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A)住所地:重庆市渝**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号汇凯**青年城**幢**。
法定代表人:邓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琴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大街**号名人大厦**室。
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
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门大街**号(钱塘国脉大酒店内**楼)/div>
执行合伙事务人:吴慧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