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襄汾县新城镇陈郭村
被执行人: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
被执行人:任双琪,男性1971年12月01出生,漢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信合西路。
被执行人:柴某某女性,1973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劲松路
被执行人:师治军,男性1970年01月09出生,漢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白银金阳光矿业有限公司、任双琪、柴某某、师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26日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任双琪在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光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龙信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夏中宁支行,被执行人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南路支行被执行人师治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白银平川盤旋路支行剩余存款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任双琪在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光华支行存款5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龙信支行存款5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宁夏中宁支行存款1100000元被执行人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南路支行存款500000元,被执行人师治军在Φ国工商银行甘肃省白银平川盘旋路支行的存款1100000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