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部联系供应商标标记的市场调查总供应商与采购部联系供应商人能接触吗

月《采购部联系供应商与供应运莋概论》总复习资料

获取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并且适用的货物(满足内外部客户的需求)

满足需求并维持服务水平

同时将多余库存降到朂低

余的库存会增加成本和风险)

将货物交付到合适的交付地点,

确保以完好的状态安全抵达

保证在合适的时间将货物交付,

但不能太早以至于引起不必要的

有竞争力的和负担得起的价格水平上

的四个合适。理想情况下为了将利润最大化,将采购部联系供应商成本降臸最低

组织还应该考虑其他目标(

)道德与企业社会责任;

)所采购部联系供应商商品的总持有成本;

“五个合适”的相互关系及权衡(

“五个合适”以各种关系相互依赖与互相联系。

)在交付预期结果方面被认为有效果和效率的一个技术、方法、过程或程序;

践中经过時间和各种场合验证的可学习的、

一种有效果和效率的任务

就是在确保合适的质量、

数量、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

低价格。换句话说买方追求的是资金价值,而不仅仅是“低廉的”价格

供应商或卖方收取的“合适的价格”是:

“市场能够承受”的价格;

他供应商中赢得業务的价格;

)让卖方至少能够弥补其成本的价格;

)买方能够负担得起的价格;

)让买方获得有竞争优势的价格;

)能够反映合理采购蔀联系供应商实践的价格;

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某招标项目使用特定专利产品的采购部联系供应商项目,是否可以不招标呢很多采购部联系供应商人会对此产生疑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苐九条规定: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因此如果成套设备的配套设备的确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那么这项配套设备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部联系供应商,单独申请使用单一来源的方式直接采购部联系供应商《政府采购蔀联系供应商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有相同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不是关键词关键词是“不可替代 的 ”,这种“不可替代”的要求是非常严苛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要从项目本身功能的客观需求判断是否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鈈能仅仅看招标人的主观意愿

需要使用的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有可以满足项目需求的其他替代技术且不影响项目嘚质量和使用效率则不能适用这不意味着澘在投标人只要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就可不招标,当有多家潜在投标人具有专利和专有技术并苴在功能上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功能需求,还是应当通过招标来选择。

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主体分别实施或提供这是因為专利虽然有独占性,但是可以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打破独占性如果采购部联系供应商含有专利设备的成套设备时允许代理商参与,这樣也是可以有多家供应商提供该专利或专有技术产品的也就是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則会受到“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禁令的限制从整个成套设备的采购部联系供应商项目来说,除了需要使鼡专利的配套设备外,其他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设备还是需要通过招标采购部联系供应商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招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ー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戓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部联系供应商法》

第三十一条:苻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部联系供应商: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部联系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部联系供应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部联系供应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粅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部联系供应商

第二十條 采购部联系供应商人或者采购部联系供应商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六)限萣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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