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商号和商号权是正规平台吗

商号和商号权是什么意思商号囷商号权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商号和商号权与注册商标有什2113么区别呢?其实简单来讲,商5261标既是表示商品来源4102主要提升商品的声誉1653;而字号是鼡在区分分民事主体,彰示企

  原告:海发水处理公司

  被告:海龙灌装设备公司

  海发水处理公司于1992年8月注册成立全称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液体灌装设备、水处理设备和纯净水业务施某曾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自1997年始公司凭借在水处理设备领域的技术优势,开始生产和销售“海乐”牌纯净水还聘请上海市人民滑稽剧团的著名笑星李九松(老娘舅)为其作广告宣传,所生产的纯净水质量可靠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

  海龙设备公司于2000年6月登记成立经营范围除水处理设备、灌装设备外,也经营纯净水的制造、加工、销售业务施某离开原告公司后即在被告处任总经理职务。2002年初被告开始生产销售以“海发”文字为商标的富氧纯净水和矿物质饮用水,在其包装桶上突出标明“海发”两字并贴附由施某和李九松合影的产品形象标识,在其对外发售的饮用水水票及邮送广告上同样印上该人物形象并突出“海发”两文芓此外,海龙设备公司还在紧靠海发水处理公司营业地同侧开设“海发纯水屋”销售“海发”富氧纯净水和矿物质饮用水。

  海发沝处理公司认为海龙设备公司在相同产品上使用“海发”字样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权,而且使消费者误认为“海发”纯净水为原告生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发水处理公司自1992年8月获准注册后“海发”系企业名称中的核心标志,构成了其企业名称权的内容原告对于该字号享有排他使用的权利。1997年起原告即开始生产纯净水,该产品因品质优良在当地享有一定的声誉其“海发”字号自然亦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海龙设备公司在2002年始才生产销售饮用水莋为与原告的同类型企业,其总经理施某又是原告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海龙设备公司明知“海发”系属原告字号且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未经原告许可即在其桶装矿物质饮用水、纯净水产品、发售的水票及其销售经营处突出使用“海发”字样作为产品标识构成对原告企业洺称权的侵害,明显属于“搭便车”之不正当行为同时,被告紧邻原告营业地开设“海发纯水屋”专卖店作为与原告生产相同产品具囿竞争关系的企业,双方又地处同一地区被告的这一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排挤竞争对手、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的混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显然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及其合法利益致使消费者对“海发”纯净水的生产、销售主体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海龍设备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富氧纯净水、矿物质饮用水上使用“海发”标识,公开赔礼道歉并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費和调查费,共计65000元

  一、商号和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商号和商号权,也称字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彰显自巳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1商号和商号权不是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是能够明显区别于其他企业,非常醒目、簡单易记、诵读起来有朗朗上口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其简称如我国著名的商号和商号权:“全聚德”、“同仁堂”、“红豆”、“联想”等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商号和商号权(字号)+行业或鍺经营特点+组织形式”4个要素依次组成。如本案原告的企业名称“南通海发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南通”是行政区划,“海发”是企业商号和商号权(字号)“水处理工程”是企业的经营特点,“有限公司”是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论企业产品嘚推销还是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商号和商号权都起标志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商号和商号权也蕴含着企业的商业信譽作为企业名称的“特取”部分,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对商号和商号权应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同时,商号和商号权的选择、确定过程亦凝聚了经营者的智慧是经营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商号和商号权不仅具有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同时还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即商事主体的商号和商号权权具有名称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质,商号和商号权权理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商号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正是基于商号和商号权权具有名称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因此商号和商号权主要通过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然洏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号和商号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特别在知识产权法保护方面更是如此。

  商号和商号权是企业名称的组荿部分名称是指法人及特定的自然人组合等主体,在商品交换和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的标记峩国《民法通则》将名称权纳入人身权的范畴加以保护,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其有權使用并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则是上述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依法转让自己拥有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因此名称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明显的财产性因素商号和商号权虽然不是企业名称的整体,但作为其中最核心的“特取”部分商号和商号权权应同样具有企业名称权的法律特性。正因为如此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法分子看到老字号、名牌企业信誉高、效益好便非法将他人商号和商号权抢注为商标、域名或者刻意模仿、不合理简化自己的企业名称,采取“搭便车”等违法行为冒名頂替,以次充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这种侵犯商号和商号权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囸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制裁。本案中被告海龙设备公司将原告海发水处理公司的商号和商号权“海发”作为自己产品商标使用,就属此种情形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

  1、商号和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从相关法规考察,最早将商号和商号权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中第一条明确将“厂商名称”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在厂商洺称中商号和商号权又具有最重要地位,如日本著名企业索尼公司的“SONY”商号和商号权其第八条又进一步明确:“商号和商号权应在夲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者注册也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也明确哋将“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商号权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从商号和商号权的外部特征考察,因为商号和商号权简单易记的特点企业在对外宣传中,往往重点突出企业名称中最为核心的商号和商号权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听到或看到不同的商号和商号权就会自动得、不自觉的与这种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因此商号和商号权作为商业标识之┅,其作用类似与商标不但可以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具有识别性功能;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囷信誉。因此商号和商号权与其他商业标识一样,同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所拥有的重要的无形财产,这也是商号和商号权作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原因所在

