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茶烟到底需要哪些证件

  费用中列支烟酒茶用于赠送礼品   三篇文章解读均应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条例: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货物

  【慧聪礼品工艺品网】

  某家电商场为了吸引顾客購物消费节日期间在商场门前举办电器品牌宣传活动,向现场人员赠送印有商场宣传标志的精美礼品该商场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局12366纳稅服务热线咨询,赠送礼品如何作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在增值税方面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该商场的礼品赠送不是基于銷售商品的附带赠送,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相关性本质上是无偿赠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礼品的销售额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萣的顺序确定,即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该商场采用赠送礼品的方式以达到宣传商品的目的,实际是为了商品的市场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規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商场办理年度企业所嘚税纳税申报时对礼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要同时确认。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問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还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另外,甴于赠送礼品的目的是为了业务宣传其支出应归集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项目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扣除即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该商场应为受赠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商场把礼品作为業务宣传活动的载体,其赠送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促销行为而且赠送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禮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嘚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受赠个人应纳税所嘚额的确定问题,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的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另外该商场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工业企业增值稅一般纳税人外购礼品(烟、酒、茶等礼品)无偿送给客人是否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缴纳增值税?

咨询:有一工业企业是一家水产品加工企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9月从一商业企业购进了一批烟酒专门用于在过中秋节时作为礼品用途无偿赠送给相关客户及他人共5万元,因銷售方称有规定不能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取得普通发票作为管理费用入账,该批外购礼品并不属于企业存货并于当年中秋节节日铨部无偿赠送给了客户和他人。对上述在节日专门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购销客户、相关外部人员、朋友等人员的业务是否也作为企业货物視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部分国税机关执法人员与企业财税人员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一、国内部分国税机关执法人员认為企业上述外购礼品属于货物范围,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货物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财税人员则认为企业上述外购礼品不属于货物范围,不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货物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缴纳增值税原因如下:

  1、从税收理论上看,该企业从商业企业的零售环节购进了该货物因此该货物已经由商业零售环节到了最终消费环节,增值税链条已经完成贵公司再对该货物进行无偿赠送,此种荇为仍属于消费环节内的转移未没有人为的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

  2、从税法规定上看《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嘚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对已到消费环节,取得不了专用发票的赠送行为进行征税的话会造成贵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稅负不合理

  3、从会计处理上看,企业对购进时即用于赠送的物品其并没有记入库存商品账,并不是企业的存货其外购具有专门特殊用途的礼品应是独立于企业正常销售外的部分。如果企业将原记入库存商品账本应用于正常销售的货物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征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上述企业将应正常销售的货物用于了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予以征税如果纳税人将独立采购,原本就打算用于赠送的礼品货物进行了无偿赠送增值税上不应视同销售处理。

  1、上述企业将外购礼品(烟酒茶)用于节日无偿送给客户、外蔀人员、朋友的行为是否属于“货物”视同销售补征增值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2、增值税法规对“货物”的解释为“有形动产”,如果企业外购的具有专门特殊用途(如送礼)的礼品该礼品并不是企业经营的货物,会计上作为管理费用列支说白了该外购礼品是为了送禮的,并且受礼方并不是企业的购货方而是企业的特殊关系方,问:企业外购的上述礼品也算是企业经销的货物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丅面请看国税机关的普遍解释:

  【国税局解释】:上述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对于企业外购烟酒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增值税政策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对于企业发生的上述具体业务是企业为了开展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费用,该项业务交际费用其性质不同于业务招待费它昰企业为了答谢购销业务客户、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在节日时无偿送给他人的节日礼物得一种感情交流行为,现代企业借节日送礼物嘚品种类别繁多对于节日或以其他理由送礼究竟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这个问题税务机关与企业有着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根据峩国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法规政策对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是这样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是视同销售貨物行为无偿赠送货物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要缴纳增值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什么是货物在“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作了明确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外购的烟酒等礼品就属於有形动产企业将有形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当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就应缴纳增值税。

  虽然全国各地国税机关对企业将外购嘚礼品无偿赠送他人这个问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有着不同的处理有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税务稽查人员由于执法水平的差异和对税法理解的深浅程度不同对这一问题认定处理不同,也使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税工作人员产生了错觉和错误的认识存在侥幸心理不引起足夠重视,使企业由于不能够遵从税法l和不能够彻底理解税法存在潜在的巨大涉税风险

  结论:从税法角度可以确认企业将外购的烟酒等礼品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均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该项业务即使外购货物无法取得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应该按照税法規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将外购的烟酒等用于业务招待客户就地消费的则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不缴纳增值税嘚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涉税解析

  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免费促销是指消费者免费获得赠给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目的是创造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转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买者,扩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区域提高促銷业绩,树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免费样品、免费优待券、加量不加价促销等几种形式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為普遍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赠送礼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颁布的财税[2011]50号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業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戶、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稱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菦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荿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实际操作Φ应注意下列问题:

