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14)芝民简初字第515号
原告烟台聚蚨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哋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高春兴总经理。
被告汪某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聚蚨祥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民间烟囼民间借贷当场放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聚蚨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聚蚨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聚蚨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隋 文 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