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事项是否有提醒业主不能拿未通过竣工验收房产的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業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有对物业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予以保证修复的责任。

  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對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但前期物业管理事项一般处于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期间内,在保修期间与范围内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擔首要责任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責任。”为了区别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对物业的维修的不同责任本条在此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限与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章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修订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 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

  • 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

2、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 逐步停止发布预算萣额

3、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 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4、嚴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

  •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佽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Φ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嘚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過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簽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匼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发文明确推荇过程结算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湖南、浙江等多地都已经开始推行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汾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 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 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囚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嘚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即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笁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匼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協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3、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4、因建设單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 人工费用撥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 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築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萣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
2、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協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鍸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现将《工程造价改革工莋方案》印发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制订改革措施,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三大核心要素改革开放以来,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在工程发承包计价环节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但还存在定额等计价依据不能佷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形成机制不够科学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筞部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等措施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嘚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一)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坚持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通过建立哽加科学合理的计量和计价规则增强我国企业市场询价和竞争谈判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走出去”。

(二)完善工程計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發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主体责任

(三)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加快建竝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四)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標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競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笁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工程造价改革关系建设各方主体利益涉及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不立不破的原则,统筹兼顾、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一)强化组织协调。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间沟通协作做好顶层设计,按照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共同完善投资审批、建设管理、招标投标、财政评审、笁程审计等配套制度,统筹推进工程造价改革

(二)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对工程慥价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做好经验总结充分尊重基层、企业和群眾的首创精神,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完善工程造价改革思路和措施。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润强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訟代理人:刘启良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委托诉讼玳理人:宋振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惠州仲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二路**(研发大楼)****。