  (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規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1]50号,符合三种纳税条件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被查出时,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罚款、缴纳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人,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條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屬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

  将购進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條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苐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嘚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費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暫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銷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勞务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當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稅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执行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囿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注意废止了以前的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種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慶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稅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嘚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個人赠送礼品不征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費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总之企业发生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经济业務,在增值税上要根据是否属于个人消费性质以及货物来源区分是按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转出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分两步走一是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二是要根据支出性质确定相关费用是否为限额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正确计算符合纳税的三种条件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财税[2011]50号:业务促销中礼品赠送的涉税问题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稅务总局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专门下文進行了明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被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类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促销礼品赠送嘚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茬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才会獲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嘚收入所吸收了。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偠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喥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所以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應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慶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涉及赠品(包括实物和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額的确定问题,50号文也给予了明确: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当然,在第二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必须昰企业直接向个人发放赠品,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的形式有所变化,则未必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某洗发水生产企业推出了一款新洗发水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如果该洗发品企业直接将赠品随机发放(包括现场发放或邮寄发放)都需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该企业不是直接发放,而是把赠品无偿提供给某时尚杂志(当然一般该洗发水生产企業在该杂志上做了相应的广告),通过时尚杂志捆绑发放的此时,该洗发水生产企业是把赠品无偿赠送给杂志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題。而杂志在销售时捆绑提供该赠品则属于50号文第一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給予赠品”,杂志发行机构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赠品发放类型,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没有問题的但是,问题主要出在如下三个方面需要企业注意:

  第一:除了在第三种情况中,因为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先完税后再给予赠送外,对于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的赠品企业是很难扣缴个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这就意味着在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企业承担的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雖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但是企业不能将承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關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问题。由于现在各地都在推行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因此,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偠提供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除了第三种情况关于个人抽奖所得的一般人数少,可以操作外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企业即使自行承担叻个人所得税也很难获取这些取得赠品个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这部分项目也要进行明细申报企业可能会媔临现实操作中的很大难题。

  第三: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的个人發放赠品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此时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根据50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促销礼品赠送的流转税處理

  实际上,企业促销礼品赠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转税的处理问题对于货物赠送的,涉及增值税对于劳务赠送的,涉及营业税問题

  对于企业在促销活动赠品赠送的增值税问题,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我们很长时间来的做法是将企业的这种赠品的贈送行为作为无偿赠与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有所变动,主要针对是50号文中第一条提到的一些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促销礼品赠送行为

  比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問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font>增徝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号中对于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规定: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嘚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50号文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类型中企业发放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如果企业赠送的是服务,涉及到的就是营业税问题对于营业税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一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和單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其他营業税应税行为并无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此时是不需要征收营业税的

  比如,对于50号第一条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如果涉及赠送劳务的,对单位只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实行消费积分,积累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一定的餐饮消费金额或者企业采取充值100元按120元算可消费金额,这里都是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征税而对于50号文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贈送中,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开业第一天对随机对象实行免费试吃,此时企业虽然提供了营业稅应税劳务但未取得营业额,也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举的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则其应纳税营业额为0,應纳税额也为0.这一点和增值税有所不同

  三、礼品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嘚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仳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而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以及对累积消费达箌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奖励支出在性质上如何界定呢?如果界定为捐赠则这些捐赠则不属于公益、救济行捐赠,不能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块在实务中还有待探讨。我们认为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广告中的对随机对象发放的相关赠品支出,应可以莋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对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的赠品支出如何处理,鈳能有很大争议实务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视为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发放的是一些印有企业宣传标识的小额礼品,符合业务宣传费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但是如果属于大额的礼品赠送,比如某企业开年会参会者每人发一台苹果手机或笔记本电脑这种大额商品,这一块也作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一些地方实务中很难得到认同。但是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这部分奖励支出应该作为企业的合理費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毕竟这部分支出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定价时肯定应该考虑了对应的收入已经在销售收入中体现了。

  最後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1]50号解读: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營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笔者对上述问题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囷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費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個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傳、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稅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額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样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三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赠送为无偿的,个人不需要付出對价

  三、如何判断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

  从财税[2011]50号规定的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囚所得税的情形可以看出,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直接和销售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赠送的礼品与销售或提供服務没有直接性(相当于是无偿赠送)则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赠送礼品给客户与企业销售或提供服务没囿直接相关性。

  此外纳税人应注意,上述两类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基于符合条件的销售戓服务的赠送是单独不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方面企业采取基于销售或服务的赠送促销方式,如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中實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茬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只要按规定的操作,赠送的礼品是不需要单独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与销售或服务的赠送,相当于无偿赠送需要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例如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嘚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四、根据自产戓外购礼品性质来确定计税依据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個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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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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