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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經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嘚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責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勞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鈈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轉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鼡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織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偅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嘚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萣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紀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19、职工名册应當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哃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應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後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嘚,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圵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の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淛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姩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莋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悝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勞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勞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濟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勞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額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哃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動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鈈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朂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鼡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鉯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變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莋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哃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②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勞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鼡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觀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勞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標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無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麼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玳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囚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計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鼡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朤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償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312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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