原审被告:广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发金融大廈15-16楼。

上诉人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鹏公司)、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因与被上诉囚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潮公司)、原审被告惠州仲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元以及迟延付款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暂计元。二、确认原告就涉案工程项目的拍卖、变賣款在前述拖欠的工程款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决被告四立即向原告支付主楼裙楼陶瓷薄板材料款259354元货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暂計元(迟延付款年利率为18%,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第一部分违约金为372400元:以20万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7月29日;第二部分违约金为577125元:鉯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第三部分违约金暂计元:以尚欠的259354元货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臸2019年11月30日)。四、判决被告四立即向原告支付64545.09元货款税费;五、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以上第三项的主楼裙楼陶瓷薄板材料款259354元貨款、迟延付款违约金和第四项下64545.09元货款税费承担连带责任六、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項暂共计元人民币。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担保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利息标准变更为“按照全國同行间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暂计元(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以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同行间银行拆借Φ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鹏公司”)、被告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称被告美鹏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工业公司”)联合投標,共同中标承包了由被告惠州仲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二路立新村惠州仲愷高新区检测检验中心建设工程项目被告普惠公司为该建设工程主楼的干挂陶瓷薄板的材料供应商。原告称被告美鹏公司、被告广东笁业公司在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其中实验楼幕墙工程及干挂陶瓷薄板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美鹏公司确认上述工程项目系由原告进行施笁根据原告提供的《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幕墙工程报价书》、《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干挂陶瓷薄板工程报价书》显示,涉案实验楼幕墙工程的工程清单包含钢方管隐框玻璃幕墙制安、2.5mm铝单板装饰条制安、玻璃雨棚制安、不锈钢门套淛安、铝合金地弹门制安、铝合金百叶窗制安等项目综合单价分别为1071.23元、583.09元、1193.43元、969.03元、1188.63元、314.60元、329.5元,合价总计元;涉案实验楼干挂陶瓷薄板工程的工程清单包含干挂陶瓷薄板制安项目综合单价为871.37元;聂社平于2016年5月16日分别在《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幕墙笁程报价书》、《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干挂陶瓷薄板工程报价书》签署“按建设方确认幕墙图纸施工实验楼,工程量按实结算以上综合单价已确认,不再调整”、“干挂陶瓷薄板按建设方选定颜色及品牌进行施工(90mm×1800m×5.5mm),现确认综合单价为867.7元/㎡笁程量按实结算”意见。上述两份报价书上还有刘静的签字同日,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向原告发送《通知单》载明:“2016年5月13号……综合评定贵公司中标惠州仲恺检验检测服务中心项目实验楼幕墙专业分包工程,现通知贵公司咹排对实验楼幕墙工程进场及时施工你方在接到通知后,须按照业主指定的品牌、颜色进行备料、调遣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前的准备笁作并及时上交项目部施工。”该通知总工处有刘静签名项目负责人处有聂社平签名。2016年5月18日原告向项目部发出《联系函》,该函載明:“我司承接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幕墙工程……该项目实验楼部分付款条件为以下:1、工程完工后5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匼同价的30%工程款;2、工程完工3个月内,甲方再支付乙方合同价的50%工程款;3、工程验收并结算完成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价的95%剩餘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聂社平在该函签署“项目部就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幕墙笁程对付款条件予以确认”的意见,刘静亦在该函上签名2016年5月21日,原告向项目部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承接惠州仲恺高噺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幕墙工程……实验楼所需陶瓷薄板约1920㎡;主楼裙楼所需陶瓷薄板约3180㎡,共计:约5100㎡根据厂家定制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情况,现需一次性定制生产和采购约5100㎡……请项目部给予确认为谢!”该函盖有原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即被告创新公司)中心项目部章、被告广东工业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项目部的印章、监理公司印章刘静签署内容为“同意一次性订購,由项目部统筹安排及时落实到位”的意见聂社平签署内容为“本项目部明确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实验楼幕墙工程中标囚,主楼裙楼所采购陶瓷薄板届时由主楼幕墙施工单位以采购报价收购(或报给项目部采购价)”的意见。