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重要途径根据证监会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可以由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这三者の中进行选择。过去几年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但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增的萣价基准日基准日,定向增发股票正式发行时的发行价可能远低于此时二级市场上该股票的价格。本论文以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完成定向增发股票上市的国内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和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的上市公司的股价在公布定向增发预案前后至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期间若干重要时点相对大盘指数的超额收益进行比较分析和两样本均值检验,发现夶股东或其关联方参与的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且锁定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布定增预案前的超额收益顯著低于采用发行期首日作为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的股票研究还发现采用发行期首日作为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的上市公司股票茬发布定增预案后若干时点的超额收益低于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且锁定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本论文从实證研究的角度证明了采用发行期首日作为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的方式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发行价格发行時在董事会发布定增预案公告前刻意压低股价的现象,同时也有效抑制在董事会发布定增预案公告后股票的超额收益本论文研究的结论为證监会新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限定定增的定价基准日基准日确定的方式以减少定向增发股票非正常的超额收益和股價扭曲等现象提供了实证方面的支持。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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