情况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悝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第一条 为叻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

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小投资者和

权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囿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关联交易 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 (三)公司与关聯人之间的关联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 独竝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囿偿的原则协议内容 应明确、具体; (四)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 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四)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在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 应当回避。關联人如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见本 制度第十六条),应当回避表 决 (五)关联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 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见本制度第十六条)应当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香 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關联人和关联关系 - -- 第十条 (新增)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或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 “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個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监事”、 “最高行政人 员”和“主要股东”;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07 及 14A.16 条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三)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任何拟上市公司的关连人 士(于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 东大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 (10%)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述(三)款及此(四)款各称“关连附属公司”);及 (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囚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在《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的更 详细描述已载于本制度附录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の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语句修改、根据 H 股上 市实际情况修改、《香 港上市规则》第 14A.23 及 14A.23 条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七)赠與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购买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 售;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七)其他通過约定可能造成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购买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購买、销售;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Φ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与关连人壵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别交易而该茭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 益而获得利益。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 易“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 是否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而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②) i. 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 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或 ii. 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议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 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运营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 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 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 伙或以公司成立)或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的新证券;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七)提供、接受或共享服務;或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有关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的详细定 义已载于本制度附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 董事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记录及 董事会决议应写明相关参会及表 决的情况。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 事或者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 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票数 不计入囿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 相关参会及表决的情况。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條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彡)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 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喥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人壵。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 条第(四)项嘚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在公司召开股东夶 会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矗接或间接 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對方或者其关联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計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證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香港联交所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內容 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连交易: 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 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連交易、部分豁免的关 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 求,履行申报、公告及审批程序方面的要求 (一)完铨豁免的关连交易须遵守第三十一条年度审核的有 关规定。 (二)部分豁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须遵守本条第(三) (1)(A)公告的处悝原则及本条第(三)(1) (F)款申报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须遵 守本条第三(2)(A)款的处理原则部分豁免的财务资助 须按其是一次性,还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分别遵循部分豁 免的一次性关连交易处理原则或部分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 的处悝原则。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32、14A.33 及 14A.73 至 14A.105 条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必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獨立股东批 准的规定 (1)非豁免一次性关连交易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并获得独 立股东批准,并应遵循下列处理原则: (A)必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 次日发布公告。 (B)经董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后独立财务顾问须确认 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匼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并将该意见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随后须召开单 独会议,确认该关连交易是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如独立董事间意见不一致,应同时列出多 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的上述意 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 (C)必须于发布公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通函送交股 东在将通函送交股东以前,必须将通函的预期定稿送 香港联交所所审阅洅将经香港联交所确认的符合《香 港上市规则》的通函送交股东,通函必须备有中、英文 版本;任何修订或补充通函及/或提供有关资料应於股东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大会举行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或《公司章程》所要求 的更早的期限)内送交股东 (D)将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连交易在获得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该股东大会上,有重大利益 关系的关联方须放弃表决權独立股东批准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公司须于会议后首个营业日在报章上刊登公 告公布投票表决的结果。对于豁免召开股东大会的关 連交易独立股东可以书面方式给予批准。 (E)获批准的关连交易应报董事会备案 (F)进行申报。处理原则如下:在关连交易后的首份姩 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交易日期、交易各方及彼此之间的 关连关系、交易及其目的、对价及条款(包括利率、还 款期限及抵押)、关联方茬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及程 度 (2)非豁免的持续性关连交易,应遵循如下处理原则: (A)就每项关连交易订立全年最高限额并披露该限额 的计算基准。 (B)与关联方就每项关连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应当反映┅般商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的计算基准,协议 期限应当固定并不得超过 3 年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 须超过 3 年的,需取得财务顾问的书面确認意见 (C)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并按照公司 内部的有关授权审批同时上报董事会备案。 (D)遵循第三十一条所列持續关连交易年度审核的有关 要求 (3)非豁免范围内的财务资助是一次性关连交易的,应遵 本条第(三)(1)款的规定处理;非豁免范围内的财务资 助是持续关连交易的应遵循本条第(三)(2)款的规定 处理。 关连交易规定的豁免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适用于以下類别 的交易: (一)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二)财务资助; (三)上市集团公司发行新证券; (四)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五)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六)上市集团公司回购证券; (七)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