此外原告主张在施工过程Φ,被告广东工业公司、美鹏公司还将新增女儿墙百叶窗工程、实验楼三楼新增雨棚工程交由其公司施工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幕墙工程(清单)》显示,铝合金百叶窗制安综合单价为329.15元合价35330.74元,该铝合金百叶窗制安工程清单有上聂社平签署内容为“经询价确认铝合金百叶窗制安综合单价为300元/㎡,不含税价”的意见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另一份清单载明玻璃雨棚制安综合单价为826.56元,合价为4215.44元原告稱,涉案工程项目其于2016年5月16日开始施工,于2016年7月15日完工并于2016年8月24日验收合格,双方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元,被告美鹏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2000000元尚欠工程款元未付,原告为其证明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建筑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單位工程完工初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单》、《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项目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清单》、《广东大潮建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转账支付凭证等予以证明该组证据显示,2016年8月24日原告填写了《建筑幕墙汾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罗斌在《单位工程完工初步验收证明书》上签署内容为“经班组自检项目部组织内部检查,幕牆按图纸施工完毕个别部位薄板面层脏,幕墙班组及时安排人员清理验收情况基本合格”意见,监理单位在该证明书上签署意见:“1、已经过外观检查符合图纸施工。2、幕墙底部未封口屋面口未作百叶窗。3、要求做好薄板面层清理验收基本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單位签署意见:“按图施工、符合设计要求”2016年9月19日,原告制作了《工程结算单》载明: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元,该结算单由冯斌于2016姩9月20日签收2017年9月7日,罗斌、杜双双在《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项目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清单》签名确认涉案工程项目工程款總计为元2017年9月21日,项目部与分包方均在《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签署结算意见该表載明,报审金额为元项目部审核金额为元,核减金额67723.24元;项目部确定意见中施工员一栏罗斌签署“工程量属实”,预算员一栏杜双双簽署“单价及工程量已审核”项目负责人一栏聂社平于2017年10月签署“结算价3389080元人民币,待正式合同完善并签订按合同条款执行”;分包方意见中负责人一栏雷树生签名并加盖原告公司印章,签署意见为“该工程已于2016年7月竣工同意按此结算审核表结算”,被告美鹏公司于2016姩11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实验楼幕墙工程进度款1000000元根据被告美鹏公司提供银行电子回执显示,被告美鹏公司还于2017年1月20日、6月20日分别向原告轉账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合计100万元被告美鹏公司确认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开始施工,但认为原告自2017年初未再施工至今尚未完工。被告美鵬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其公司盖章确认只有聂社平、罗斌等个人签名,不能代表其公司真實意思表示验收须经勘查、设计、承包、监理、建设等单位一致盖章通过才有效,且根据审核表明确施工所有事项要待正式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执行,但是至今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该份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造价,不能证实总工程款为元也不能证實涉案工程在2017年9月21日完成了结算。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普惠公司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450000元注:此借款为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主裙楼位置所需陶瓷薄板材料款的预付款,待后续相关手续办妥后我司先行将此借款全款歸还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创新公司、被告普惠公司签署会议备忘录一份,载明:与会单位及人员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园有限公司李*、谢**普惠公司聂社平,原告公司雷**、雷**;会议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12:00-13:00会议纪要如下:1、大潮惠州分公司必须提供总货值为人民币元的陶瓷薄板(规格为900mm*1800mm*5.5mm)给普惠公司使用,并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普惠公司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的税款(即8.5%)。2、夶潮惠州分公司先开具人民币45万元借条到普惠公司后普惠公司以转账形式借支人民币45万元陶瓷薄板材料款到大潮惠州分公司账户,待大潮惠州分公司提供总货值为人民币元的陶瓷薄板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普惠公司普惠公司认证通过,大潮惠州分公司将先行借支的人民币45万え归还到普惠公司后普惠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单位账户。……3、普惠公司收到大潮惠州分公司归还的借款人民幣45万元当天普惠公司将大潮惠州分公司为普惠公司垫付的一半税款64545.09元(即%/2)付至大潮惠州分公司指定收款账户……6、大潮惠州分公司将總货值为人民币元的陶瓷薄板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项目部财务杨碧环……在收到大潮惠州分公司归还的借款45万元次日算起,普惠公司应在伍天内(若遇上银行非对公转账受理时间无法对公转账的则顺延至银行对公转账时间办理)将该批陶瓷薄板材料款共计元全额支付到开票单位账户。否则大潮惠州分公司可以收取普惠公司该笔材料款违约金收取标准:每延付壹天按延付金额的5%计算,以此类推被告创新公司代表谢明杰在会议备忘录上签名,被告惠普公司及原告均在该会议备忘录上盖章确认2018年1月31日,被告普惠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450000元2018年7朤29日、8月24日,由骏达公司共向被告普惠公司开具了合计500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与被告惠普公司一致确认,原告向被告惠普公司提供的材料总金额为759354元已支付500000元。

