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可以介绍下吗不太懂,谢谢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处 2011年4月 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沝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證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外部环境要求 环保部门定期公告并录入河北省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 营業执照年检 银行征信系统 绿色信贷 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上市融资环保核查 企业改扩建环保审批 适用范围 目前: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氣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饭店 办理程序 目前我省发证程序依据:经河北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号)。 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发〔2011〕49号) 解读主偠变更内容 发证权限:层次发生变化由省、设区市(含扩权县)两级环保部门发证、三级管理,改为省、设区市、县级环保部门三级发證、属地管理 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和年度核查。 省級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名单(省发证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省、县(市、区)发证之外的本轄区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和年度核查。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扩权县(市)和特定区域环保部门(辛集市、平山县、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负责省发证以外的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和年度核查其他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負责本辖区内的不含电镀工艺,且没有列入危废物质产生和重金属排放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等排污单位以及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医院、餐饮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發、延续、年度核查。市局已专门下文(石环保〔2011〕151号)明确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施情况,另行规定辖区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行业范围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即接收单位的合同、危废接收单位的资质、危废转移联单。 新改扩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改、扩建项目環保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未按许可内容排污的不得审批其改、扩建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准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不予支持。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核查的企业要采取定期通报,向社会公布并通知金融部門制裁等措施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排污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记录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违法登记栏内;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省发证企业中总装机容量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监督性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省或设区市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均可。省发证以外的由设区市环保局自行确定。 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围绕总量控制要求进行了修改和简化 制定了年度核查表 修订了排污许可证编号规则 明确了特定区域代码 排污许可证省厅统一印制免费领取。 市局最新规定 关于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優化发展环境的通知(石环保〔2011〕177号) 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 市环保局负责省发证企业之外的石家庄市重点监控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石家庄市重点监控单位名单由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同时,市级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项目建荿验收后首次排污许可证核发也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或初审后上报省环保厅。 加强放权后的工作指导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案卷评查制喥定期抽查调阅发放案卷 市局最新规定 强化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 把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为主线,贯穿总量控制、限期治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监察等全过程 下放监测权限。市环保局负责发证和年审的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炼焦、造纸、淀粉、制药、化工、制革等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结合监督性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市或县级环境監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市局最新规定 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 各縣(市)、区环保局要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年度核查情况在本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工业炉窑協同处置技术论坛

会议将深入探讨和分析危险废物产业政策、技术发展趋势并就废酸、废盐、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包装容器、含重金属污泥、铝灰等众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危险废物协同处置技术、热裂解技术和设备等进行研讨大家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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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环境

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第一章

主要是规定适用范围、许可事

项、实施主体、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领范围、许可条件、许可内容、受理流程、审核流程、载明事项等

主要规定了持证排污单位的义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为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第四章

规定了分阶段实施计划、文本格式、新老许可证实施期限的衔接等

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方式对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

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地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

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的其他有严重环境影

响、需要采取特别治理措施的污染物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

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

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市、县级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責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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