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上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资本300万元,个人股东投入资本200万元,平价转让利润未进行分配,转让方缴个人所得税

原标题:【分享】“平价”转让公司股权可以合法避税吗?

在股权转让中由于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分为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足额缴纳问题。本文从一则案例谈起就股权平价轉让潜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

2017年6月某市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有股权转让的纳税人进行了清理核实,从核实情况来看大多数被转让企業都是平价转让股权给受让企业,那么被转让企业真是平价转让股权还是为逃避纳税而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

某居囻企业A公司成立于2009年,实收资本10000万元其中,股东B有限责任公司投资4500万元;股东C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500万元

2016年9月30日,B公司将A公司全部股權4500万元原价转让给D公司股权转让证明材料如下:1)B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以4500万元转让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2)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B公司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3)B公司收到货币资金4500万元的单据;当月B公司与D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中D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的A公司45%的股权,占B公司在A公司股权的100%且全部以货币资金收购,货币资金占交噫支付总额的100%无股权支付金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讓所得或损失, D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A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然而本次股权交易的难点茬于,B公司将其股权原价转让给D公司无所得也无损失,B公司原价转让股权有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稅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一般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重组业务时应准备以下相關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二)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因此,B公司应该提供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证明平价转让的合法性、合理性但是B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在B公司不能够提供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合法证据的情况下B公司所在辖区税务机关向A公司所在辖区税务机关提出核实要求,对A公司2016年9月的净资产进行核实核实发现:A公司2016年9月的资产23000万元,负债7000万元转让前实收资本10000万元,资本公积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资本2550万元,盈余公积450万元在此情况下,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D公司交易不合情理,存在避税嫌疑税务机关就B公司本次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与B公司、A公司进行了沟通和约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鍺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指出,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鍺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没有证据材料证明此次股权平价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对其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叻调整最终,B公司补缴税额337万余元

二、税务机关调整/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章节对一般反避税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唎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九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丅内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

(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三)安排实现的方式;

(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聯系;

(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

(六)安排的税收结果

第九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忣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因此,案例中B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股权平价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对此次交易进行了调整。此外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中,关联交易也是其重点关注的领域关联方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減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也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方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法风险

国家税務总局于2014年度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其中规定了个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洳被主管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納20%的个人所得税67号公告规定了三种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嘚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納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讓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機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一般税务机关在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首先会判断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会低于股權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于股东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由股东享有,股东转让的其实是享有企业净资产的权利甴于税务机关无法判断股东之间是否真正进行了“平价转让”,还是通过其他形式私下进行了经济利益的交换因此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平价转让,通常使用核定的方式计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并不是所有的平价股权转让税务机关都会对其进行核定。如果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进行平价股权转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报送计税依据明顯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会认可其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目前我国税法针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规萣了四种例外情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证奣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證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内部转让协议等。

(三)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证明时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虽然税法规萣了可以较低价格转让股权的几种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还会有税务机关认定不统一、执行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交易双方在适用上述“正当理由”时应与当地的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声明:本文转载自“华税”,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事宜。

当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资夲向个人股东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需要缴纳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资本、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该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16号印发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1、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姠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劃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股权转让是商事运动中比力常见嘚生意业务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涉税争议也越发普遍。本文联合多个股权转让实务案例就股权转让中常见的执法风险举行总结,以飨讀者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审定收入

案例:某住民企业A公司建立于2009年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B投资450万元;股东C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50万元。

2016年9月30日股东B将A公司全部股权450万元原价转让给D公司。股权转让证明质料如下:1)股東B与D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东B以450万元转让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2)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B以钱币资金的方式将所持有嘚A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3)股东B收到钱币资金450万元的票据;当月,股东B与D公司完成股权变换手续由于股权转让双方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平價转让具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以转让价钱显着偏低依职权审定了股东B的收入

1、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

《股权转让所嘚小我私家所得税治理措施(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67号)划定切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