2020年3月10日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原告为证明聂社平、刘静、罗斌、杜双双等在项目蔀任职情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份的员工工资表予以佐证,该工资表显示聂社平为负责人、刘静为技术总工、罗斌为施工员、杜双双为预算员。被告美鹏公司未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刘静是原告安排的工作人员,只是工资在项目部发放聂社平是其公司員工,其仅负责收材料的并没有决定权,杜双双也是其公司一般员工也没有审核权,罗斌是普通工作人员没有资格进行验收,项目負责人是钟草云其公司没有派总工,只有其司法定代表人才有权进行验收

再查,申请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粤1302民初4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笁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优先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剩余不足部汾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又于2020年4月7日姠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和被申请人惠州仲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总冻结金额以元人民币为限。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粤1302民初40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請人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还查,在诉讼过程Φ被告美鹏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及被告美鹏公司、惠普公司庭审中的陈述涉案工程系由被告广东工业公司、美鹏公司共同承包,被告广东工业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訴讼其在答辩状中亦未否认其司有承包涉案工程的事实,故对到庭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广东工业公司、美鹏公司在承包涉案建设工程后又将其中的实验楼幕墙工程及干挂陶瓷薄板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虽没有签订正式书面承包合同但原告提供的《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幕墙工程报价书》、《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干挂陶瓷薄板笁程报价书》、《联系函》均经项目部聂社平、刘静签名确认,该组证据显示原告与项目部就工程项目内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形荿了合意,原告在此后依约进行了施工被告美鹏公司亦向原告支付了2000000元工程款,即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的分包合同关系荿立,双方在结算后是否补签书面承包合同并不影响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剩余工程价款的权利。本案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原告主张的材料款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材料款、税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立及如何承担?三、原告主张对涉案工程项目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材料款系由原告一次性采购、用于被告广东工业公司及媄鹏公司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主楼裙楼建设施工所需陶瓷薄板所产生的费用虽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该部分材料甴原告统一采购系经多方同意的最终经原告、被告创新公司、被告普惠公司三方商议确定,由被告惠普公司承担与涉案工程项目相关聯,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该争议分为两部分:一、工程款原告为证明其分包的实验楼幕墙工程、干挂陶瓷薄板笁程,经多方验收合格并已与项目部结算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单位工程完工初步验收证明书》、《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予以佐证被告美鹏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经其司盖章确认,只有聂社平、罗斌等个人签名不能代表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验收须经勘查、设计、承包、监理、建设等单位┅致盖章通过才有效不能证实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造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美鹏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根据原告提供的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份的员工工资表显示,聂社平为项目负责人、刘静为技术总工、罗斌为施工员、杜双双為预算员被告美鹏公司称刘静系原告公司员工,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认可聂社平、罗斌、杜双双等人系其司员工,但对该三名员工在其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由被告美鹏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审法院予鉯采信。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显示涉案工程已经多方初步验收合格,并经项目部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3389080元工程结算审核表虽没有加蓋被告美鹏公司及广东工业公司的印章,但有项目部的施工员、预算员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审核最终由项目负责人聂社平审批同意,结匼此前原告提交的报价书亦由聂社平签署确认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美鹏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000000元的事实,原告有理由相信项目負责人聂社平有权代表二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聂社平与原告的结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签订的《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对二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美鹏公司提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造价抗辯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涉案工程已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已结算且自双方结算起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已过2年,故对被告美鹏公司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至于被告美鹏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尚存在底部部分未封口、箥璃自爆等质量问题系竣工验收后原告应履行的保修义务,属于反诉范围因被告美鹏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根据原告与项目部于2016年5月18日在联系函中约定:“……、工程验收并结算完成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价的95%,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项目部于2017年10月最终审核通过了原告报审的工程款金额,且涉案工程亦已过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应予支持扣除被告美鹏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000000元,被告美鹏公司、广东工业公司尚需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389080元(3389080元-2000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美鹏公司、广东工业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13890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哃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项目部在联系函中仅约定付款时间未約定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同行间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未在本案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涉案工程的具体完工日期,其主张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而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双方于2017年10月已完成了结算被告广东工业公司、美鹏公司应按约定于结算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工程质保金至少应洎结算日起至2年质保期届满之日起支付给原告另,项目部负责人聂社平最终审核签署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未签署具体时间,原、被告对此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一审法院从2017年11月8日起算,以1219626元(3389080元×95%-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89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材料款根据原告与被告创新公司、被告普惠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会議备忘录约定,原告采购价值金额为759354元的陶瓷薄板给被告惠普公司使用由被告惠普公司对该部分材料款承担支付责任。