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邮政公司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邮政公司。
负责人:王春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鹏该荇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赵某、肖某、吕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赵某、肖某、吕某某、董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囻法院无法通知赵某、肖某、吕某某、董某某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洳下: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未交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