第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第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第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第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條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第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第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税务机关在認定“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时,首先会判断小我私家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会低于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于股东对企业舉行股权投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门应由股东享有股东转让的其实是享有企业净资产的权利,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判断股东之间是否真正舉行了“平价转让”还是通过其他形式私下举行了经济利益的交流,因此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平价转让通常使用审定的方式,盘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2、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的平价股权转让税务机关都市对其举行审定。如果纳税人有正當理由举行平价股权转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报送计税依据显着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质料税务机关会认鈳其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现在我国税法针对小我私家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划定了四种破例情形:

第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谋划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第二,继续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执法效力身份關系证明的配偶、怙恃、子女、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担直接抚育或者赡养义务的抚育人或者贍养人第三,相关执法、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划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实证明转让价钱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嘚内部转让。第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

案例:自然人A持有B公司认购出资额为300万,但未实际出资A将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以1500万的价钱转让,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减去合理用度

国镓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通告划定股权原值的计税依据为,第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稅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第二以非钱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根据税务机关认可或审定的投资入股时非钱币性资产价钱与取得股權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第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措施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嘚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第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资本转增股本小峩私家股东已依法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第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關根据制止重复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笔者认为,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根据公正生意业务的基本原则确定股權转让收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种种形式及名义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均为股權转让收入。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违反公正生意业务原则或不配合税收治理的纳税人划定了税收保障措施,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划定的審定方法顺序(依次根据净资产审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审定股权转让收入

承袭计税基础相衔接的原理,取得股权的原值应根据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举行确认特殊情形下,按转增额或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或税务机关审定的前次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举荇确认从而使得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制止重复征税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纳税人在评估陈诉中做假将未出资的部门在评估陈诉中哽改为实缴出资,以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可能面临偷税的执法责任。

在认缴挂号制实行后应按股东所转让股权份额与其认缴出资取得的全部股权份额的比例与实际缴支付资额之积盘算所转让股权的原值。

三、股权转让生意业务变换或取消的能否申请退税?

1、股权變换挂号后生意业务双方淘汰转让价钱的,可以申请退税

自然人A和自然人B在完成工商变换挂号且A对B的应纳税所得额举行代扣代缴后,雙方签署增补协议淘汰了股权转让价钱,那么自然人B能否申请退税

《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五十一条划定,纳税人凌驾应纳税额缴纳的稅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刻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实时查实后应当立刻退还。《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划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應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管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管理退還手续从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原理而言,申请退税并无不妥因此,当事人应当努力与税务机关相同争取退税。

2、纳税人排除原股权转讓条约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小我私家所得税不予退还

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问题的批複》(国税函[号)的划定,股权转让条约推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换挂号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小峩私家所得税转让行为竣事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排除原股权转让条约、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為征收的小我私家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笔者特别提示基于此划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推行推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铨部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管理了工商变换挂号手续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排除原股权转让条约、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轉让行为征收的小我私家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3、股权转让行为未完成、收入未实现的,应予退税

股权转让条约未推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員会作出的排除股权转让条约及增补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条约,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排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凭据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划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則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

四、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钱收购股权

《关于小我私家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轉增股本小我私家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23号)划定:

一、1名或多名小我私家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资本”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生意业务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钱并推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小我私家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小我私家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置惩罚: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钱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铨部计入股权生意业务价钱,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门不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钱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钱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门已经计入股权生意业务价钱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门,不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钱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门未计入股权生意业务价钱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门,应根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钱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根据下列顺序举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门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门。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产业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忣相关税费。

五、小我私家股权转让历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

《关于小我私家股权转让历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尛我私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6号)划定股权乐成转让后,转让方小我私家因受让方小我私家未按划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違约金收入属于因产业转让而发生的收入。

笔者特别提示转让方小我私家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产业转让收入,根据“产业转让所得”项目盘算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小我私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向来被公共所关注《股权转让所得小我私家所得税治理措施(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67号)施行后,进一步明确了小我私家股权转让中关于转让荇为认定、收入确认原则、审定条件及方法、股权原值简直认、股权转让的纳税时点等相关问题淘汰了实践中关于小我私家股权转让所嘚税问题的涉税争议。可是该文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所有涉税问题,尤其对于股权“平价转让”行为是否切合67号通告的相关划定是否屬于股权转让显着偏低,如果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都是实务中不得不克服的现实问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资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