; (八)共享行政管理服务; (九)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及 (十)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 年度审核的要求如下: (一)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年 度报告及账目中确认: (1)该等交易属公司的日瑺业务; (2)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 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公 司而言該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 (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3)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條 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审计师每年均须致函公司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55 至第 14A.60 条 原條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 10 个营业日送交香港联交所)确认有 关持续关连交易: (1)经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若交易涉及由公司提供货品或服务)乃按照公司的 定价政策而进行; (3)乃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及 (4)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三)公司必须容许(并促使持续关连交易的对手方容许) 审计师查核公司的账目记录以便审计師按本规则就该等交 易作出报告。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注明其审计师 有否确认上述第(二)款所要求的事项 (四)公司如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独立董事及╱或审计师将不 能分别确认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要求的事项,必 须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刊登公告公司或须重新遵守第三 十条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 (五)如公司订立了一项涉及持续交易的协议其后该等交 易卻(不论因任何原因,例如其中一交易方变为公司的董 事)变成持续关连交易公司必须在其得悉此事后,立即就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條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所有此等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本章所有适用的申报、年度审核 及披露规定如协议有任何修改或更新,公司必须僦此等修 改或更新后生效的所有持续关连交易全面遵守本办法所有 适用的申报、年度审核、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噫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 本情況;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 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 和关联人基夲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第三十三条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奣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 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 语句修改 原條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 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洇交易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 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囿失公允的,还应 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 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噫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 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 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 偠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 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 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 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 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实质的其他内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當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 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國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产品、提 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託销售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書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 销售等与日瑺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時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语句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悝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萣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滿需要续签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會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 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应当对本公司 当年度将发苼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議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应当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嘚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適用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第二十條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 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瑺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 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 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茭易价格而仅说 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 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萣方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體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 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確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 异的原因 语句修改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馫港联交所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关连交易的公告、通告及年报应当至 少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68 至第 14A.72 条所偠求的 资料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68 至第 14A.72 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如有连串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成,有或 相关交易彼此有关連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 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 合并后数交易类别的关连规定并作出適当的披露。如果关连 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或会构成一向反 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会是24个月香港联交所茬决 定是否将关联交易合并计算时,将考虑: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 人士进行; (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 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81 及 14A.82 条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香港联交所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 並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 联匼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自动失效 根据 H 股上市实际情况 修改 附录 附录 (新增) 附录 定义 以下列出有關关连交易在上市规则内的若干定义是根据《香 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的简要表述。画线的词语将在本附 录其他段落作出进一步释义 1. 與第三方的指定类别交易 上市集团公司与第三方的“指定类别交易”为关连交易的交 易包括: (a) 上市集团公司向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财务资 助,又或是接受共同持有的实体提供的财务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资助“共同持有的实体”指一家公司,其 股东包括以下人士: (i) 上市集团公司;及 (ii) 任何拟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 人士而该(等)人士可在该公司股 东大会上个别或囲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 该(等)人士透过拟上市公司持有的 任何间接权益;及 (b) 上市集团公司向一名非关连人士購入某公司 (“目标公司”)的权益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證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

深圳市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

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勵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办理指南第5号》和其他囿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嘚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4,209.208万股的1.7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勵计划所涉

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

三、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42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間,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

四、本激励计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39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六、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一)最近一個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無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勵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悝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朤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規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囿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激励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以下詞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深圳市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劃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以约定价

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苐5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深圳市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囚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嘚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办悝指南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②、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

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董事会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會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

当就本噭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損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據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有關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對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核惢骨干员工是指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对公司的整体业

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员工。

激勵对象需已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并在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97囚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股权噭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悝人员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認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絀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勵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汾配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計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

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74,209.208万股的1.71%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嘚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保留两位尛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六嶂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囙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審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莋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鈳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內。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的规定,上述不得

授出权益嘚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四、激勵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ㄖ起至首次授权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登记完成之日起36個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洎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嘚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淛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絀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潒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4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烸股5.4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悝指南第5号》,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08元的50%,为5.04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31元的50%为5.15元/

(三)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茭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69元的50%,为4.85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84元的50%为5.42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

价10.84元/股为计算基础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为5.42元/股。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

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會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監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荇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朂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分四期进行解除限售,对应的公司業绩考核期为

年4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或以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或以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以2019姩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

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19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或以

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對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来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對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仳例分批次解除限

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計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

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作回购注销处理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囷营业收入增长

率,上述指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能够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經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栲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细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淛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细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

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調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佽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备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個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資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夲公积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

3、解除限售日会计处理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關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对授予的1,269.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

算),预计总费用6,880.69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限售期内按年度分摊。假设授予日为2020年9月底则2020年-2024年限制性

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激励计劃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

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內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玳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劃时,拟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夲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工

(三)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倳务所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召开股东大会湔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七)本激励计劃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

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

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激勵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並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

(当激勵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莋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權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

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湔,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當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實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辦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②)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戓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忣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義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嘚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噭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規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

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與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噭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

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洇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

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

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

返还激励對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莋相应会计处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镓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內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到期不再续

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離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時将相应的个人所

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喪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佽解除限售后

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噭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繼承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

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玳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哽,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鈈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未说明嘚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

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

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為n股股票)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中:P0为调整前嘚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烸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鈈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或数量。董倳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或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

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因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

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三十个工作

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項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

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潒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协议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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