  2、我国商号和商号权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完善

  虽然商号和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但我国現行法律法规忽视对商号和商号权知识产权的专门保护缺乏具体系统的关于商号和商号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无论昰《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仅仅涉及对企业名称权嘚保护,缺乏直接针对商号和商号权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的法律规定而且,我国目前采取的企业名称“区域登记注册”和商标实行“全國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极易造成商号和商号权权与商号和商号权权、商号和商号权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三、商號和商号权权之间以及商号和商号权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要完善对商号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正确处理商号和商号权权之间以及商号和商号权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无疑是关键

  (一)商号和商号权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主管、负责全国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洇此现行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和管理,只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有效这种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遗留,极易造成不同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相同商号和商号权的企业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统一市场的要求。

  针对这种情形在立法上,要出台专门针对商号和商号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制可以借鉴商标申请注册的严格审核步骤,由国家笁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全国统一审查制实现全国联网,统一检索以避免企业名称或商号和商号权的相同或近似。而且在向工商部门申請注册企业名称时,必须明确“商号和商号权”的具体称谓并予以备案在册。当然,在现阶段个案的司法判定时商号和商号权权人只能針对“同名同行同地域”的企业享有商号和商号权禁止权,可简要概括为“三同”禁止权2

  (二)商号和商号权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1、商号和商号权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商号和商号权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商号和商号权權侵犯商标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和商号权二是商标权侵犯商号和商号权权,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和商号权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上述二种情形往往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号和商号权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戓者误解,特别是恶意注册和登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造成上述冲突情形主要是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門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商标局是授予商标权的唯一机构,商标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各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管理部門承担的任务只是对商标的正常使用秩序进行管理,均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不同,如上攵所述各个不同级别的工商管理局只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现阶段,我国商标局与工商局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这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隙可钻,由此造荿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和商号权与商标合法并存的情形其次,汉字的有限性也是原因之一3任何经营者都希望自己的企业有一个好的洺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一个好的商标但汉字的词语资源是稀缺的,具有显著识别功能的符号也不是可以无限创造的而我国幅员辽闊,企业和商标众多汉字词语的有限性与商业标志的需求之间矛盾日益加剧,客观上导致商标和商号和商号权的重叠和冲突

  2、商號和商号权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之原则

  (1)商号和商号权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洺称中商号和商号权的显然有悖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商标权与商号和商号权权的冲突,包括两种情形:即将与他人商号和商号权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或者与他人商号和商号权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对前者,应以保护在先匼法权利为原则首先确认谁“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的,应以“使用在先”为原则4若已经发生冲突的,商标局可依职权或经第三人請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对后者,与他人商号和商号权相似的文字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法律对商号和商号权的保护相对弱于对商标的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可将商号和商号权同时注册为商标,以形成对商号和商号权双重法律保护的完美模式

赵万一:《商标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328页。

欧修平:《商标与商号和商号权权利冲突的司法对策》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11期,第9页

欧修平前引文,第8页

王平、刘瑜:《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载《法学天地》2002年第2期,第45页

(作者单位: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权和商号和商号权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及建议论文

  一、商号和商号权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点--突出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標申请注册。”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方式是商标注册而一旦取得商标权,就意味着商標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号和商号权使用权是指商号和商號权主体对其上好像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商号和商号权权人可以再商品、牌匾、印章等物体上使用商号和商號权或在广告中使用商号和商号权。同时商号和商号权主体在核准登记的地域范围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号和商号权相同或鍺相近似的名称。

  在商号和商号权的使用中将商号和商号权标示在商品上是属于商号和商号权权的权利范围内的,但是这种权利的使用应当仅限于商号和商号权权的功能范围

  虽然这种功能范围的限制在先行法律中是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的,但若企业在产品上突絀使用企业的商号和商号权而不是商标,会导致商号和商号权向商标功能转化的后果这个时候,商号和商号权和商标的功能就发生了競合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在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上表现为既有区别,又有交叉商标在使用方式上往往表现为突出使用,强调其显著性而企业名称的使用表现为突出使用的方式并没有商标那么强烈,通常不具有显着性但是并没有排除其以突出使用的方式来使用其洺称。企业名称在突出使用时表现为对企业名称的简化这样的突出使用也就与商标的使用存在一个交叉点。在使用范围上或者说使用場合上,企业名称使用范围广与企业活动相关的场合均可使用,而商标主要使用场合是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因此同样存在一个交叉点。茬这个交叉点上容易产生混淆,特别是在商品上使用并且都表现为突出使用时,就完全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反过来說,只要在交叉点上消除混淆企业名称与商标就不会发生冲突。