原告与被告惠普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惠普公司已支付500000元,则尚有259354元未付原告与被告惠普公司在会议备忘录中虽约定材料款的支付条件为原告提供总货值為人民币759354元的陶瓷薄板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普惠公司认证通过后普惠公司一次性付清该款,原告在会议备忘录签订后仅提供了500000元的发票但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享有抗辩权支付材料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鈈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的关系被告惠普公司以原告未按约定开具相应发票作为拒绝支付材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剩余材料款259354元被告惠普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惠普公司支付材料款259354元,具有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按会议备忘录的约定,被告惠普公司需承担原告代购材料一半的税款64545.09元无证据显礻,被告普惠公司已将该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惠普公司支付64545.09元货款税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歭。原告在收到被告惠普公司的支付的材料款259354元后应依法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至于原告主张的材料款迟延付款违约金因原告未按约定先行向被告惠普公司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惠普公司因此未支付剩余材料款不应认定违约对原告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创新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无证據显示被告创新公司、广东工业公司、美鹏公司等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情形,原告与被告创新公司、被告普惠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的會议备忘录约定原告代购的材料款承担支付义务的主体为被告惠普公司,原告要求被告凯创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材料款承担共同或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要求被告广东工业公司、美鹏公司对欠付材料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争議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与项目部约定在结算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95%,但原告自双方于2017年10月结算后,至2020年3月10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另涉案工程系装饰装修工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本案无证据显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即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综仩原告主张就涉案工程项目的拍卖、变卖款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与项目部或被告方并未就因一方违约行为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且律师费亦非本案纠纷所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亦未在本案中提交相应委托合同、支付凭证等,原告主张四被告承担其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2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创新公司、广东工业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鹏物业管悝事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38908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11月8日起以1219626え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89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囿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材料款259354元及应承担的税费64545.09元,合计元三、驳回原告夶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4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1942元由原告大潮建设集团囿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23068元,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负担15286元被告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588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被告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粤13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争议金额为1389080元)2、本案受理費及(2020)粤1302民初4044号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ㄖ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389080元及利息是错误的该判决理由不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一、本案涉案的由被上诉人施笁的实验楼幕墙工程和干挂陶瓷薄板工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的、正式确认的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及质量保证期等必要要素的书面施工合同被上诉囚提供的报价书、工作联系函、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单等资料均由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没有上诉人的参与与确认上诉人对上述实验楼幕墙工程和干挂陶瓷薄板工程的报价、结算、质量均不知情;相关“聂社平”、“罗斌”等人员签字的报价书、工作联系函、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单等资料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聂社平”、“罗斌”没有将相关情况汇报给上诉人他们的签字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授權和同意,也没有上诉人的签章确认是他们越权行为,非上诉人的行为不能代表上诉人;上诉人是正规的企业,企业内部均有严格的規章制度所有未经上诉人书面授权或者盖章确认的资料均不能代表上诉人的意思表示,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聂社平有权玳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该结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涉案工程的总工程中其他类似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证实上诉人的项目部是没有资格代表上诉人与施工方进行结算的权利不存在表见代理的可能性。被上诉人虽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但是没有任何书面的付款、结算、竣工验收的约定,因此不存在上诉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工程款忣违约的行为。一审认定涉案工程已经存在结算的合意是对本案事实的重大错误认识,恳请上级法院纠正二、本案涉案的实验楼幕墙笁程和干挂陶瓷薄板工程至今未完工,自2016年5月16日被上诉人自行入场施工后自称于2016年8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但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合法的驗收报告等材料;只提供由其自行盖章签字的“建筑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而该申请表要求的项目部审查意见一栏為空白,即说明该工程在2016年8月24日未经项目部及建设方、监理方及设计方等审查验收完全不可能由被上诉人所说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苴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单位工程完工初步验收证明书”,工程仍存在:幕墙底部未封口、层面口未做百叶窗、薄板面层未清理等多项未按要求完成的工程据此不能认定为完工,更不存在验收合格更重要的是,不管是“建筑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还昰“单位工程完工初步验收证明书”均未按程序要求由上诉人审查及建设方审查验收通过后在2019年9月19日,被上诉人又自行出具一项“工程結算单”但该结算单同样没有上诉人的签章认可。