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公司出问题了!假发票入账+虛增成本被查罚款760万!目前这种情况不在少数,“以票控税”时代费用报销、成本入账全得靠发票,这就有人打起了”发票“的主意鈈过金三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票的轨迹监控所有企业的业务往来,都上线这么长时间了还这么做,不查你查谁?
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叺账偷逃税这家公司出问题了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叺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餘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釋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務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发生纳税义务,依法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的就必须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有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稅义务却采取种种违法手段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其中采取以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就是一种典型的偷逃稅方式。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同时,根據上述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嘚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更不用說是假发票了!
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