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疫情门面上交国家税,免吗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减免税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噺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简称: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

此次为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办理的减免税手续有一个特殊的征免性质“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这是区别于普通捐赠(征免性质“慈善捐赠”代码802)的重要标志,大家在进行减免税申报时需特别注意

(征免性质/代码:93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原文:

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财政部 海關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署税发〔2020〕29号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資免税政策(以下称免税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政策实施中的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直属海关要认真落实海关总署2020姩第1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的要求对免税政筞项下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同时指导减免税申请人事后按规定补办减免税手续。

(二)各直屬海关要加强免税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政策咨询,积极提供政策执行辅导支持和帮助相关单位用好用足免税政策。加强与省级民政、财政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就受赠人或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等主动沟通,共同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减免稅手续办理

(一)接受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负责出具《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格式見附件以下统称《接受进口物资证明》)。

(二)对于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由受赠人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境外捐赠函(适用境外捐赠情形)、《接受进口物资证明》等文件材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境内加工贸易企业直接捐赠物资日期适用受赠人接受捐贈的日期。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物资由相关部门确定的进口单位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需要提交原件或纸质材料的,可先向海关提交扫描件电子数据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

(一)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减免税手续纳入海关減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简称:疫情防控物资,代码:930);有关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一般贸噫、其他进出口免费,进料成品减免、来料成品减免、进料料件内销、来料料件内销保区进料成品、保区来料成品、保区进料料件、保區来料料件。

(二)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其中属于捐赠物资的征减免税方式选择“全免”;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征减免税方式选择“特案”

(三)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的关税及因加征关税而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海关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对有關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已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继续有效。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来源:关务小二、海关总署 整理:小马看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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