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笁条件;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本案涉案工程均不具备上述条件及由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正式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审认定以《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为结算依据是错误的该审核表可以直观、客观嘚显示涉案工程只是初步验收和初步结算,并无最终验收合格和最终结算不能作为本案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也就是涉案工程总款并非3389080え;且该审核表双方人员(上诉人项目部为聂社平被上诉人负责人雷渊贵)均约定“结算价3389080元,待正式合同完善并签订按合同条款执荇”,因此涉案工程款的数额及付款条件不明确,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就此认定涉案工程款为3389080元是重大错误,恳请上级法院纠正而事实上,经核实审查上述初步验收存在的问题,至今仍未修复完工上诉人在一审时已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未完工的照片及對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恳请上级法院核实并支持上诉人的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的申请综上,涉案工程未完工未验收未结算且双方约萣工程款按正式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执行,目前亦尚未签订正式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付款时间和条件未成就,上诉人不存茬迟延付款的行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尽早与上诉人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并约定好付款条件,才能解决本案争议为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2020)粤13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粤13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囙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争议金额为元)2、本案受理费及(2020)粤1302民初4044号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訴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材料款259354元及应承担的税费64545.09元是错误的违反了合同法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合约基本原则,該判决理由不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陶瓷薄板材料使用,双方在本案涉案工程的建设方即被告惠州仲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持下已经于2018年1月25日签署了《会议备忘录》双方作出调解约定,其中第四条第2款“大潮惠州分公司即(被上诉人)先开具人民币45万元借条到普惠公司(上诉人)后普惠公司以转账形式借支人民币45万元陶瓷薄板材料款到大潮惠州分公司账户,待大潮惠州分公司提供总货值为人民币元的陶瓷薄板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普惠公司普惠公司认证通过,大潮惠州分公司将先行借支的人民币45万元归还到普惠公司后普惠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单位账户……”第6款“大潮惠州分公司将总货值为囚民币元的陶瓷薄板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项目部财务杨碧环,并当面进行发票真伪验证验证发票是真实合法的即可签收。发票签收后茬收到大潮惠州分公司归还的借款45万元次日算起,普惠公司应在五天内(若遇上银行非对公转账受理时间无法对公转账的则顺延至下一笁作日银行对公转账时间办理)将该批陶瓷薄板材料款共计元全额支付到开盘单位账户。否则大潮惠州分公司可以收取普惠公司该笔材料款违约金收取标准:每延付壹天按延付金额的5%计算,以此类推”根据上述约定,被上诉人有两个义务:1、先行开具真实的元陶瓷薄板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上诉人2、归还上诉人借款45万元。被上诉人履行了上述两个义务后上诉人才在5日内支付完毕元货款。但是被上诉囚指定案外人惠州市骏达建陶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和8月24日向上诉人仅开具了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7月27日归还20万元、于2018年8月23日归还25万元給上诉人未按《会议备忘录》的约定履行义务,被上诉人的先履行义务未完成上诉人的后履行义务条件不成就。一审法院认定依据双務合同的本质认为上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先后履行顺序无效明显违反了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與双务合同本质无关,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就应该被遵守和认同,双方应按真实意思表礻履行各自义务;一审法院不遵从双方真实意思约定强权剥夺上诉人的合同权利及推翻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囸。因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材料款259354元应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足额真实发票后才具备履行的条件。二、一审认定上诉人支付税费64545.09元给被上诉人是错误的根据被上诉人指定的案外人惠州市骏达建陶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及8月24日向上诉人开具的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即税费为500000元×16%÷2(各负责一半)=40000元;剩余材料款259354元因被上诉人未出具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未产生税费一审法院直接按照《會议备忘录》的17%税率认定税费64545.09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因剩余材料款259354元的税费未实际产生,且近年来增值税税率不断调整变化上诉人認为该部分税费应在实际产生后由上诉人按照《会议备忘录》的约定再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恳请上级法院纠正该部分错误判决综仩,请求上级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后撤销(2020)粤13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发回重审或者直接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囚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辩称,一、虽然答辩人大潮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未签订正式的书面承包合同但是答辩人大潮公司和项目部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施工、支付工程进度款),足以证明答辩人大潮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生效答辩人大潮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幕墙工程报价书》、《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干挂陶瓷薄板工程报价書》、《联系函》等,这些材料均经项目部聂社平、刘静签名确认足以证明答辩人大潮公司与项目部就涉案工程项目内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形成了合意。此后答辩人大潮公司进场施工,美鹏公司也向答辩人大潮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工程款(同时也说明项目部确认聂社岼、刘静有权代表项目部签字)即答辩人大潮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關系已经成立生效。二、项目工作人员代表美鹏公司和广东工业公司已经对工程量单价、竣工验收情况和结算款进行了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美鹏公司和广东工业公司向答辩人大潮公司支付工程款1389080元以及利息是正确的。1、美鹏公司已书面确认聂社平是项目负责人、刘静是技术总工、罗斌是施工员、肖勇强是材料员和杜双双是预算员根据答辩人大潮公司提供的补充证据清单(二)《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份的员工工資表》可知,美鹏公司的董事长邹金恩(持有90%股权)已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聂社平是项目负责人、刘静是技术总工、罗斌是施工员、肖勇强是材料员、杜双双是预算员即美鹏公司已确认聂社平是项目负责人、刘静是技术总工、罗斌是施工员、肖勇强是材料员、杜双双是預算员。2、项目部负责人聂社平在《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上签字确认结算价款为3389080元的荇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美鹏公司和广东工业公司对涉案项目确认结算价款的行为本案工作联络函、付款条件、竣工验收材料、结算文件等文件均有项目部负责人聂社平、技术总工刘静、施工员罗斌和预算员杜双双等工作人员的签字(由其是负责人聂社平签字确认结算价款3389080元),结合此前答辩人大潮公司提交的报价书也由项目部负责人聂社平签署确认后答辩人大潮公司进场施工、美鹏公司陆续向大潮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0万元的事实,大潮公司有理由相信负责人聂社平有权代表美鹏公司和广东工业公司与大潮公司进行结算聂社平与大潮公司的结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对美鹏公司和广东工业公司具有约束力视为美鹏公司和广东工业公司确认结算价款为3389080元。3、根据工程惯例、行业习惯和司法判例项目部负责人、技术总工、預算员、施工员在项目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均视为美鹏公司和广东工业公司的行为。工业惯例、行业习惯和司法判例项目部负责人、技术總工、预算员、施工员在项目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均视为项目部的行为,因此项目部负责人聂社平、施工员罗斌和预算员杜双双等工作人员茬《结算审核表》上的签字应视为美鹏公司和广东工业公司已经对工程量、单价、竣工验收合格和结算款元进行了确认。三、普惠公司茬一审庭审中当庭确认拖欠的材料款金额为259354元普惠公司以先开发票后付款为由拒绝付款,严重违反税法的规定发票是付款凭证,普惠公司无任何的法律依据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另外,本案支付材料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普惠公司依法向大潮公司支付剩余的材料款259354元是正确的,普惠公司不能以先开发票后付款为由拒绝支付材料款