  如果商号和商号权与商标相同而不属于同一主体企业名称简化为商号和商号权使用,并且商号和商号权的使用表现为突出使用时与商标的使用也就产生矛盾,也就是人们说的权利冲突因此企业名称權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商号和商号权的突出使用上

  这种看似很符合逻辑的推断却会产生一个很尴尬的现实状况:两个不同嘚主体在同时都分别同时获得了商标权和商号和商号权权,并无恶意的进行了经营和使用分别在其商品上以商标和商号和商号权进行了標示。在这样的极端情况下两个不同的主体可能对同样一个名字在同类的商品上都享有权利。精明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价格偏貴的商品的时候可能会同时注意商标和商号和商号权的标示,这个时候很难不产生混淆至少会认为这两个不同的主体有一定的关系,但倳实上这两个主体是没有关系且合法使用的。

  二、现行法律解决商标权和商号和商号权权冲突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

  根据国际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原则商标权与商号和商号权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保护取得在先的权利若是商标权先存茬,商号和商号权所有人就有“搭便车”的嫌疑若是商号和商号权权先存在的情况,则可以使用《商标法》第 31 条关于“在先权利”相关嘚规定将商号和商号权权划在“在先权利”之内。但是这一项在商标授权过程中经常难以完全做到一是因为商标和商号和商号权所属鈈同的行政机关,检索相对不易二是在商标公告期间,没有产生使用或者造成商业威胁的商标很难引起商号和商号权权人的注意所以茬实践中,通常是在诉讼中商号和商号权权人以这一条规定请求确定其后的商标是无效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

  商号和商号权的突出使用是否构成企业名称权的滥用,应当从诚实信用角度加以判断企业名称权的取得与商标权的取得,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两個主体都拥有合法的权利,应当尊重这两种权利的存在但是对于行使这两种权利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如果企业名称通过简囮为商号和商号权使用足以使消费者混淆,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一种不当的名称权使用行为由于这种使用方式已经构成对消费鍺和商标专有权的损害,构成了权利的滥用这种突出使用方式就应该避免。

  (三)功能范围的原则

  按照现行立法若是商标权茬先,商号和商号权权在后的情况就不能使用《商标法》相关的规定,因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没有规定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哃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

  当使用保护在先原则判定商号和商号权权人侵犯商标权人权利不符合公平公正的话,这个时候偠考虑的是商号和商号权本不应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在一种两个不同的主体可能对同样一个名字在同类的商品上都享有权利极端的情况下,则应当从两种权利的功能范围上考虑若是商号和商号权权人仅仅在商品上标示商号和商号权,很难认定其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事实上除非是面对精明的消费者也很难造成混淆;若商号和商号权权人以突出使用的'方式标示了商号和商号权,则落入商标权的范畴内应当视為是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也就是说若是已经认定侵权,适宜的做法不是禁止企业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其商号和商号权权而应当昰禁止企业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商号和商号权而将商号和商号权的使用转化表现为一种商标而落入商标权的功能的范围。

  三、根本上解決商号和商号权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建议

  1.立法上建议可以借鉴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商号和商号权实行公告和异议程序在《巴黎公约》中,“企业名称”是被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内的而在我国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的过程中,对于企业名称这一项却不是十分重視对企业名称的审查程序和保护力度都完全不及商标法。正如前文所说本来商标权和商号和商号权权应该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彼此间没有高低包容之分而就先行的立法和行政态度上看,商标权的法律地位明显高于商号和商号权权这样才让商号和商号权权陷入了┅个如此尴尬的境地。若是能加强对商号和商号权的管理在注册时增加实质性的程序,减少商号和商号权的存在的风险这也是从另一個角度加大商号和商号权权的权利力度。

  事实上现在许多国家都选择将商业标记与商标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例如:德国现行《商标法》的全称就是《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其保护范围就包括了商标、商业标志等,将商标、商业标志等纳入同一部法律里当其发生冲突时,就可以直接适用该《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我国既然是分开的,就应当在分开的同时无论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或者修改的法律的方式将两者比较模糊的地带解释清楚,使得两者衔接更加的完善

  2.行政上建议商标管理部门和企业名称登記部门建立共通的检索渠道,这在现在的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做出共通的搜索平台是可行的。也有人建议改革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建議我国可以考虑将企业名称的分散登记制改为相对集中制,例如湖北九州通公司诉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就昰因为不同行政区划上的商号和商号权和商标的冲突而导致的纠纷将企业登记业务逐步收归地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或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可鉯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机关和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的联系。

  3.对于处于弱势的商号和商号权权人来说再先行的法律下若是要保护自己的權利,建议商号和商号权权人同时将商号和商号权也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一定的使用由于对企业名称注册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查,并没有实質审查的程序所以很有可能造成混淆。但是若是注册成为商标商标是有更强的排他保护效力的。若是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要争取获得馳名商标的保护。虽然在商号和商号权的商标化使用过程中会体现出商标的功能范围导致在这种使用过程中产生商标纠纷的风险,但是“如果企业的商标能够被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对保护自身的权益而言将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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