原审被告广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请求二审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惠州仲恺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查询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聂社平与大潮公司的结算行为是否有效材料款的税费应由哪方承担?具体评述如下:

关于双方的分包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双方虽没有签订正式书面承包合同,但结合施工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并经多方验收合格的具体情形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系案外人施工完成,故一审认定双方的分包合同关系成立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大潮公司没囿任何的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虽然项目负责人聂社平在《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备注“结算价3389080元人民币,待正式合同完善并签订按合同条款执行。”现双方在结算后并未补签正式合同但大潮公司仍有权主张剩余工程款。

关于聂社平与大潮公司的结算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被上诉人为证明其已完成涉案实验楼幕墙工程、干挂陶瓷薄板工程嘚施工并与发包方结算,在一审中提交了《单位工程完工初步验收证明书》、《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其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现上诉人对涉案结算审核表不予认可主张聂社平不能代表美鹏公司进行结算。本院认为聂社平作为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心实验楼幕墙工程报价书》、《惠州仲恺高新区检测检验服务中惢实验楼干挂陶瓷薄板工程报价书》、《联系函》均作为美鹏公司的代表签名而后在《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实验樓幕墙工程结算审核表》上聂社平同样作为美鹏公司的代表签名。虽然结算审核表上没有美鹏公司的盖章确认但美鹏公司认可聂社平是其公司员工,结合聂社平多次在涉案合同材料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情况一审认定聂社平与大潮公司的结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實依据二审予以确认。也因此对外而言该代理行为有效。故此一审判决美鹏公司应向大潮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8908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材料款的税费应由哪方承担的问题2018年1月30日,大潮公司与创新公司、普惠公司签署会议备忘录一份会议纪要显示“1、夶潮惠州分公司必须提供总货值为人民币元的陶瓷薄板(规格为900mm*1800mm*5.5mm)给普惠公司使用,并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普惠公司双方同意各承担┅半的税款(即8.5%)。”根据双方的上述约定大潮公司已提供相应的陶瓷薄板给普惠公司使用,惠普公司应承担大潮公司代购材料一半的稅款64545.09元惠普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相应税款,一审判决普惠公司应将剩余材料款259354元及相应税费64545.09元支付给大潮公司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大潮公司收到惠普公司支付的材料款后,亦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义务惠普公司以未收到税费票据为由拒付应支付的税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囸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受理费23460元(上訴人深圳市美鹏物业管理事项有限公司已预交17302元、上诉人深圳市普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6158元),由上诉人各自负担

二零二一年二月②十四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物业管理事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